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数据应用场景分析 |
范文 | 张永旺 [摘 要] 与纸质招标相比,电子招标的优势不止在于成本节约,还在于电子招标数据的分析和利用,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开共享。电子招标在进一步保障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同时,也在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宏观经济大数据分析和行政监督方式的创新。文章从建设工程电子招标的数据内容着手,逐一对数据分析整合及其应用场景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电子招标;招标数据;串通投标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09. 071 [中图分类号] TP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09- 0159- 03 0 前 言 自从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来,电子招标已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央企交易平台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尤其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量清单的格式化填报、快速导入导出,远程异地评标、BIM应用等电子招标模式一直在不断地推陈出新。互联网技术下的电子招标采购,不但助力实现了信息的广泛传播、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监管创新,还在生产并运作着大量数据。如何将这些数据的整合分析成果加以利用,助力评标过程的行政监督,有效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并服务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是电子招标今后发展中的重点问题之一。 以下从建设工程电子招标的数据内容着手,逐一对数据分析整合及其应用场景进行分析。 1 施工组织设计的“雷同”分析 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投标文件的重点内容,也是综合评分法中评委主观打分的主要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应着重体现投标人对工程重点难点的理解、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以及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一系列方案的策划。鉴于时间和成本等因素,很多投标人在投标准备时,未做有针对性的分析,往往套用已有模板,仅做必要的改动和修饰,即合成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当陪标企业做挂名参与时,几份投标文件可能会全部由一家单位编辑制作。 在纸质投标时,评委仅能根据投标人本次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评审,难以做横向和纵向对比;而当投标文件是电子数据时,招标交易平台则可以利用后台的数据运算,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雷同”分析,为评委的决议和打分提供帮助。 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雷同”分析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被判定为高度“雷同”,则这几家的投标文件可能都是由同一单位编辑制作的。背后的原因可能是投标人之间串通“围标”,也可能是某投标人已经与招标人达成“默契”,邀请来几个“陪标”的单位。因此,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高度雷同和考试雷同卷、论文雷同认定一样,可以作為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证据之一。 如果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平台文件库中的文件比对结果被判定为“雷同”,则可根据其雷同率,判断其为相互抄袭,并提醒评委注意分析。 如果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与其他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投标文件内容“雷同”,则可以判定两家企业可能为“合作企业”,并提醒评委分析,最终确认企业之间是否为串通投标,或者受同一人控制等。 1.2 同一投标人历次投标文件“雷同”分析 如果同一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与其历次投标文件内容的“雷同”率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提醒评委注意,该企业是否对本次投标进行了认真准备,还是仅用以前的模板做简单修改,在评分时是否应相应核减其分数。 2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比对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在投标阶段,有些投标人会在管理人员上弄虚作假:一是所派人员并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二是利用业绩丰富的项目经理反复参与投标,而该项目经理很少参与项目管理,只是“纸面”上业绩丰富而已。 2.1 利用社保等征信数据进行企业在职人员比对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电子招标平台分为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利用公共服务平台与社保、信用等平台的信息对接,交易平台可以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信息与社保信息进行比对,以分辨拟派项目管理人员是否为投标人的在职在岗人员。数据比对可以完全规避纸质文件中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造假的现象,为评标提供更为合理准确的依据。 2.2 利用中标履约历史数据进行人员信息比对 有的投标人为了在项目经理资格和业绩方面获得高分,会配置业绩突出的项目经理,而实际上该项目经理负责的前一个在建工程可能还未完工。更有甚者,施工单位会“培植”一些专门用于投标的项目经理,这些人只是在投标、签合同时留名,并未真正参与过项目管理。纸质招标条件下,评委在业绩评分时只能审核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等复印件,无法有效规避此现象。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默契,在中标后默许项目经理随意更换,更会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电子招标的数据分析可以将项目经理的业绩真实化。例如,交易平台可根据项目经理的身份信息调取其历史中标数据,如果该项目经理负责的上一个中标项目还在施工期内,则该项目经理不可能抽身去做下一个项目,不符合“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规定。