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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德国创新体系特征及其启示
范文 苏晓
摘要:当今,创新体系质量日益成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竞争的关键因素。从国家创新体系视角看,德国创新体系具有保护竞争、鼓励“产学官”联合创新、重视校企合作的特征。随后,本文详细分析了德国创新体系中的技术转移体系和科技资源共享政策,发现德国政府的服务性定位和市场化手段显著。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德国创新体系的政策启示。
关键词:创新体系 技术转移体系 科技资源共享 启示
中图分类号:G325.16 文献标识码:A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Enlightenment of German Innovation System
Su Xiao(1.Institute of European Studies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732; 2.Guangd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adre Institute,Zhuhai 519040,Guangdong; 3.Guangdong Talent Research Institute,Guangzhou 510631,Guangdong, China)
Abstract:Today, the quality of innovation systems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 key factor in national and regional economic competi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 the German innovation system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otecting competition, encouraging joint innovation, and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Subsequentl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echnology transfer system and technology resource sharing policy in the German innovation system in detail, and fi nds that the German governments service orientation and marketization means are signifi cant. On this basis, the author proposes the policy implications of the German innovation system.
Keywords:Innovation system Technology transfer system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ource sharing Enlightenment
當今世界,创新体系日益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获取知识、推进经济持续增长、增强竞争力和增加社会福利的关键因素。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上所得的成就很大程度上是重视产业-大学-政府(industry-university-government,下面简称产学官)联合创新的结果。这种跨部门创新体系能够带来高附加值的技术,并将大学的研究成果和产业的知识再次转移到大学。大学与产业的合作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学与产业合作进行创新研究,可以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同时,政府可以为大学、产业间的合作提供财政和政策环境,从而达到相互支持,相互促进。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产业、大学、政府之间的合作必然会更加强化。它们之间合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未来发展成效。
1 德国创新体系特征
我们所熟悉的“产学研”一词,其实是把政府放在更高的地位总管“产学研三方”;德国创新体系与我国不同,更强调“产学官”突出各个主体功能定位。德国的这一称呼,使政府放低姿态,成为创新体系内平等的协作主体,而非“高高在上”。而且,在排序上,产业作为创新第一主体,大学作为科技产出重要主体,政府更多地扮演服务者的角色。
