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态责任 |
范文 | 高伟英 摘要:由于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我国的生态危机加重,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挽救和改善,将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成为现阶段我国政府行政工作中的重要责任之一。本文主要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政府所承担的生态环境加以讨论,首先对政府的生态责任做了概念界定,然后对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承担的生态责任进行了探索与分析,最后针对现阶段政府在履行生态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对政府顺利履行其生态责任的建立和想法。 关键词:政府 经济 生态责任 虽然当前我国以及世界的经济发展呈现出较快增长趋势,但是由于全球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恶化,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不同的领域以及不同的角度的对生态环境问题展开了研究。与此同时,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责任得到了重新的审视和界定。将生态责任作为除政治、道德、法律和行政责任之外的重要的政府责任之一。鉴于以上背景,笔者以政府的生态责任为出发点,探索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到底有哪些生态责任,并尝试对政府如何履行其生态责任提出自己的一些浅见,以期政府能够履行好其责任,在经济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承担的生态责任 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行政手段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在既满足当前社会发展需要,又能够不对后代生存和发展产生危害的情况下,构建生态稳定的经济社会环境,即为政府的生态责任。由于政府生态责任是通过当前政府的行政权力来实现的,时代性、公共服务性、权威性、战略性以及双重性是当前我国政府生态责任的所具备的主要特征。同时受这些特征的影响,我国的政府的生态责任可以具体划分为以下三种责任。 1.1政府对自然生态保护的责任 自然与人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人类的生存与生活离不开自然环境的包围和支持,人类向自然索取,享有自然环境中的所有资源,同时人类也必须要保护自然,回报自然,向自然反哺,从而实现人与自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我国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要求在人与自然之间搭建起和谐的相处模式和关系纽带,因此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首先要确立好为全人类发展而负责的理念,从内心深处关心自然、爱护自然、保护自然,树立强烈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好政府对自然环境保护的义务,承担好自然生态保护的责任,切实将可持续发展贯彻到政府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去。 1.2政府对市场的生态责任 市场对生态环境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宏观调控为辅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对待市场发展所保持了一个态度和原则,因此在对市场生态的保护中,政府更要发挥好自己的辅助作用,及时对市场生态发展过程中的对破坏生态平衡、对生态发展造成危害的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企业的监控力度,引导企业在谋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环境的生态价值,以技术进步,推动企业经济发展,提高对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消耗,走资源节约型可持续发展之路。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教育,要求企业能够秉持公正的态度对待自然,有节制的对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打击和杜绝一些过度开发行为,尽全力保持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缔造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推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1.3政府对社会公众的生态责任 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任何一个国家以及地区因经济发展而给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破坏都不再是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个人问题”,其造成的影响和伤害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及后代人的生存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因此全球一体化逐渐加深的情况下,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不仅是对该国和该地区人民的不负责,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民也是不负责、不公平的。我国政府一方面要树立起同代公平的观念,以相互尊重、共同发展的理念促进同代人之间的和谐相处,不应该以牺牲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去维护和实现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和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要严格遵循科学发展观的指导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树立“代际公平”的观念,即既要为当代人谋福利、谋发展,也有顾及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对自然资源进行有限制的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不以子孙后代的利益,来满足自己今天欲望需求,使人类的血统和文化能够持续的发展下去,而不会中断。 2.政府在履行生态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缺乏科学有效的绩效考评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是以“GDP”挂帅,将政府官员以及工作人员在岗期间为社会产出的经济效益作为衡量其一切工作绩效的出发点和评价标准。这种不合理、不科学的考评制度,导致环境成为企业和经济发展的牺牲品,成为官员升迁的踏脚石,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甚至给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 2.2政府财政体制有待完善 中央政府财政收入迅速增长,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比例占GDP的比重逐渐降低,同时由于教育、环保等方面都是由地方独立承担,不少地方政府的财政紧张,甚至出现赤字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通常是通过对资源的强力开发和粗放式的经营来发展经济,然而这样的方法治标不治本,表面上财政压力得到了缓解,但长远看来确实加重了地方财政的负担。 2.3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责任追究制度不严格 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是我国早已明确规定的制度,但是一旦地方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对于地方政府领导包庇、纵容、放任他人破坏环境的行为、错误决策使得辖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行为以及未切实履行生态保护职责和义务的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追究怎样的责任,给予怎样的处罚,这些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某些地方政府钻了空子,为切实履行其生态责任。 2.4法律监督体制不健全 缺乏系统的法律体系,适用程度低,对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不完善,是我国现有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级政府与各下属部门之间在对生态环境规划上的不统一。长此以往,导致我国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处于一种“各自为政”的状态,各级政府在履行其生态责任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与盲目性。而造成这种无序状态的因素之一便是我国的法律监督体制不完善,监督效力较低,对各级政府的约束能力有限,因此健全法律监督体制是当务之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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