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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相关辨析
范文 赵利文
摘要:我国财政部门于2014年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CAS41”)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政报表》(以下简称“CAS33”)中对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新概念进行了引入。通过对两种主体的概念进行分析研究,可以了解两种主体在信息处理和判断方式上有哪些异同点,本文对两种主体的特点进行了分析,找出其中部分关键点和会计处理方式,希望对会计实务从业者更好的掌握相关概念提供帮助和参考。
关键词:结构化主体;投资性主体;辨析
为了提升企业信息披露,提高企业会计工作质量,加强企业之间的投资合作和商业经济合作。财务部于2014年重新修订了CAS41和CAS33,通过引入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两大新型主体概念,规范了商业投资、融资合作之间的财政信息披露内容。这两项新主体概念一经引入,立即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但由于两大主体概念发布时间较短,还缺乏相应的学术研究与讨论。但引入的两大主体的目的都是为了加强企业共同经营模式,对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和投资性主体的信息进行监督和披露,让会计实务工作者可以得到更多的信息、更容易掌握相关的概念。
一、两大主体的概念和特点
(一)投资性主体的特征和概念
CAS33第22条中指出,当母公司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从投资者处获得资金,以营利为唯一目的,通过投资的方式使投资者从公司处获得收益,同时投资者可以对公司投资的目的和业绩进行考量,满足以上条件的投资方式称为投资性主体。投资性主体以母公司为主,投资者为辅,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投资管理服务,并将一部分利润反馈给投资者,通过类似于融资的方式进行商业活动,但投资者无法获得许多额外利益,高投入高回报,但风险性相对较低,规定较为规范。
(二)结构化主体的特征和概念
CAS41第3条指出,资金控制方没有表决权等决定权利的因素时,其投资主体方式称为结构化主体。最常见的结构化主体即为证券工具和融资手段。公司通过协议或者合同的方式将业务转换到其他组织者或主体上,从而决定公司的业务控制权。结构化主体通过借款或抵押的方式获得母公司的贷款。这类主体需要合同或协议来对双方信用度进行约束,同时母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经营目标对主体进行经营限定,防止在其财政不支持的情况下对其他行业进行融资,有效对其进行财政监督。由于结构化主体构成形式较为多变,对结构化主体的的监督变得尤为重要。结构化主体在执行监控是难以完全注意到其经营方式中所存在的风险隐患,因此对其相关收益不能很好的把控,投资风险性较高,所以对于结构化主体的规定和条约还有待完善。
(三)两大主体辨析
总体来看两大主体概念对于主体的判断差别较大。相比于结构化主体灵活多变的组织形式,投资性主体的目的和组织形式较为单一,通过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提供资金管理服务的同时从中盈利。而结构化主体虽然形态类似,但结构化主体在募集资金后可以通过经营的方式,在活动中加入销售、借贷等方式进行盈利活动。两种投资方式对于子公司来说,投资性主体盈利较为稳定,风险较小,规定较为明确,但对会计从业者要求偏高,需要对公允价值有很好的把控,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性主体的规定较为明确,所以在市场和投资方式变化时,要及时判断其特点是否依旧符合投资性主体,如果已不符,需要对投资性质进行更改。而结构化主体风险较大,盈利较多,可以通过对市场的管理和营销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盈利,由于对投资性主体的规定不够严格,所以在使用投资性主体时,要在合同和协议中有明确的规范和规定,双方需要在投资方式上达成共识,以保证双方的利益,同时也保证双方的资金安全。
二、两大主体的会计处理方式
CAS41在对结构化主体进行规定的时候,要求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入结构化主体的财务范围,通过这类方式可以使主体和子公司有较为透明的财政管理方式。但规定中对于财务信息的规定并不完全,结构化主体可以通过隐瞒部分事实对子公司实施经济打压,将不利因素并入财政信息,将有利因素排除在外,所以子公司在对财务进行监督时要格外注意,主要是在合同或协议上明确注明主体财政信息并入子公司财政管理的范围,在财政方面相互约束和促进,以保证自身的利益。
CAS33对投资性主体的规定之一就是公司必须按照公允价值对投资的业绩进行评估和预算。同时向投资者提供这类财政信息,报告公允价值。在会计实务人员进行财政信息整理和计算时必须对所有投资都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同时经济关键管理人员需要作出投资活动时,无论投资数额大小,都应该报告其金额和公允价值信息。
通过对两种主体进行详细的分析,不难看出,两种主体进行会计处理时都存在较为复杂的过程,对会计实务从业者的职业素养要求较高。在规定中,对于结构化主体具体哪些项目应该纳入合并财务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类情况就需要企业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自行斟酌,同时对于结构化主体的定义较为不明确,导致会计从业者在操作中难以对主体类型进行判断。而对于投资性主体需要对公允价值有着明确的把控和判断,随着市场的波动,公允价值也在不断的变化,这就导致投资性主体的判断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投资性主体的三要素如果发生改变,也需要会计从业者及时发现并判断是否依旧满足投资性主体的特征。
三、两大主体的信息披露辨析
结构化主体的财政信息需要纳入子公司财务报表范围,但规定中并没有写明哪些财政信息需要纳入子公司,只是规定了结构化主体未纳入报表范围内的财政信息需要对子公司解释其商业目的。在双方进行合同约定中,若写明结构化主体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所有财政情况的披露的条件下,结构化主体在进行任何有关财政的活动下都应并入子公司的财政信息,但若无合同约定或协议约定,结构化主体若对子公司需要财政方面的支持或帮助时,应对子公司披露其商业目的和意图,并由子公司决定商业活动的进行与否。
投资化主体则需要将所有财政信息对子公司披露,投资化主体若存在未披露或合并的财政信息时,需要信息价值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折合和计算,对子公司进行损失赔偿,同时在财政报表中加以说明。若存在并未纳入财政报表的子公司时,投资性主体则需要对其进行风险信息说明,而子公司需要对投资性主体报告公司名称和注册地以及经营模式,并将公司资金水平和财政情况提交投资性主体,由主体进行评估和计算后,对子公司的资金投资限制加以说明,披露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对于两种主体来说,对于财政信息都需要进行基本管理和披露,同时也注重了风险信息的披露。由于市场波动较大,市场环境较为复杂,必要的风险信息交换可以有效保证双方投资利益,对双方公司进行财政信息交换也可以使双方在合作中互相信任。同时投资化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能更好的受到投资者的监控,对于投资者来说,对主体财政状况有良好的把控是对投资者资金安全的有效保证,但对于结构化主体的财政信息披露的规定还有所欠缺,对财政信息管理的透明度不高,某些公司可以通过规定中不完善处欺骗投资者,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方式时一定要对合同仔细阅读,以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而且在以后的文件修订中需要对以往文件中不完善、不严谨的地方进行修缮,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四、總结
在对两项新提出的主体概念特点进行分析和总结中不难看出,两项经营主体模式在特征、经营模式、信息交换、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有着较大的区别。这就需要会计实务人员对两种主体模式有更为完善的了解,对主体的概念需要更加完善的把握,通过把握两大主体在经营和投资上的情况,才能在企业投资和私募股权等方面做出有效抉择,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从而使企业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廖萍.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研究[J].财会学习,2015(10):100,102.
[2]张竑天.关于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辨析[J].商场现代化,2014(28):221-222.
[3]邹德军.结构化主体信息披露的探讨[J].财会学习,2013(7):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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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7: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