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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商业银行以股抵债业务的影响分析
范文

    钟慧娟 陈治宇

    

    

    

    【摘要】? 2017年3月,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修订对商业银行的影响颇大,特别是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贷款减值准备模型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文章选择商业银行深受影响之一的以股抵债业务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比新旧金融工具准则下商业银行以股抵债业务账务处理的不同,研究和分析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商业银行以股抵债业务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以股抵债业务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20-0045-04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重新进行了规范,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金融工具分类标准和计量要求对金融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对商业银行某些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产生直接影响,以股抵债业务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等账务处理将与以往有较大差异。

    一、商业银行以股抵债业务

    商业银行以股抵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取得的用来抵偿不良贷款的权益型工具,比如说由法院裁决由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债权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作价抵偿债务人在商业银行的贷款,商业银行持有该权益型工具不是为了在短期内频繁买卖获利,某种程度上来说属于被动持有,属于非交易型权益工具。虽然以股抵债业务并不构成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但越来越多的银行压降不良贷款时,会选择其作为不良资产化解及清收的一种途径,一旦发生以股抵债业务,商业银行将面临股权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的问题。

    二、以股抵债业务的会计处理

    要深刻理解商业银行以股抵债业务的账务处理变化,我们要先深入了解债务重组准则A,以及新旧金融工具准则对于金融工具处理的不同。

    以股抵债业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贷款企业(作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按照其与贷款企业达成的协议或者依据法院的裁定作出的让步,属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型工具。商业银行在持有股权后,应对持有的权益型工具是否对被持股企业产生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进行评估,如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应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如不满足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的条件,则应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金融工具准则变化对股权的确认和计量无任何影响,且因以股抵债业务导致银行变成控制方、共同控制方或合营方的现象极少发生,本文不对此进行讨论。对于不符合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的,金融工具准则变化对股权的确认和计量影响重大,本文主要对此种情况进行探讨。

    三、新旧金融工具准则下以股抵债业务账务处理对比分析

    旧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金融资产;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修订之后,金融工具分类更加简单,要么分类为摊余成本,要么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详见表1。

    商业银行在以股抵债业务过程中取得的股权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被动持有的,其持有目的既不是为了短期内频繁交易获利,也不是为了持有至到期。按照旧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管理意图为非交易性(即短期内频繁买卖赚取差价)、非持有至到期,应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减值时需要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权益型金融工具有两种计量模式,商业银行既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一开始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新旧金融工具准则下以股抵债业务账务处理对比如表2所示。

    旧金融工具准则下,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只有处置时方可将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处置损益(投资损益),管理层可以利用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是继续持有还是出售(或部分出售)来影响利得和損失是反映在所有者权益中还是损益中。因此,旧金融工具准则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全部持有、部分持有部分出售、全部出售三种方式来影响当期损益从而进行盈余管理。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将股权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准则也给予了“其他综合收益选择权”,即:商业银行可以对某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该项投资除股利之外的所有利得或损失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所有者权益项目),并且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任何情况下即使该权益工具被出售,原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也不得转入损益。准则给予的“其他综合收益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管理层利用权益工具的持有或出售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总体来说,以股抵债业务如果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则处理非常简单,如果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则处理同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点类似,不同的是:(1)原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涉及估值及减值,估值影响综合收益,减值影响当期损益,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仅涉及估值,不涉及减值,仅影响综合收益;(2)原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在处置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一并转出计入投资收益,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仅持有期间收到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部分不可循环至损益科目中。

    四、新旧金融工具准则以股抵债业务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2016年1月,A分行向B企业发放一笔金额为1 000万元人民币的两年期流动资金贷款。2017年10月,因B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无力还本付息,进入破产程序。A分行得知B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加大了催收、清收力度,收回了其中一部分应收利息,但仍有剩余利息及本金尚未收回。2018年3月,A分行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企业清偿所欠债务。2018年6月初,B企业和包括A分行在内的相关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方案,法院根据债务重组方案裁定B企业通过本企业的股票作价,抵偿该企业在A分行所欠贷款本息共计1 100万元(假设不考虑诉讼费等税费因素)。2018年6月末,A分行取得了该部分股权,所取得股权对B企业不构成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且股票的公允价值经过外部评估机构评估为1 100万元。2018年末,经外部评估机构评估,A分行持有的该企业股票估值为1 300万元并将呈持续上涨趋势。2019年4月,A分行以1 350万元的价格卖出该企业抵债所有股票。