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各个招标平台提供的项目经理中标和投标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如果分析显示该项目经理频繁的参与投标和中标,则可将该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其诚信、履约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管。 3 工程量清单的标准化和格式化应用 工程量清单是现行建设工程报价的基本模式。在招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为投标竞争提供了一个平等和共同的基础,所有投标人所掌握的信息相同,受到的待遇是客观、公正和公平的。 工程量清单将工程项目及其相应工程实体数量全部列出,把拟建工程格式化地分解为一系列分项工程,并统一为每个分项工程分配了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在电子招标时代,这种“统一”可以有效实现数据的抽取和利用。例如,我们可以抽取交易平台中所有项目对同一分项工程(同一编码)的综合单价,分门别类地进行行业、地区、历史趋势等分析,其分析结果,微观上可作为评判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手段,宏观上可作为判断市场价格走势、制定工程信息指导价的依据。 统一编码虽然为数据整合奠定了基础,但在现实推进中却遇到了困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同建设工程对于同一分项工程项目特征的要求存在差别,即使是在同一编码之下,不同工程的综合单价所包含和体现的材料规格、施工方法均有差别,其数据背后所包含的内容并不相同,比较也就失去了意义。换言之,工程量清单所规范统一的分项工程,其数据结构化并不彻底,要想利用它来进行数据分析,必须将其进一步结构化。 为了进行统一比较,电子招标交易平台应将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格式化,同时将现有的项目特征文本进行半结构化数据改造,使之成为结构化的数据。 举例来说,某建设工程项目“挖一般土方”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如表1所示。 根据住建部于2015年所发布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中规定,人工挖一般土方,且土质为“一、二类土”的,其定额分类分为挖土深度≤2 m和>2 m两类;此外“人工运土方”按照定额可分为运距≤20 m和运距≤200 m,每增运20 m的定额消耗量。 根据上述要求,人工挖一般土方,土质为“一、二类土”的,其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进一步结构化为:挖土深度按照2 m为界进行分类;人工运土方在200 m以内的,按照每20 m的级差进行分类。 举例当中的项目特征应当归类为:①土壤类别:一、二类土;②挖土深度:>2 m;③弃土运距区间:(160 m,180 m)。 4 中标业绩信息有效利用 随着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越来越多的招标项目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提出了信用要求。例如,要求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中“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招标领域在利用其他渠道信用信息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更新着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信用分值。例如,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履约、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一旦被正式认定,都可以记录保存在案,并计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通过网络集中汇集到统一平台,服务于招投标或其他信用建设领域。 电子中标业绩信息也是企业的重要信用信息。传统纸质招标方式下,投标人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于投标文件中,评委需要逐个去翻阅。为了查验其真实性,招标文件甚至要求投标人带原件以备核实。而电子中标业绩信息可以长期保存并共享于各个平台之间,这种业绩信息一是不容易造假,评委无须核实;二是省去了大量的复印工作量,节省纸张。 5 电子招标大数据助力行政监督 除了投标文件的数据比对外,电子招标的大数据分析还有很多应用场景,帮助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监管。 例如,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利用评委的评分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如某位评委在历次评标中,打分结果总是与其他评委相反,而且对投标人之一给分奇高,有意拉低其他单位分数,则应对该评委进行廉洁调查。如果某评委在历次评标打分中,总是倾向同一投标人,则应对评委与投标人之间进行幕后关联关系调查。 此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情况进行分析。例如,某企业常年在某地参与投标,由于每次都报价偏高,因此从未中过标。据此,可初步怀疑其为专门从事“陪标”的企业,其参与的项目有可能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况,应对该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在《“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中指出,要“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 ,同时,应“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過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电子招标历经了多年发展,关于招标全流程电子化、规范化等技术已日趋成熟,如何用好数据,做好分析,融入国家信息化、大数据发展体系,将会成为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工作内容。 主要参考文献 [1][美]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2]李小林.“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趋势重构招标采购市场一体化公平竞争机制[J].招标采购管理,2017,59(7):12-14. [3]钱军.基于大数据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方式研究[J].价值工程,2018(28):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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