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征信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 |
范文 | 舒南 陈燕 路昊天 [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些与其相关的行业对于信用信息的需求也迅速增长,征信是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如今征信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征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是金融体系能够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经济成熟的重要标志。本文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发展现状,分析了新型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征信;传统征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8.14.048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8)14-0-03 1 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标志着金融这个古老的行业正在与新兴的互联网行业快速融合,但是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借贷违约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截至2017年9月底,p2p互联网借贷平台中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的数量已经超过3 886家,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征信体系不能有效地为网络借贷服务造成的。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一样,是以完善的征信体系作为其发展与稳定的基石。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从最初的信贷征信开始,逐渐形成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导、征信机构作为补充的多元化市场格局。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许多机构开始进行互联网征信业务。这些征信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基于电商平台数据的征信,具有代表性的就是阿里巴巴的芝麻信用,其通过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天猫以及支付宝等平台作为其主要的数据来源,对用户网上交易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再以阿里云的大数据分析为基础,对这些数据进行深度考量和评估,最后形成对客户的风险定价,然后提供给阿里小贷或者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并用于信贷审批决策。第二,基于社交平台的数据,极具代表性的就是腾讯征信,腾讯征信依托于腾讯公司旗下庞大的QQ和微信用户,这些用户积累的购物行为、社交行为、支付频率等成为腾讯征信的主要数据来源,腾讯征信利用大数据平台TDBank在不同数据源中采集并处理即时通信、关系链等行为数据及基础画像等数据,并利用机器学习方法得出用户的综合信用得分,形成个人征信报告。第三,以人民银行控股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系统为代表的同业信息数据库,通过采集和整理P2P平台借贷两端客户的一些信息,向加入该数据库的机构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2 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存在的问题 2.1 互联网征信主体缺乏统一的征信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具有非常严格的标准,但是互联网金融征信平台的征信却是各自为政,而且不同征信机构对于信用信息的理解、处理方式、公开程度及报告格式规范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造成了信用信息整合效率低下或者根本无法整合,整合出来的信用数据的规范性和安全性难以达到央行的标准,无法将互联网征信与央行的征信体系进行对接,从而不利于打通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线上线下的信息壁垒,进而限制了征信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发展空间。此外,各个平台所侧重搜集的信息也不尽相同,从而也导致了征信标准难以统一。 2.2 互联网征信与央行传统征信相互隔离 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作为我国征信体系的核心系统,早已发展了许多年,其采用的是同业信息分享模式,即客户查询一条信息需要先共享一条相对应的信息,传统征信覆盖的范围更多的是和银行、金融机构发生关系的用户,而一些没有和银行发生往来的人群却是信用空白。而互联网公司则采用的是利用其自身所拥有的海量数据优势和用户信息,从社交、支付、消费、财富和守约等方面为客户建立信用报告。对于那些信用空白的人,互联网征信就很好地发挥了互联网的特性,利用云计算技术和数据挖掘在海量的数据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再对其进行信用评估。互联网征信和央行的传统征信处于一个相互隔离的状态,并没有建立一种共享机制。 2.3 互联网征信中存在侵犯个人隐私的风险 在2013年1月21日颁布的《征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获取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公开的信息除外。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一些征信机构在个人信息的处理搜集过程中,会自动记录用户在平台交易数据、财务状况、消费规律和信用等信息,难以达到规定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个人信息”,其既不主动向用户展示隐私条款、又没有对信用信息、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给予区别对待。而且在信息记录之后难以预料后续信息的运用渠道,比如用于特定场合的信息数据被用于其他商业用途,但是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保证个人信息不被滥用,从而导致隐私侵犯风险大大地增加。 2.4 互联网征信平台之间信息共享不充分 目前,我国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较低,信用信息的部门垄断和条块分割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很多信息比较封闭,而且分散在各个部门,信息使用缺乏透明度。如芝麻信用只能在支付宝平台使用,而無法推广到行业内其他机构的平台上使用。某些P2P网贷平台也建立了征信体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信息共享,但是大多数的网贷平台游离于征信平台之外,它们之间的征信数据并没有完全实现共享。如果信用信息无法共享的话,那么容易出现借款人在多个平台重复借款的情况,从而难以把控信用风险。而且我国的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各个市场主体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数据标准,从而会造成信息资源杂乱,在短时间内通过互联网采集的信息尚不能全面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所以也就无法通过接入央行信息系统来实现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间的数据库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各家互联网机构都把信息看成是自己的核心财产,在没有建立相应的利益激励机制之前,大多数企业是不愿意进行信息共享或者交换数据,抑或者是共享的信息失真。 