    案例分析:在旧金融工具准则下,该股权在初始入账时应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金额为1 100万元。2018年末,因公允价值上升带来的估值收益200万元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所有者权益项目)。2019年4月,卖出股权转让价差50万元(卖出价——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并且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200万元也转入当期损益,即2019年因股票卖出导致A分行当年损益增加250万元。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该股权在初始入账时通常应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准则给予了“其他综合收益选择权”。因此,A分行既可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也可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后续计量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如下页表3所示。

    上述案例是一个股票价格上涨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模式一的计量模式,能够充分利用股票价格上涨的利好因素,增加财务业绩,选择模式二的计量模式,则因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估值收益只能计入所有者权益科目,不能体现在损益表中,即使出售也不能循环至损益科目中,模式二的处理结果相较模式一,管理层显然更倾向选择模式一。

    但如果上述案例中2018年底A分行所持有的B企业股票价格下跌至1 000万元(假设股票价格的下跌为短期因素导致而非长期趋势引起的价格大幅下降),2019年4月,A分行以950万元的价格卖出该企业抵债所有股票,新旧金融工具准则下该如何处理呢,尤其是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管理层可能会更倾向选择何种计量模式呢?

    按照旧金融工具准则,2018年末,A分行需要将因公允价值下降导致的估值损失200万元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所有者权益项目),不影响2018年度利润总额;卖出日,估值损失转入当期损失,当期损失共计确认150万元(-200+50),减少当年损益。

    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模式一和模式二的处理方式如上页表4所示。如表4所述,模式一需要在以股抵债期间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利润会因公允价值下降而减少,2018年及2019年均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当期利润,从而影响当年财务业绩表现;模式二则需要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转让价差全部记入所有者权益科目,对利润无任何影响,2018年及2019年财务业绩均不受影响。在股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管理层可能更偏好“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计量模式,股权持有期间及卖出股票时财务业绩均不受股权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影响。

    因此,旧金融工具准则下,以股抵债业务期间所有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估值收益或损失均不体现在当期损益中,在卖出股票时体现为当期损益。管理层显然愿意在财务业绩较差时出售股票价格已上涨的以股抵债业务,以增加财务业绩的良好表现,并根据利润需要选择出售部分还是所有股权;而在财务业绩较好时选择继续持有以股抵债业务。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商业银行对以股抵债业务计量模式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以股抵债业务在整个业务期间的账务处理,管理层不能通过持有、出售部分还是所有股权来影响利润,只能结合股票价格预期来选用一种更有利的计量模式。商业银行可结合股权价值公允价值预期的变动对以股抵债业务的计量模式做出合理的安排,以有利于财务业绩。如预计未来股票价格持续上涨,公允价值会上行,则建议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计量模式;如预计未来股票价格持续下跌,公允价值会下行,则建议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计量模式。

    新金融工具准则并没有限制商业银行对所有以股抵债业务采用同一种计量模式,商业银行可以对其中某些以股抵债业务选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余以股抵债业务初始确认时即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应针对每种股票去做价格上的预判,根据预判结果选择最有利的计量模式。但是持有的同一客戶的股权应按照可比性要求选择相同的计量模式,如商业银行A、B分支机构均持有同一家不良贷款客户的股权,A、B分支机构均按照相同的计量模式进行以股抵债业务的账务处理。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计量与盈余管理

    以股抵债业务如选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计量模式,则公允价值变动会影响商业银行当期损益,管理层更有冲动在利润不足预期时估高股权价值,在利润超出预期目标时估低股权价值,从而平滑收益。同时,管理层也可能会出于职位晋升的需要,在特定时点估高股权价值。

    股权价值的评估既可以采用内部评估,也可以聘请外部评估公司,无论是内部评估还是外部评估,股权价值的测算应采用前后一致的估值方法。采用市场法的,可比企业、可比指数(如市净率、市盈率)的选用非常重要,原则上前后也应保持一致,避免估值成为管理层盈余管理的工具。

    六、总结

    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直接影响商业银行以股抵债业务的账务处理,继而影响损益、拨备前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财务数据,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以股抵债业务计量模式的选择对财务数据的影响,结合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提前预判股票未来行情,做出合理的安排。如商业银行选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管理层可能会利用公允价值的变动来调节当期损益,从而进行盈余管理,因此,对于选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计量模式的商业银行,公允价值的评估应该客观、测算过程要透明,审计师应该在执行实质性程序时更加审慎。

    【主要参考文献】

    [1] 周莹.商业银行盈余管理与IFRS 9新规——基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J].会计师,2014,(06).

    [2] 中国银行财务管理部会计准则课题组.IFRS 9有限修订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金融会计,2013,(05).

    [3] 项黎.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局限性与可能解[J].商业会计,2017,(18).

    [4] 曹翠珍,杜威.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J].商业会计,2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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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