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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村小额信贷问题及对策研究
范文 许 柯
摘要:农村小额信贷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金融模式,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贫困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小额信贷在我国农村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解决小额信贷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小额信贷 小额贷款公司 农村金融
小额信贷起源于20 世纪70 年代的孟加拉国, 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简称GB 模式(Grameen Bank)。小额信贷自从诞生以来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全世界范围内,小额信贷机构将近7000家,受益人口超过全球总贫困人口8%(全球约12亿贫困人口)。
一、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现状
20 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引入小额信贷, 并在河北、河南、陕西等地进行试点工作。小额信贷在我国经历了从国际援助项目下的小额信贷业务, 到政府补贴下的正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业务, 再到商业性小额贷款试点公司模式的演变。目前全国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小额信贷机构, 受国际机构援助的或政府某些部门设立的社团性的组织, 比如全国总工会、妇联和国务院扶贫办,强调“ 扶贫”的社会目标。第二类是农信社和邮政储蓄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目前都已经面向农村市场开办了小额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根据中央银行信贷扶贫支持“三农”的要求,以农信社存款和中央银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开展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第三类是在全国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2008年7月20日江苏省首家小额贷款公司----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目前,我国农村已经形成了非盈利小额信贷机构、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和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并存的格局。
二、我国实施农村小额信贷的政策效应
(一)拓宽农村金融供给渠道
长期以来,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是农村金融的主要矛盾,供给短缺是农村金融问题的集中表现。为了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同时政府积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开辟了满足“三农”资金需求的新渠道,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弥补了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截止2007 年12 月末,江苏省农村信用联社所有农村乡镇网点均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贷款余额达116 亿元,江苏省农信社农户小额贷款概况见表1。江苏省徐州市首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即铜山县鑫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09年4月18号正式开业,自该贷款公司成立的申请获得批准至开业当日,已接到80余宗贷款申请,涉及金额2000余万元,农民贷款需求旺盛。开业当天,4个农户获得总额10万元的小额贷款。
(二)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
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往往与农村金融服务不到位及农村金融抑制有关。2006 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在江苏省13 个地市,59 个区县的1226 个乡镇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民间高利贷情况调查,据测算,截止2006年8 月末,江苏省民间高利贷资金规模为40.12 亿元,约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2.43%,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0.26%,在被調查的所有乡镇中,存在高利贷现象的乡镇覆盖率为19.7%。民间高利贷现象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区域金融稳定。根据2008年5月4日银监会和央行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者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 这一界定为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进入正规金融领域打开了一扇大门。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最高贷款月利率必须控制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远远低于民间高利贷的利率水平。利率定价的示范效应能使当地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得到有效平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助于遏制民间地下非法融资。
三、制约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小额信贷风险大、成本高
众所周知,农业产业是一个受自然灾害,市场行情,人为因素等众多环节影响的弱质产业,投资回收期长,经营风险大,收益低。农业生产收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加大了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而小额贷款的借款主体——农民,大多还属于经济弱势群体,缺乏抵押担保品,再加上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分担机制的缺失,抗风险能力较弱。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小,分布广,如果按照城市贷款业务去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风险预警等贷后管理措施,会导致运作成本较高。
(二)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使其经营难以持续

中央银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也就是可以用于放贷的资金在资本金的150% 左右。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能贷给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不是金融机构,不能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不能吸收存款,这就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在扩大业务范围和规模时会遇到资金来源问题,一旦出现资金链的短期中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打击将是致命的。
(三)小额信贷利率偏低,影响小额信贷机构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对存贷款利率仍实行严格的国家控制,人民币存款利率完全由国家制定,而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也只能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近年来央行批准的小额信贷公司,其贷款利率有所提高,但也被控制在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从世界范围来看,所有成功的小额贷款机构,其成功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有着远高于一般银行的利率。一般来说,小额贷款的利率都要比商业贷款利率高十个百分点以上。(参见下表2)

