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法总则》之“有效”“生效”规范分析 |
范文 | 李宏宇 摘 要:在《民法总则》中,“有效”以及“生效”这两个词汇的使用频率较高,经统计涉及的法律条文达到19条共计25次。“有效”与“生效”是两个意思接近,且关系紧密的词汇,从法律层面上的理解不同于文学,必须严格区分相关行为条款中对应的适用对象、法律内涵、法律效果等重要问题的收入理解,这对正确理解以及合理使用《民法总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本文对这两个法律词汇的规范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分析,有一定的针对性和研究价值。 关键词:民法总则;有效;生效;规范分析 为提高依法治国的标准,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民法总则》,该总则是对过去沿用的《民法通则》的进一步完善和修订,是更为正式的法律文本,对于国家的民事法律方面起到了总领和指导意义。因所具有的重要性,总则中的任何一个法律词汇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反复研讨,最后确定,对于现实中的具体执行意义重大。尤其是一些意义接近的词汇,必须清楚界定相应的外延和内涵,才能准确定位执行尺度的理解和把握。 1 对《民法总则》中“有效”与“生效”的观点探讨 对于我国民事行为的法律层面解释而言,法人或自然人行为的生效、有效或无效,需要进行清晰的界定,并深入进行其法律层面涵义的挖掘,达成行为及其影响判定的关键依据和标准,最终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提升其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基于此,对有效与生效概念及意义的研究,有其重要的价值和目的。 (1)学界对民事行为有效与生效的主流解读 就目前学界观点来看,他们对于民事行为中关于有效以及生效的涵义使用是比较困惑,对其界限的剖析难以明确,主流的观点对此并未做出严格意义上的区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满足通常意义下的生效要点时,可以将其称作欲生效,要满足通常意义的有效条件。在此基础上,他们罗列了《民法通则》中第55条所限定的构成条件,即:行为能力、公共利益、意思真实同时不违反法律。通过对“生效”要点的讨论,此时,欲生效的前提是要完全满足有效的确定要点条件,此时就可以将“生效”与“有效”完全等同起来,对这种解释的认同在学界普遍存在。 (2)法律层面对有效、生效意思表示的判定 意思表示是法律术语,是行为法人和自然人将自己希望发生的法律结果和影响的意思通过确定方式体现出来的行为。只有当所有的要素均已齐备,此时的意思表示才会完全成立,此时事物在客观上确实存在,是无争议的事实。对其的意思表示满足特定法律要点就会直接生效。意思表示对生效问题的深入分析,指代所发生的事实为形式上具备的有效拘束,究竟其效力怎样发挥,并没有明确。进一步追究下去,可以发现,意思表示内容的生效主要是指形成法律限制和拘束的重要条件,表示人已经不可以对表示意思进行撤回或者变更,这与实际的民事行为在生效层面的解读不同。意思表示对于生效解读,其只作为法律层面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不完全预示民事行为的必然生效。 2 《民法总则》中对有效和生效进行的规范分析 2.1 有效在《民法总则》中的规范分析 (1)民事行为对“有效”的规范分析 在《民法总则》第143条中,提到了“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由此可见“有效”的针对对象,主要是通常意义上的民事行为。对于民事行为的法律判定,可根据《民法总则》第133条中的解读,民事行为是民事行为主体利用意思表示完成对民事关系进行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所有行为。所以“有效”就是建立在意思表示基础上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民事关系的有效,按照前文对意思表示的解读,其不但涵盖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事实效果,同时也是外化整个民事意思的客观载体。 (2)代理行为对“有效”的规范分析 在《民法总则》中,第172、174条都对民事代理行为的具体效力进行了形影的规范。从这些规范中可以明显看到,这里的“有效”已经与《民法总则》中第143、145、156条内容“有效”的规定明显有不同的内涵。从所规范实际对象分析,前面涉及的主要是代理人通过被代理人的法律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具体代理行为,而后面则主要在于对当事人进行包括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具体行为,区别非常明显。从法律执行效果分析,前者的有效并没有典型特征的标准要素,形成的是被代理人要对所有的代理行为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不造成代理行为的民事行为具体有效。而后者所谓的有效具体指向了明晰的内容,会紧密围绕一些权利和义务,包括有效形成结合具体标的物的各内容的权利以及义务,因此,这两类行为中对“有效”形成的法律效果解读是完全不同的。 2.2生效在《民法总则》中的规范分析 对《民法总则》内容进行梳理,采用“生效”这一词汇的部分有6条共计9处,其中,第137条和第139条,主要强调意思表示层面的生效,而第136条、第158条以及第160条条款,则规定了民事行为的法律涵义上的生效。 (1)生效在意思表示层面的规范分析 按照意思表示层面的理解,《民法总则》以存在相对人作为衡量的基础前提,充分结合方式表达类型化,进一步规范生效在意思表示层面的前提条件。通过对话等方式让相对人清楚或知悉意思表示所涉及的内容时自动生效,其核心就是“知悉”。对此,《民法总则》未有准确的定义什么是事实上的“知悉”。从语言分析层面解释,“知悉”即客观上知道了所叙述的内容,其并不等同于对该内容的“理解”,随实际内容认知程度没有详细的规范。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降低相对人主观上“不理解”而形成的道德风险。 与此同时,《民法总则》中并未规范关于意思表示层面生效的具体意义,这对于对生效的理解,缺乏直接的素材参考。对此,可以借鉴其他一些法律规范来探讨生效的具体内涵。在双方行为中,任何生效建立的基础都是双方共同达成的一致性意见,或者各自认可的民事行为,双方各自的观点和权益都可以得到相关法律的分别认定,且存在一定的互为依存的关系。在单方民事行为中,会导致抵销在意思层面的生效,由此形成的抵销后果,需要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这种情况,抵销人失去撤销已经生效行为的余地,因此该撤销在法律意义上是无效的。 (2)生效在民事行为方面的规范分析 在《民法总则》中,第136条明确指出:民事行为自法律认定成立时刻起就开始生效,而第158、160条则规范了条件生效或期限达成时的生效。第136条条文侧重强调行为成立因而行为生效,因此,成立是所有生效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而第134条则指出民事行为原则上是意思表示相同成立的基础,或解释了意思表示成立的外延和内涵,其深层内涵可以解读为若意思表示成立或形成则行为在法律上也将认定其成立。利用这些充分必要性条件,我们可进一步推理得出若意思表示完全相同或行为发生,则该行为在法律层面视为生效。由此可以得出,民事行为满足生效的条件就是要在意思表示上达成一致,或者在具体行为上已经作出。 《民法总则》中第136条,规定了民事行为在法律意义上生效的基本条件,从另一个侧面将其具体表述为: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规定或没有得到对方确定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做出让你和变更或彻底解除所有民事行为。此时,这种意义上的生效则是对行为人在处理民事内容时形成的法定約束力。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中对于有效和生效的法律定义和意思表示层面的解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对于诸如《民法总则》这样指导性和纲领性的法律文件,任何模糊都有可能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形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和澄清,至少在某种层面上达成共识,对有争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规范,对于法律实施有着直接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33,132,132,130. [2]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13,78. [3]郭明瑞主编.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05-107,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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