标题 | 新高校会计制度下基建并账相关问题探讨 |
范文 | 张攀 [摘 要]文章首先介绍了基建并账,以此为基础,对新高校会计制度下基建并账的账务处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相应注意事项,以期为各大高校提供参考,进而使高校能够更加适应新的会计制度,为高校财务领域整体管理与核算水平的提高提供基础性的保证。 [关键词]高校;会计制度;基建并账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6.140 基建并账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是高校新会计制度的主要体现。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高校一直以《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为主要依据,完成基本建设的核算过程,这不仅会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完整,同时也会导致风险的产生。基建并账的实现,使得上述问题得到了解决,是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的代表性策略。 1 基建并账概述 基建并账,即将学校基本建设业务所产生的账款以及财务信息,并入到学校的“大账”中进行核算的一种会计形式,改变了传统的基本建设核算方法。根据我国《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高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每一个月所产生的基本建设账款,都需要并入到学校“大账”中进行核算。上述核算方法,是高校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 2 新高校會计制度下基建并账的账务处理 在新高校会计制度下,基建并账的账务处理与并账之前的处理过程出现了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到基建拨款或借款、工程预付款以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在基本建设项目未并入到高校“大账”之前,存在一整台基本建设方面的账务处理方式。在基本建设项目并入到高校“大账”之后,又出现了其他方面的另一套账务处理方法。文章本部分重点针对两者在掌握处理方法存在的差别进行了分析,具体如下: 2.1 收到基建拨款或借款 首先,在基建并账的环境下,收到基建拨款或借款的记账方式,与以往出现了较大的差别。在基本建设项目未并账时,如果高校的一个项目,收到了拨款,其借方应记为“银行存款”,而贷方则应记为“基建拨款—预算拨款”。在基建并账之后,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并入到学校的“大账”之中,此时,其借方应记为“银行存款—基建户”而贷方则应记为“财政补助或收入”。由此可见,两者的借方以及贷方的记录内容,都发生了极大的改变。 其次,在基建并账的环境下,如果高校存在一个项目,收到了学校自筹经费拨款。在未采用基建并账的会计记录方法的前提下,其借方应记为“银行存款”,而贷方则应记为“基建项目—自筹拨款”,与收到财政拨款的前提下,传统基建项目记账的方法一致。在基建并账之后,如存在上述项目,则借方应记为“银行存款—基建户”,而贷方则应记为“银行存款—基本户”。 最后,如果高校存在一个项目,收到了银行借款建设经费,在未实行基建并账之前,借方应记为“银行存款”,贷方应记为“基建投资借款”。在基建并账制度实行之后,借方应记为“银行存款—基建户”,贷方则应记为“长期借款”。 可以看出,在基建并账之后,高校收到的基本建设项目拨款或借款等记录方式,都发生了改变,与以往大不相同,这一点必须得到高校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的重视。 2.2 工程预付款 基建并账之前,和基建并账之后,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预付款的记账方法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未实行基建并账之前,如高校项目存在工程预付款,其借方应记为“预付工程款”,贷方应记为“银行存款”。在基建并账之后,将基本建设款项并入到了学校的“大账”中,此时,借方应记为“在线工程—基建工程”,而贷方则应记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可见,在基建并账之后,高校的工程预付款的记录方法,也必须做出相应的改革,要改变以往的核算方式,实行现如今较为新颖的核算方法,以满足时代的发展以及国家财政领域的进步的要求。 2.3 工程款结算 如果高校的基本建设项目,其存在工程款结算一项记账要求,在基建并账之前,与基建并账之后,其记账方式也是不同的。在基建并账之前,借方应记为“建安工程投资”,贷方应记为“应付工程款”。学校“大账”,借方应记为“在建工程—基建工程”,贷方应记为“应付账款”。 在工程款项的实际支付过程中,基建并账实行之前,借方应记为“应付工程款”,贷方应记为“银行存款”。在基建并账之后,借方应记为“应付账款”,贷方应记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3 新高校会计制度下基建并账注意事项 从上述文章中可以看出,在新高校会计制度下,基本建设项目已经并入到了学校的“大账”之中。在基建并账之后,会计记录中,借方以及贷方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高校会计人员必须及时适应这一改变,与此同时,避免在记录过程中出现错误,这样才能使高校的财务部门整体发展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为使上述目的得以达成,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3.1 预付工程款的问题 预付工程款的问题,是新高校会计制度下,基建并账必须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虽然基本建设项目并入到了学校的“大账”中,但从本质上看,基本建设项目的性质仍与以前相同,仍属于工程预付款。目前,一部分会计人员在核算过程中,会改变其性质,不将其作为工程预付款而列出去。针对上述问题,会计人员应做出一定的改变。通过“预付账款”项目,实现对基建并账后的预付工程款问题进行记录,能够在保证基本建设项目的性质的同时,完成核算工作。 3.2 月末结转的问题 月末结转的问题,同样是基建并账之后会计人员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从根本上看,基本建设账款反映的主要问题是资金的来源与占用之间的关系,因此,如果基本建设项目还未交付,此时便无须结转“基建拨款”。在基建并账之后,高校同样需要注重有关资金来源的问题,根据来源存在的不同,要将其进行不同的编号,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也不尽相同。例如,一部分基建拨款,很可能会被改变为“非流动资产基金”,而贷方,则会记为“财政补助结转”。 3.3 基建业务的核算基础问题 基建业务的核算基础问题,也是基建并账之后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基建并账之前,高校一直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要的核算制度,与此同时,偶尔采用权责发生制,实现对一小部分业务的记录。在这一阶段,主要面临着两方面问题:第一是上述制度会导致账账核对更加困难。第二是上述制度会导致工程的完工时间与核算的结束时间不相符,最终导致高校财务方面出现问题。针对第一点而言,如果工程存在应付款,在这一情况下,“在建工程”与“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两者的数值不一致,这是导致账账核对出现困难的主要原因。针对第二点而言,如果工程存在质量保证金,在这一前提下,上述结转过程,较容易出现借方余额,因此,很大一部分工程在完成施工之后,其余额的转出会成为问题,由此导致的余额导出时间与工程完工的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对此,改变高校会计所遵循的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主要指导技术十分必要。 3.4 并表不并账 基建并账之后,会对高校的核算以及记录过程造成较大的影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采用并表不并账的方式较为重要。并表不并账的制定,要求针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两次核算所带来的核算困难的问题,应更加重视财务报告信息。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大胆的猜想是,可以不采用上述方法进行记账,这样能够更好地保证基建项目账款的性质,同时解决基建并账之后存在的,核算发生改变的问题。就目前的情况看,基建并賬的实施,虽然解决了常规核算方法下的核算困难问题,但其整体优势却没有得到更加明显的体现。如取消基建项目,其核算过程同样可以完成。 4 结 论 综上所述,在高校会计制度下,基建并账之前与基建并账后的会计制度产生了很大的不同,为了在保证基建项目的性质的基础上,使基建性质得到统一,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来解决基建并账之后出现的其他问题,要最大限度地提高高校财务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李珣,朱爱丽.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基建并账问题的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4(10):37-38. [2]韦锦义,尹丽.新高校会计制度下基建并账问题剖析——基于广西高校的实践[J].会计之友,2015(8):130-133. [3]李秀艳,耿彦军.高等学校执行新会计制度有关基建并账问题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5(20):64-66. [4]杨璐.基于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高校财务管理策略研究[D].湘潭:湖南科技大学,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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