现在温州民间拆借年利率为30%-36%甚至更高。信用社小额贷款低利率将导致收入无法覆盖成本,信用社将失去积极性,成为被动执行中央银行小额信贷政策的工具。当利率限制使目前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收取的利息无法补偿操作费用,这就会打击其发展小额信贷的积极性。
(四)小额信贷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仍然缺乏一整套法律来界定和监管小额信贷组织,这将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可持续性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但是从事的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涵盖在《商业银行法》的范围之内,这种定位的模糊为其日后的发展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因素。从监管方面来看,根据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称,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可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试点失败可能出现的风险处置损失。与金融监管部门相比,地方政府不具备监管优势,缺少了银监会的监管,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微型金融机构也就失去了基本的后台支持。
四.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农村小额信贷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政策和改革扶持力度,为小额信贷发展提供政策和制度环境。
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和较高的利率水平是小额信贷的显著特征, 也是维护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性的关键。适当放开农村小额信贷利率限制, 使收益覆盖成本,还要有一定的利润,这样小额信贷才能持续发展。同时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机构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给小额贷款机构一个法律框架,并以此来约束其各项行为,指导其向健康轨道发展。要明确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监管方式,做好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 提高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运行效率, 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二)完善小额信贷经营管理机制。
有效地管理可以减少贷款的成本,提高小额信贷机构的运行效率。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业务监管,财务管理,风险预测等各项内控制度。要形成严格的业务流程,岗位之间必须相互制约,通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避免操作风险。贷款管理方面,必须严格要求贷前、贷中、贷后的各个环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日常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加大小额信贷专业技术的运用,要为联保贷款、等级评分法、小额授信贷款等小额信贷专业性技术的应用提供基础的技术支持,加大对客户信用数据系统的建设,加大和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的力度。加强客户关系的管理,立客户档案,及时跟踪采集信息,改善服务质量,以提高客户的保留率,并不断开拓新的客户资源。探索完善激励机制, 科学制定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 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三)放松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机构转变的政策,引导其资金来源多样化。
2009年6月18日,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设立村镇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一种选择。小额贷款公司一旦转成村镇银行,公司目前发展的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有助于增加融资渠道,解决后续资金。鼓励或允许商业银行与小额信贷机构合作。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向小额信贷机构提供批发性贷款来扩展业务范围, 同时扩大自己的影响, 又保证了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来源, 实现双赢。
(四)切实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提高小额信贷服务水平。
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各级政府应加强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推行农村信用工程,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大力加强诚信教育,通过一系列宣传措施及诚信讲座等活动来增强农民诚信意识 。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根据当地农村的经济状况、农户的实际收入水平、经营项目、规模大小和经营能力、还款意愿,以及本社的经营规模、资金实力等情况综合进行信用评级。再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及利率,实行积极放贷、差别管理制度。将农户小额信贷纳入个人征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约束作用,让农户个人信用得到规范,加大借款农户违约的心理压力, 从而加大其违约成本。适时运用法律手段加大违约贷款的催收力度, 切实做好农信社的资产保全工作。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可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建议政府给予农业保险项目大力支持,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补贴,支持保险公司在农村推出自然灾害保险等险种,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为农村小额信贷的推广创造良好的运行氛围和金融环境。
参考文献:
[1] 杜晓山. 中国小额信贷十年[M]. 北京: 社會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2]李冬亮.普惠性可持续农村小额信贷体系的构建路径研究[M].硕士学位论文,2007,(11)
[3]杜晓山、刘文璞,小额信贷原理及运作[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4] 刘庆娜.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供求状况分析[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 社科版, 2007.(4)
[5]潘虹竹.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研究[M].硕士学位论文,2008,(5).
[6]徐振春,任大鹏。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立法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2007,(1)
作者简介:许柯,男,出生于1989年5月12日,现就读于江苏省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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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6:2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