1.1明确政府服务性职能,坚持市场化手段保护公平、自由竞争
德国在“产学官”合作方面,特别明确政府的服务性职能和作用,既确保科研和学术活动的自由、企业经营独立自主,又同时能发挥政府的应有积极作用。首先,德国政府的作用主要是保证自由竞争的机制运行。德国政府明确服务性职能定位,出台了专门的政策和法律用来促进技术转让,保护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原则上,政府投入的资金只能用于一些基础性研究和尚未进入市场竞争的应用基础研究,不会通过补贴等手段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因为补贴一个产业就是歧视其它产业,补贴一个企业就是歧视其它企业,与其供给侧补贴,不如采用需求侧措施补贴消费者。这样既让消费者得益,也能继续维护企业间公平自由竞争。这种保护竞争的机制,能够充分激发各创新主体,通过保护市场公平自由竞争能够调动企业创新积极性,通过提供公共资助资金、保护学术自由空间能够调动科研机构积极性,从而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和便利科研成果转化。其次,通过公共资金推动基础性、应用型研究,但投入资金尊重市场化理念。虽然德国奉行市场化原则,科研转化主要依靠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但是德国科研并没有完全依赖市场机制。德国政府通过资金投入建设大型的科研基础设施、图书馆、信息服务设施等方式,来推动一些尚无市场竞争力的基础性、应用性研究,也在科研转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德国政府通过公共的资金扶持科研开发,制定并遵循公共资金使用三原则:即公开性、保护竞争和科研单位自主性,公开性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主体都能够获得支持、保护竞争意味着企业才是第一创新主体,科研单位自主性意味着不干涉学术自由。因此,德国不仅在市场方面尊重自由竞争,在公共资助方面也采用市场化理念。
1.2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鼓励产学官联合创新
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换。为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德国设立各类奖金支持科研成果的转化。比如,德国政府为了最大限度地动员高校和其它科研机构的合作,专门设立了“研究奖”。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把研究成果快速转换为企业的产品,从而为德国的中小企业增加创新活力。随后,企业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大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投入。同时,政府制定政策,鼓励社会和个人在科研成果转化上投入资金。在政府大力带动下,一些独立的社会组织也加入到支持的行列。例如,德国的研究联合会就设立奖金,主要是用来资助高等院校与经济界之间的知识转移活动。除此之外,个人也加入到扩大投资的行列,进一步扩大了参与面,极大地促进了大学研究与工业的紧密结合。另外,欧盟也在政策上积极促进国际科研的合作。最后,德国政府通过中介机构(例如,洪堡基金会、德国学术交流中心等),支持本国的科研人员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与合作。
1.3引入市场力量推动校企合作,重视“双元制”职业教育
德国不断引入市场力量,改革高等教育的体制,促进科技的发展。过去,德国的高等教育一直都有政府主导的传统。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单靠政府的主导,并不能灵活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实际需要,也无法充分激活学术的多元性和创造性。因此,德国政府支持高校改变传统的办学模式和管理体制,鼓励采用“基金会大学”的方式大力吸引社会资源投入高校。随后,高校的改制进一步扩大德国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并使高校更加关注社会和企业,尤其是关注企业的专业和人才技能需求。改制后,德国高校不再仅仅依靠政府资助生存,开始改革以往的教学和科研机制,通过加大校企合作为企业提供服务;同时,企业又为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了平台。在校企合作方面,欧盟国家做的最成功的就是德国。在校企合作上,德国尤为重视校企合作目标的一致、过程的持续和效率的最优。