2.5 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互联网征信主体缺失 十三五过后,随着国家开始广泛支持“互联网+”的战略开展后,互联网征信也逐渐从无到有,从小变大。一些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互联网金融巨头也开始更加注重建设自身的征信机制,纷纷建立用于业务的征信机构,但是绝大部分的征信机构缺乏公信力。近百年世界的发展历史证明,只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个人征信才更有公信力,也才更公正。所以为金融授信服务的个人信用征信要由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没有利益冲突或者没有利益关联,所以不会发生行为扭曲的情况。 3 推动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策略研究 3.1 加快互联网金融征信标准化建设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使平台众多且数据庞大,所以建立征信行业标准化的征信体系变得至关重要。首先,面对不同类型的征信平台,国家应该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选择一些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的互联网征信机构以国家标准为准则建立行业标准,并推动其最后通过相应程序上升为国家标准。其次,应该对用户建立统一的身份识别标准,使个体能够具有唯一性,这样能够提高征信业务的效率,进而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的进程。 3.2 加快互联网征信与传统征信的一体化建设 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该数据库经过人民银行的推动,已成长为全国最大的征信数据库,而互联网征信系统却游离在央行的征信系统之外。笔者建议将P2P借贷机构、网商小额贷款机构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和其服务对象纳入人民银行“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范围,把没有发生银行信贷群体的信息数据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从而扩大人民银行的征信范围,通过制定接入标准,来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接入“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评价服务,最后实现互联网征信和央行传统征信一体化。 3.3 加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第一,立法层面。监管机构应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上产生信息的所有权,并且要保证用户对互联网平台上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和控制权,以此来防止信息泄露。第二,加强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管,以避免“大数据”被非法滥用,侵犯公民的隐私,当发现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应该立刻根据影响的大小程度以及泄露的原因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来促进其改正。相关部门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个人权利的保护性和透明性原则。第三,应该加强披露互联网征信的信息,这是保障信息主体知情权的重要的手段。美国最大的数据服务商安客诚,就于2013年推出了面向消费者的网站,消费者可以通过该网站在线查看本人被收集的信息,而且可以进行在线更正。 3.4 积极完善互联网信息共享机制 第一,政府积极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平台。目前,在我国的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中,极具代表性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控股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NFCS)、中诚信证券公司和北京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MSP),可以借助NFCS和MSP建立与央行征信系统映射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并将其作为央行征信的子系统,通过这个来实现互联网金融征信企业之间的信用数据共享,进而打通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搜索引擎、支付平台、网贷企业、社交平台等互联网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共享。第二,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协会。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协会,对信用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高质量、准确、标准化的数据以及可能的“个人征信报告”,防止个人进行多头借贷、骗贷的行为,降低交易成本。 3.5 政府要推出互联网征信主体的资格认定服务 在我国,建设征信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快速建立国内征信体系,但是这样的成本投入却很高,而且效率低。所以,政府在初步建立征信体系之后,应该制定政策鼓励我国的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尤其是一些龙头机构大力发展互联网征信业,互联网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大数据优势,通过云计算等手段,形成新的大数据征信服务提供商。在互联网征信机构发展的同时,政府可以推出互联网征信主体资格认定服务,进而提高征信机构的公信力,逐渐形成政府主导型和民营主导型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多元化市场主体格局。 主要参考文献 [1]袁新峰.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思考[J].征信,2014(1). [2]王希军,李士涛.互联网金融推动征信业发展[J].中国金融,2013(24). [3]刘鑫野.以余额宝看互联网金融下的银行“失衡”[J].现代经济信息,2014(10). [4]杨静,李慧妍.我国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冲击[J].现代经济信息,2014(9). [5]张力多.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6]李建超.互聯网金融浅析[J].时代金融,2014(11). [7]徐会军.利用互联网金融助推普惠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问题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4). [8]王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J].时代金融,2014(8). [9]钟曜璘,彭大衡.阿里征信模式对我国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启示 [J].征信,2014(2). [10]杨洋,张宇.互联网金融在金融改革中的机遇与挑战——以阿里金融为例[J].时代金融,2014(5). [11]查慧园,江蒸腾.征信制度形成机理与征信体系完善分析[J]. 金融与经济,2014(1). [12]刘春梅.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比较研究[J].会计师,201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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