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
范文 | 摘 要: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施行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法治作为管理社会与国家的一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公民的行为准则,同时也加强了公眾的法治理念,从而更好地进行依法治国的政策。然而德治是从道德层面对公众的行为进行约束,强制力虽远远弱于法治,但又是不可或缺的一种社会管理模式。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相辅形成,都是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法治;德治;管理模式 一、法治的内涵 法治的定义一直以来也并未有有一个准确的涵义,但这并不影响法治的核心价值的存在。法治的涵义从古代到现代已经发生了许多的变化,在古代法治的涵义大多是约束公民,而法律的治理程度也要远远小于帝王手中的权力,因此与其说古代中的法治应该就是辅助帝王治理一个朝代的工具[1]。而在现代,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民主与法治的理念相结合下,法治的作用可以被完全的发挥出来。现代社会已经不能缺少法治,法治的管理模式使得社会的秩序稳定,使得公民的法治思维得以提升,因此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模式之一是具有极高价值的。 (一)立法机关层面 法治对于立法机关来说的内涵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起草法案的过程中应该要时刻遵守法治理念,不能脱离我国现在的情况制定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另外,不仅要符合我国国情,更要按照我国已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不可存在主观立法的情形,立法之所以要严格遵守法治理念是因为所立之法涉及到整个国家的运行与发展,有因为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道路上前行,立法是尤其重要的一个环节[2]。 (二)司法机关层面 法治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的内涵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在判案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照法律,不得滥用司法职权来谋取个人利益[3]。司法机关对于我国司法进程的推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司法审判,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正公平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法治社会下,我国对于人权的保障也越来越强化,司法机关的职权如果滥用职权,那么造成的后果将会及其的严重[4]。因此,司法机关必须将法治的理念贯彻于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 (三)执法机关层面 法治对于执法机关来说的内涵主要是指执法机关包括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程序办事,我国目前的执法环境已经比以往有所提高,但是仍有需要加强的地方,执法的过程是切实际的与公民进行的一个环节,执法的公正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执法机关必须起到带头作用,将法治理念深入贯彻到每一次执法活动当中,让执法活动具有法治的精神,更好的发挥法治的作用。 (四)社会公民层面 法治对于社会公民来说的内涵主要是指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行为举止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法治理念提升了许多,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民的生活习惯,仍然存在不遵守法律的公民存在。社会的治理要依靠法律的规范,但同时若公民不进行参与到法治中来,那么法律也将会仅仅会成为文字,起不到实质的作用,那么社会的治理也将会成为空谈。因此,作为公民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将法治理念贯彻在自己的行为举止中,让公民真正的参与进来国家与社会的治理,真正的实现民主与法治相结合。 二、德治的内涵 德治作为与法治并行的一种社会管理模式,其内涵主要是来自古代儒家的思想,以德服人,以德治国,但是又由于德治始终在强制力上比较弱,在真正落实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它的基准十分难把控[5]。 (一)思想层面上德治的内涵 德治的内涵在儒家思想中而形成,儒家主张人之初性本善,讲究人要有向善之心,但是善是从思想层面出发,不能外化为有形的规范,导致善的标准难以确定,德治的内涵是向善,是从思想上提高公众的觉悟,行为的规范不是靠外化的强制力量,而是靠内在的善意去把控。 (二)制度层面上德治的内涵 德治的内涵在制度层面上就要求作为法律的辅助,是法律层面上的道德,将德治落实就需要将德治制度化,制度化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比如见危不救罪就是一项将德治制度化的进步,需要大量实际的经验,才能将思想层面上的德治上升为制度层面。 (三)法治层面上德治的内涵 法治层面上的道德是指社会的治理不能仅仅依赖于法律,社会秩序的稳定还要依靠德治,德治虽与法治的范围概念形式都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德治在建设社会主义道路上是十分必要的。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在现代化的社会建设中,法治与德治已经密不可分,二者密切的结合才能让法治与德治都能发挥治理的优势,从而更好地将社会治理好。虽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在概念、范畴与理念的差异,但这并不影响二者对社会治理的推进作用,但二者所传达的内涵与精神并没有实质上的矛盾。 (一)德治为法治奠定了基础 德治是一个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与基础,社会的治理如果仅仅依靠冰冷的法律,那么社会主义的建设是不完善的,现代社会的民主与法治密不可分,民主一方面体现在管理者对于公民的管理模式发生转变,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这使得民主在我国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而另一方面,民主又是德治的体现,德治是真正的从思想层面提升公民的道德理念。德治为社会的稳定创造了一个平台,德治的存在制约着公民在实际生活的行为规范,也为社会思想建设提供了源泉,同时德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6]。 (二)法治促进了德治的发展 法治的存在也促进了德治的发展,法治区别于德治,比德治更加具有强制性,法治的形成伴随着对于道德的建设的规范,对于将道德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就意味着我们守法的同时也在守护道德的存在。当社会的全体成员处于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守法遵法,在这种氛围下大大促进了德治的发展,“人之初,性本善”以善治恶,通过制定法律将更多的道德规范约束成法律的行使,不仅使德治内化在公民的心里,更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的作用,从而更好的促进德治的发展,也更能体现法治的价值与精神。 (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德治既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法治也能够促进德治的发展,如何将法治与德治更好的结合,才是在实践中我们应该落实的。我认为可以通过一定范围的立法,将部分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一方面可以使得道德法律化[7];另一方面,使得道德不再是无形的一种力量,而是外化为一种强制力,真正的与法治进行结合,从而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建设起到推动的作用。 四、结论 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的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的模式,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的发展离不开德治,德治的推进需要法治的全面实施。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正确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可以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道路。 参考文献 [1]孙国东.《法治结构论》[D].湖北:武汉大学,2004:19. [2]吴秋菊.《试论地方性法规立法技术》[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03:55. [3]郭向军、王小强.《新时期依法推进司法独立和公正的思考》[J].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7(18):68. [4]关保英.《论行政滥用职权》[D].:华东师范大学,2015:08. [5]赵金蕾、朱峰杨.《国家治理体系的层次性研究》[J].大连交通大学.2015,(2):12. [6]曹加亮、衣惠涓.《社会主义德治与社会主义法治关系论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5,(3):12. [7]钟晴 徐治立.《试论科研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D].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23):48. 作者简介 张婧(1994—),女,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法学硕士,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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