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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分析
范文 李华芳
摘 要:关联企业其实就是企业联合的形式,当前企业开始大规模的兼并重组,在这种情况下,关联企业可以是重要的发展趋势。关联企业能够使企业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减少交易成本,但是也在关联企业间出现了利益转移的风险,导致债权人的利益被侵犯,这种情况在企业破产中是比较明显的。本文主要对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关联企业破产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关联企业;破产;法律问题
企业联合中,关联企业可以说是极为重要的形式,关联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如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方面问题。关联企业破产时会出现很多与单个企业破产不同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复杂性。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还不够完善、系统,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进行处理。
1 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分析
1、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不够全面
关联企业间的债权债务主要存在于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存在能够很好的保护破产企业中除了滥用权力股东外的其他债权人。关联债权主体自身是比较多样、复杂的,并没有从控制、从属公司中表现出来。即使是上述关系,也能够是控股之外其他问题。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从产生到现在,由于理论上不够清晰,因此其适用没有统一的标准,不管是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各国都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看作不是与法人独立制度的一部分。我国的《公司法》中提出了一般性的原则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进行了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广泛的应用,所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处理关联企业破产问题上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公司法》没有涉及公司债权人
《公司法》的第21条是这样规定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这条内容主要规定了关联关系交易,但是不能使关联企业破产债权问题得到有效的处理。责任的主体只是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关联企业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要明显大于此。而且该条规定损害法律的客体是本公司,获得补偿的客体也是公司,对于公司债权人的救济很少提及。
3、《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会被规避
在《破产法》中,第31、32、33条对“虚假破产”等恶意行为进行了规制[2],能够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使市场秩序更加有序。同时也能够对关联企业破产中的一些欺诈行为进行管理,但是行使撤销权和期限等方面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行使撤销权时,关联企业之间的联系是密切的,要想证明关联企业与破产企业之间能够撤销是存在很大难度的。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并不是债权人,管理人被法律赋予该权利,但是由于管理人是局外人,对信息的了解不全面,因此破产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信息获得会受到限制。行使撤销权期限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稳定、长期的,很多破产企业在最开始设立时就有很多目的不纯的关联债权,关联企业只要能够对资产转移等时间进行控制,就能够使法律规定得到有效的规避。
4、《破产法》中涉及到的责任主体不多
在《破产法》的第128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依据该规定,撤销权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的责任人,在关联企业破产中,债权人的利益通常是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损害的。这条规定只规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直接 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获益的关联企业没有被规定到其中,因此债权人是无法被救济的。
2 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完善的策略
1、逐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
为了使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更具操作性,就需要在《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相关的原则,如坚持公司的法人人格以及有限责任原则[4],将揭开公司面纱排除在外,了解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需要的法律原则以及相关要件等,将实际控股人需要承担的债务责任等进行明确举出,确定揭开公司面纱的主要形式等。同时,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阐明关联企业中相关控制公司通过关联关系对其他债权人侵犯的情况,将适用条件、承担责任等进行确定。关联企业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关联交易的形式也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不能通过具体的法律形式对关联企业的行为进行规制,对于国外而言,也常常是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对适用的具体规则进行明确,使公司面纱得以顺利的被揭开。对此,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将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应用到个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梳理相关的案例,并对其发布进行指导,使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更加适用。
将公司债权人纳入到《公司法》的保护中。同时对《破产法》第128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当的延伸,如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赔偿主体中,在赔偿主体中,加入利用不当行为破坏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企业,通过司法解释对不当行为的赔偿以及界定等明确[5]。
2、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首先,要使用衡平居次原则,就是在企业破产中,如果债权人发生了不正当的行为,进而谋取到明显好于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利将该债权人的排到其他债权人之后。而相比于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衡平居次原则在破产法债务清偿的程序中更加适合。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注重人格的独立,并且存在于母子公司中,否定从属公司的独立人格,控制公司是无法清偿从属公司债权的,还需要对从属公司的对外债权进行承担。而衡平居次原则注重保证破产企业债权人的相关利益是平衡的,不仅涉及母子公司,还包括与破产企业相关的债权人。这种原则通过破产法的清偿顺序,在关联债权前寻求到平衡,从而使问题更加和平的解决。如果要使用衡平居次原则,需要法院审理案件时,使用该原则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重新确立,阻止控制企业债权先进行清算,使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也是清偿债权工作开展的更具公平性。
其次,可以利用实质合并原则,这是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总结而出来的一种原则,主要是合并多个相同公司集团中的独立法律实体资产,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对债务进行统一的清偿。在传统的破产法中,如果关联企业破产,控制企业以及从属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债权只能对其中一个负债企业行使债权请求权。但是如果使用实质合并原则,如果控制公司和从属企业都破产,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表明自己的交易是与关联企业开展的,而不是其中的一个公司,可以要求控制企业和从属企业将资产进行合并,进而共同偿还债务。
3 结束语
如今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单一的企业为了获得自身利益,更好的对风险进行抵御,开始逐步走向联合,关联企业也随之产生,关联企业作为比较新的事物,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虽有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和具体,现实中存在着很多隐匿财产、违法破产等行为,使得债权人的利益被严重的侵害,因此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通过相关法律以及规制等完善进一步保护企业利益。
参考文献
[1]周宁.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若干问题及对策[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6(02):54-58.
[2]彭旭林,王飞飞.企业破产税收债权优先性法律适用探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19):188-189.
[3]陳明.关联企业破产相关法律问题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4,(30):90-91.
[4]王树军.破产法视野下企业非法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0,(36):106-107+115.
[5]唐莉.论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其解决方案[J].经营管理者,2013,(3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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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