“双元制教育”是德国的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它得益于德国发达的职业技术教育。该教育模式的特点突出,是以理论知识为基础,以实际应用为目的。其教学活动也与一般的高校教育有所不同,它是以企业的实践为导向,教学活动在企业与高校之间交替进行,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在这种模式下,学校依据自身的学科特点,并结合合作企业的需求制定出科研计划。德国的校企合作以市场为导向,并进行产业化的科研项目合作。企业依据市场的需求,向合作的高校提出“一揽子”的合作计划,交给高校进行科研开发。在完成研发后,企业派人员参与项目的实验性生产,最后由双方共同将产品推向市场。在整个项目的研发过程中,企业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高校则完全拥有项目的使用权。这种合作模式可以使学校在校企合作中获得资源,发挥研发优势。此外,高校还可以通过合作更好地了解市场,并依据市场的需要调整高校的学科与专业设置。企业则在校企合作中拥有了市场,获得了利润,同时也更有动力资助高校的研发。除了这种项目合作,校企合作还有另外一种的“顾问合作制”。在政府的推动下,企业聘任大学专业老师出任企业的顾问。在签订保密协议后,企业将内部信息向高校顾问开放。同时,高校也鼓励本校的教师在校外企业的顾问。
2 德国的技术转移体系
2.1德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了大量技术转移政策,建立起统一的技术转移平台SIGN
德国的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国家层面的科研创新和技术转移方面的政策制定,联邦州负责制定本州的科研创新和技术转移政策。联邦政府的教育与研究部负责促进总体的科研创新。在政策层面,德国的联邦教育与研究部负责德国的科研事宜,制定国家层面科技政策,并为公共研究、一般性研究和技术支持计划提供资助。资助的主要研究单位包括了弗劳恩霍夫协会、亥姆霍兹国家研究中心联合会和莱布尼兹学会,除此之外,也为德国研究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除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外,联邦经济与技术部负责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及航空航天、能源、信息通信等技术。同样,该部也为私营部门、应用型研究提供项目资金。此外,德国政府还在战略上进行规划,推出各种举措和支持计划。2006年,联邦政府推出高科技战略(HTS),采用跨部门、整体协调的方式来促进创新,整合多个政策领域内的研究和创新活动。这一战略尤为重视鼓励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的创新,2006—2009年研究经费资助高达150亿欧元,涵盖领域包括了17个高科技部门的创新、各种技术的跨领域合作与创业。2008年,德国提出了“中小企业核心创新计划”,该计划目的在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计划不限特定产业和技术,也不限定地区。政府进一步简化了申请程序,而且不拘形式,既致力于促进合作研发,也支持单个公司项目。2010年,弗劳恩霍夫协会系统与创新研究所评估该计划,认为德国“中小企业核心创新计划”获得成功。除此之外,德国联邦政府通过不断推出创新区域政策、尖端集群政策、创新联盟政策、中小企业科研创新政策、原东德地区科研创新促进政策,推动德国技术转移体系进一步完善。2008年4月,德国经济技术部整合联邦教研部先后推出的“INSTI”(1995)、“VWO”(2001)、“INSTI发明者俱乐部”(2003)三个政策举措,建立德国统一的技术转移平台”SINGO”,该平台由德国经济技术部下属专门办公室管理,委派中标方尤利希(Jülich)公司负责日常运作,委派科隆经济研究所辅助交易,并和德国商标专利局、德国技术联盟、德国技术与创新协会、德国工商总会、ADT协会、欧洲专利局等伙伴网络密切合作,推动企业、高校、非高校科研机构、发明家通过市场购买进行技术转移。
2.2 德国高校发挥了重要的技术转移作用
在技术的转移和推廣方面,德国的高等院校同样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德国法律,促进知识和技术的转移是大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德国的许多高等院校等设立有技术转移办公室。德国高校最早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由柏林工业大学和波鸿尔大学成立。高校的技术转移办公室负责组织社会机构参与项目研发,发布科研计划和项目成果,办理专利申请和促进专利商业化。专利申请和许可已成为德国高校重要的创收渠道,而技术转移办公室的作用至关重要。技术转移办公室还负责联系专家,收集想法。除专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外,德国部分高校的研究所也担负了部分的技术转移职能。德国高校的研究所独立于高等院校,双方是合作关系。研究所不以盈利为目的,相比高校,研究所决策更加灵活和迅速,享有高校资源,在高校和企业之间进行联系,其服务涵盖了产品研发、问题解决、咨询等。此外,德国联邦教研部出台“区域创业计划”(EXIST),该计划支持德国5个地区的大学积极进行创新创业活动,支持200多所大学将技术优势转化为企业产品。最后,德国通过广泛开展校企合作,优化技术转移体系。校企合作,是由企业和高校结成伙伴关系,这种伙伴关系有利于德国企业缩短研发周期、保持创新竞争力,而德国高校也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得到需要的外部资金。随着大学研究所增多,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随之开始增加。大学的基础研究与企业的应用研究开始对接。一些大的企业与大学合作建立研究设施,类似于美国的产学研中心(UIRCs)。例如,德国企业西门子、戴姆勒与高等院校有着紧密深入的校企合作关系。
