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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通信运营商安全管理机构转型创新路径的研究与思考
范文

    摘 要 通信运营商转型战略已实施十余年,企业外部的法制环境和内部经营管理境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国家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法律法规政策的强制性要求越来越高,而各大通信运营商的安全管理机构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强制性要求却不相称,存在滞后性。本文对通信运营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转型创新“大安全”路径进行研究与思考。

    关键词 通信运营商 安全管理 机构设置 转型创新

    一、问题的提出

    什么是“转型”?它不是玄乎的概念,也不是深奥的理论。其实,“转型”很简明,就是选对方向走对路。拉里·博西迪和拉姆·查兰在其专著《转型》的封面上更诠释“转型”就是“用对策略,做对事”。面对运营商“转型战略”实施中安全管理职能模块机构设置的“精确管理”困惑,面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强制性要求,如果唯绩效不问方向地执行,那就是没有安全管理目标的“转型”,“精确管理”就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本文从安全管理工作的实践体会与困惑,以项目思维抓管理关键,对通信运营商传统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转型创新“大安全”路径进行研究与思考。

    二、运营商涉及“大安全”领域中不同的业务与技术概念

    “大安全”这一概念不仅限于通俗意义上的有关于安全的概念,它包括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通信安全保卫、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领域的协同。相关的概念解释请详见表1:

    三、通信运营商安全管理面临的现状与问题

    (一)通信运营商相关安全机构历史沿革

    通过查阅国内外资料发现,各国通信安全/保卫机构溯源差异很大。我国通信安全保卫机构成立早于安全生产机构,由于通信在红色政权和军队创建及壮大过程中起着极重要的中枢神经作用,因此通信安全保卫职责就是保卫通信电台设施和报务等人员的安全。新中国成立初期,其职责仍然是保卫通信设施和机构的安全。改革开放后,它的职责主要是通信线路和设施保护、消防安全和企业内保与综治。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生产发展史可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在瑞金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的《勞动法大纲》(1922年5月)。机构从早期的劳动部、人社部等转变为国家安监总局,在企业内部也从办公、劳资、人力向安全部门转变。但是,由于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在近十余年企业经营管理转型和绩效考核中被淡化,因此纵观各大运营商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机构的设置似可有可无,有的运营商管理层甚至自上而下取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见,依法治企、依法治安现状的严峻性。

    随着通信与互联网、移动通信的普及,维护国家与公民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数据与信息保护及防范和打击利用网络与信息犯罪成为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的新强制性要求,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也成为极其重要的新兴的安全领域。国家监管机关在2015年考核要求运营商设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专业管理机构,2016年《网络安全法》更是明确运营商的法定职责——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二)运营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资源配置与企业经营发展不相适应

    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或修订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网络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但是,在运营商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总书记的要求方面,认识上仍有较大差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法治企、依法治安意识有待增强。管理层片面认为通信行业不属于高危行业,对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是国家法定强制性规定认识不到位。例如,通过分析观察各运营商对涉“安”管理的机构设置五花八门,形不成合力,使得下属机构造成职责不清、资源分割、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影响工作的有效开展。可见,依法治企、依法治安意识有待增强。

    第二,企业的安全管理是随着企业的生命周期而存在的,不论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哪些变化,都要依法依规适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纵观运营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问题,溯源可归于顶层设计有待改进。例如,各运营商集团安全管理机构分散各异;各省安全管理机构,有的叫安全保卫部(职责含安全生产),有的叫安全后勤保障部(职责含安全生产还包括后勤管理工作),有的叫安全行政保卫部(职责含安全生产还包括行政事务后勤管理工作),有的叫信息安全管理部(职责含安全生产、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名称与法定要求不规范、名不符义。

    第三,企业以减员增效为由,削裁涉“安”管理机构、人员或不按法定强制要求配置专业人员,还让安全管理人员兼职其他行政事务、采购审批、物流仓储、后勤车管、物业管理等事务,使安全管理的日常履职工作受到削弱和干扰。

    第四,运营商虽然对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法律等专业都实施了人才计划,但是,安全生产与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却未纳入专业人才计划。

    第五,财政部和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实施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预算制度,有待完全落实。

    第六,将安全管理法定强制性培训管理当成一般普通业务技术培训,没有按照法定强制性要求来贯彻落实。安全管理法定强制性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这也是运营商管理层依法治安意识普遍较弱的原因之一。

    四、国家对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相邻相关关系

    (一)对运营商涉及安全机构设置及其资源配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

    第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一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是《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三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四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是财政部和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