2.3 德国通过扶持科研机构和科研中介组织,加强技术转移深度广度
专门的研究组织,德国的一些研究组织也参与技术的转移。这些研究组织也有类似与高校的技术专业机构。此外,德国的许多行业协会、商会也具有技术转移的职能。它们通过举办座谈会、会议,组织交易会等方式,积极传播成员所需的技术。德国科研中介机构是重要的技术转移机构,例如德国研究基金会就是资助高等院校和公共研究组织的主要机构。它由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出资,独立运营,资助方向为非应用的基础性研究,并为转移项目提供支持,包括技术层面的转移和社会科学层面的非技术性转移。通常情况下,各政府单位将项目计划的任务外包给项目管理的组织,由项目管理组织向申请人提供意见咨询、项目批准、项目的管理和项目审核。科研项目管理组织,大多是公共研究组织和私营协会。
2.4德国建立起专业性、独立性、广泛性的智库,帮助调研、制定、评估技术转移政策
为了科学决策,德国政府成立了各种顾问委员会。委员会并不直接参与对技术转移,主要是提出各种咨询意见,以推动政府支持某项技术或设立技术转移机制。例如,1957年,成立的德国科学人文理事会,负责提供高等教育和研究的发展方面的建议。该理事会成员须具有科学和管理背景。2006年,德国成立研究与创新专家委员会,负责科学领域的建议,并定期发布研究、创新和科技生产力方面的报告。它的核心任务是研究全球最新的科研成果,分析德国创新体系的优势和劣势,评价德国的研究和创新。并为德国的研究和创新政策建言献策;2008年开始,该委员会负责发布《研究、创新和科技竞争力年度专家报告》,代替自1998年以来联邦政府委托开展的德国技术竞争力年度研究。2002年,德国科学与工程学院(Acatech)成立,2008年被批准为“学院”级别,受政府资助,主要就研究和技术发展问题建言献策。这些机构中,德国研究与创新专家委员会、科学与工程学院的成立体现出德国创新政策中更加注重顶层设计。
2.5德国重视产学官联合,加强跨部门技术转移
2006年,德国政府成立了专门论坛:产业—科研联盟,论坛邀请科学界和产业界的重要专家为加强德国在高科技中核心地位献计献策。2010年德国政府启动了第二个高科技战略,继续推动第一个高科技战略的项目,并根据政府需求,对重要的领域,如气候、能源、卫生等进行调整。该战略还进一步加强了推动重大技术研发,目标深化产业合作,使德国创造市场上居于领先地位。战略在前一战略的基础上,增加了先决的条件,例如支持创新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此外,德国官方政府非常重视和产业、学界联系,德国高科技战略中增加“创新联盟”新机制,政府出面筹集私营研发资金支持合作研究。政府与私营基金出资比为1:5,政府每投入l欧元的公共资金,就筹集5欧元的私营研发基金。创新联盟计划主要是面向一些具体的项目,如节能照明、可再生能源或能量储存(锂离子电池)等。需要特别提到是,德国很少通过公共采购来刺激创新活动。尽管德国12%的GDP由公共需求创造。显然,高科技战略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6 德国技术转移经费以企业为主体,重视科技风险投资
企业是众多技术转移的最终接受者。在德国,大部分科研活动是私营企业开展的。没有研发能力的中小企业依赖与公共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德国采取了多种政策来帮助中小企业参与研发,鼓励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建立联系。实际中,中小企业的研究项目经常找不到合适的研发伙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德国的众多中介机构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的大量中介机构积极地为科研机构与企业牵线搭桥,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成本。此外,政府的资助和补贴为科研提供了支持。德国技术转移体系的特点在于转移主体间的良性互动。与美国不同,德国更多地采用公共激励机制来促进并加速转移流程。德国各类中介机构,如,与公共研究机构联系紧密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与私营企业结合的商会、协会。