    (二)“大安全”领域中不同的业务与技术的关系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通信保卫业务对涉及企业的人和物的安全业务技术管理和接受安监、消防监管,配合公安(含消防)、国安、检察机关协查处置刑事案件,以及企业内保与综治有一定的重叠度。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通信保卫对涉及国家、企业、公民的人和物与非物质的安全业务技术管理,以及涉及公安、国安、检察、监管机关的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民个人与信息安全、涉及刑事案件的协查处置,以及企业内保与综治有一定的重叠。

    另外,涉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安全和刑事案件协查处置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一般性业务技术管理和各专业之间业务的综合事务性业务管理有一定的重叠。

    图1 “大安全”领域中不同的业务与技术的关系

    通过对涉及安全的不同专业的相关相邻业务技术、法律法规、综合管理的关系分析,作为职能部门,他们对各自所涉专业都负有履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责,为企业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部机构设置整合提供了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符合企业“大安全”管理发展趋势和提高人力资源效用与运作效率要求的可操作依据。

    在实践中,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安全”机构需要涉及安全生产(包括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消防安全、安全保卫(法定配合公安国安、检察机关涉嫌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协查)、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法定配合公安国安、检察机关涉嫌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协查;法定配合通信与网信监管、公安机关对涉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事件案件协查、处置)专业的法律法务人员的加入和支撑。

    但是,对涉及法院民事法律诉讼案件与民事法律事务纠纷的专业业务及其信息查询处置的业务,由于其专业性和时限性极强,需要法律法务部门专业化应对和处置。因此,涉及民事法律事务、纠纷与诉讼的专业业务及其信息查询处置的业务,必须明确界定不属于通信/安全保卫、网信安全的职责和业务范围,而应明确划归法律法务部门的职责,以避免企业因非法律法务部门的非法律法务专业人员处置不当被法院问责处罚,或陷入民事诉讼与纠纷风险的沼泽。

    五、依法依规,做好顶层设计,整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资源配置的思考与建议

    第一,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顺应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作为企业经营者必须充分意识到,通信行业虽不属于高危行业,但是企业存在高危工种岗位。因此,建议通信运营商总部依法依规治企,依法依规治“安”,做好顶层设计,遵从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按中华汉文字义和公文办文的颗粒度,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消防安全、安全保卫和信息安全等涉“安”职能模块的管理机构,整合设置为“大安全”管理机构,依法依规配置资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二,实行全网全公司自上而下的“大安全”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考核与专业实操运作分离。

    第三,相关人力资源配置按照单行法的法定额定要求和专业技术特点来配置专业化人力资源。使这支“大安全”管理队伍能够有法定机构、有法定认证、任职资质专业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有组织、规范地开展专业化履职工作。

    第四,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信息安全管理等都具有各自的专业技术特性,各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和学科。因此,建议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消防安全工程师等像注册会计师、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一样纳入人才管理体系,以真正建立起一支有专业技术知识、能依法依规履职的专业化队伍。

    第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以及财政部和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将建议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划预算制度纳入企业预算管理中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属于法定强制性培训,可纳入企业培训类业务统筹管理,因此它的开支不属于也不应列归于一般培训费用。因为法定强制性培训的培训对象不仅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定工种人员,还包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九十四条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每年要将安全培训和费用列入年度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所需资金,并按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在安全生产的费用列支。

    综上所述,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法定强制性要求,运营商如何顺应国家对企业安全管理发展要求的趋势,已经步入十字路口。以上思考建议在新形势下既适应安全法律法规法定的要求,又对提高企业人力资源效用与安全管理效率的“大安全”体系机构的整合设置或有帮助,愿它的实施,对促进通信运营商依法治安,在制度管理上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律法规方面起到央企表率和示范作用。

    六、结语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安全保卫、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是不同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但是,运营商不是学术和研发机构,从运营商企业运营管理的角度而言,不需要探求其各自的深度研究领域。本文仅从运营商企业经营管理的视角探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安全保卫、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防诈反诈专项行动的运营组织管理过程中,各个业务技术模块与管理职能有关联重叠部分之间的关系,求索管理效能最大化的路径和整合思考,本文的一孔之见,仅供监管机构和通信运营商企业管理层决策参考。

    (作者单位为中国电信广西公司安全管理部、信息安全管理部)

    [作者简介:郑植(1961—),男,四川人,工商管理博士,高级经济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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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2: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