此外,德国技术研发经费上主要依靠企业,同时重视科技风险投资。一方面,德国的技术研发经费主要来自企业。早在2007年,德国67%(约417.6亿欧元)科研经费来自盈利性私营部门,30%来自公共资金,国外资金和非盈利私营组织不到5%。此后德国研发经费一直保留该经费结构,可见德国企业是研发的主力军。德国联邦政府主要资助依赖公共资金支持的研究组织的研发活动,而对高校的资助相对有限。联邦政府的研发资金大部分都流向了企业。德国的企业科研投入最大,80%多的研发资金投向了企业内部,11.1%投入了高校,9.1%投入了研究组织。从资助的类型来看,公共资金主要资助基础研究,而应用研究大多是企业资金资助。同时,技术创新需要充足的資金支持,而创新的风险又使多数资金望而却步。由于风险的原因,新技术往往很难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德国成立了多种形式的科技风险投资,例如,私营创业投资公司,公共和公—私基金。此外,还充分利用欧盟、联邦政府、州政府的资金。技术创新公司通过商业计划书竞赛获取技术风险资金支持。早在1996年,慕尼黑的几所大学就和麦肯锡公司等单位创办了第一届商业计划书竞赛。2005年德国经济与技术部同德国银行和企业共同成立了高科技创业基金。此外,一些地方州政府也成立了创业投资基金。例如,巴伐利亚州的创业投资基金。
3 德国科技资源共享政策
除了注重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德国政府也大力出台科技资源共享的法律政策与措施。主要措施包括:
3.1不断加大对科技资源的资金投入
德国的公共资金主要投向了基础性科研设施,以及大型的科研设施。德国作为欧盟经济实力最强的成员国,积极推动和参与欧盟的欧洲研究区计划。此外,德国教育与科研部每年用于在建设国家及国际重大科研设施投入的经费约为5亿8000万欧元,占到当年科研经费预算的十二分之一。德国2009年提出的第2个经济刺激计划中,为“教育和科学基础设施以及措施”投入了110亿欧元。
3.2 德国以综合性的科研基础设施为依托,加强科技资源的整合利用
以国家级的实验室为依托,对科研资源管理。德国马普学会研究所、弗朗霍夫学会研究所以及亥姆霍兹联合会国家研究中心等大型的科研机构构成了德国科研的主力军。它们集中了德国大量的科研资源,并拥有和管理着一流的大型科技基础设施。
3.3 在加大对科研资源投入的同时,德国政府积极推动科技资源的共享,以提高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
德国所有公共资金支持的科研基础设施都免费向国内外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开放。为了确保科研设施的有序开放,德国重要的科研设施都成立了协调委员会。科研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向各个专门的协调委员递交申请,经过批准后就可以使用相关设施和设备。此外,德国加强了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总体规划,有效整合德国以及欧盟的科技资源。部分科技基础设施联合欧盟其他国家共同建设,共同使用。建立了科学理事会制度和科技资源对外开放的制度,吸引世界各地的优秀科技人员使用设施、设备。除了硬件设施外,德国还重视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信息的集成和知识共享服务,从而使科技信息能得到更加广泛地利用。在德国的推动下,欧盟建立CORDIS,德国也建立了VASCODA系统。
4 德国创新体系启示
启示一:不管是德国创新体系,还是德国创新体系中的技术转移体系、科技资源共享政策,都具有保护竞争、强调产学官联合创新、重视校企合作的特征。德国政府作为德国创新体系的平等参与主体,更多地是承担服务性职能,通过市场化手段保护不同创新主体自由竞争、不同体量企业公平竞争。
启示二:德国的创新促进项目集中在优势产业、高新产业、战略产业。德国的高科技战略,集中在医疗、交通等优势产业,集中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航天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在能源、安全、环境等国计民生重要行业。尽管德国的汽车、医疗、仪器设备、机械制造等行业位于全球前列,但德国在外部面临新兴国家创新投入加大的挑战,在内部面临人口老龄化、难民问题等挑战。因此,保持高水平的研发投入目标(3%),有利于保持德国经济竞争力,推动德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启示三:德国注重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任何国家大力开展创新的目的,是形成新的基础理论、取得新的应用成果、发明新的商品、提供新的服务。脱离生产的科研很难获得经济支持和保障,德国的研发费用大部分取自于私人部门,用之于私人部门,说明私人部门(企业)应当成为创新龙头。我国应出台各类支持政策,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启示四:德国以“公私合营”方式,运作高科技产业引导基金。德国高科技产业引导基金,通常由政府和大企业共同出资,政府不干预基金实际业务,交由市场化的基金管理团队进行运作,通过分散投资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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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5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