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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特色及问题
范文

    摘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是实现精准救助和创新社会救助方法的重要一环。吉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一直走在全国信息化核对的前列,其典型特征是省市系统并行,分级进行核对。信息核对系统建设成熟、系统运作较规范,核对系统涵盖业务较广,核对信息专业化运作趋势凸显、有助于构筑大救助核对体系是吉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建设的三大优势。但也存在核对系统纵向管理较弱、横向连接不全、信息核对周期较长,时效性不足等发展劣势。

    关键词: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家计调查;社会救助

    一、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优势

    社会救助的靶向瞄准是提升社会救助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精准脱贫的内在要求。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的矛盾已转为“人民美好的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救助作为最后一道安全阀,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作用。步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人们的收入来源、消费渠道日益多样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面临新的发展要求和发展难题。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是通过信息化建设,建立核对信息系统平台,并打通各个信息共享渠道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以查询、核对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为社会救助的精准核查和精确认定提供科学依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化核对已成为目前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2011年,民政部出台了《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要求“推动建立全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体系”建设。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明确提出要“建立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此后全国各省份逐步开始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截止目前,全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系统,但各地进行了相应的探索和实践,并基本建成了地方核对信息系统。各地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主要应用于低保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查。相对于传统的社会救助家计核查手段,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主要有以下三个有点:

    1. 切实提升社会救助的精准性。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之前,传统的社会救助主要依靠的是手工的信息比对和入户调查,这种社会救助方法建立在依靠走街串户的经验基础之上。不仅需要基层工作人员经常入户,更需要丰富的入户经验,通过练就一副火眼金睛识别贫困群体的家庭状况。但由于家庭经济信息,特别是一些主要的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等资产很难通过入户完全了解,核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难以保证。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是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之上的现代家计调查手段,具有科学性强、精准度高、时效快、信息来源广的特点,有助于精准识别低收入群体的具体家庭经济状况,帮助提升社会救助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2. 帮助减少基层的工作量和工作负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机制为社会救助提供了一个前置性的目标瞄准和筛查,通过信息比对再入户调查,减少了基层工作民政干事不必要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从工作量来看,运用低收入信息核对系统可以迅速及时的了解到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无需反复的入户进行调查和走访邻居了解,简化了家庭信息核对的流程,减少了工作人员入户的工作量。从工作压力来看,在信息核对系统建立之前,特别是在低保救助中,一旦出现低保戶退保的情况,往往会引起许多工作纠纷,特别是群众上访引发的官民纠纷,使得基层民政干事压力较大。一旦上访处理不好,基层民政干事不仅受到群众的质疑也面临较高的行政问责风险。通过信息核对系统的结果比对,能够为社会救助提供有说服力的根据,最重要的是使得救助更加科学规范,减少了闹事和上访的工作压力,有助于缓解基层工作人员与群众之间的工作摩擦。

    3. 为社会救助的动态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做到信息的及时共享,能帮助准确掌握到低收入群体的隐蔽性资产和其他相关信息。在实际运作中,可以依靠信息系统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监测和掌握,能较好社会救助的动态管理。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之前,社会救助的动态管理,很难做到“应保尽保”“该退则退”。特别是在低保的退出管理机制中,由于诸多家计信息如存款、住房无法有效核查,低保退保的概率较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之后,低保的退出比例显著增加。例如,在使用居民核对信息系统之后,2013年至2018年,吉林省低保对象由166.76万人下降到115.08万人,这也表明了信息核对系统对社会救助工作起到了较好的动态管理和监管作用。

    二、 吉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运行模式和运行情况

    1. 吉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开展较早,属于全国最早一批探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省份。2009年吉林省延吉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城市,2011年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白山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为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城市。2014年10月吉林省正式成立吉林省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中心,2017年省级社会救助核对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在机构设置方面,在不改变现有编制的情况下,吉林全省有33个市县加挂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中心”牌子。在信息建设方面,吉林省民政厅与吉林省社会事务处、省社保局、省地税局、省公积金中心、省残联、和省内涉及存款业务的17家银行金融机构签订了信息共享保密协议,建立了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吉林全省10个市(州)平均每个市(州)的信息共享单位约为11个,其中最多的市州有18个信息共享单位,最少的有8个。2013年至今,全省共核对申请及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1 265.4万人次,检出42.8万人出台次,检出率3.4%,有效提高了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率。

    2. 吉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整体运作模式。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基本流程是:首先是由困难群体提出低保救助申请,由街道或者村委会进行低保初审受理,由街道将申请者的相关信息录入低保信息平台,生成核对电子数据包并向上发起核对;区县核对机构接到核对委托后,对核对的信息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则将申请者的电子数据包导入核对系统,向市级和省级核对机构同时发出申请信息核对,请求市级核对信息系统对可以核对的信息通过与辖区内相关的信息共享单位进行数据交换进行核对。对于部分市级核对机构无法核查的信息则可向上发起核对,委托省级核对机构在全省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操作。审核完成后,市级核对机构将生成的核对报告以及省级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反馈至各区县。吉林省要求全省各级核对机构每月1日~10日受理核對委托及接收委托单位反馈上月核对对象的社会救助审批情况,11日~20日与信息共享单位进行数据交换,27日前反馈核对结果。核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 吉林省低收入核对机制的特点。

    (1)信息核对起步较早,基本形成省、市两级联网。从吉林省吉林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整体建设情况来看,吉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起步较早。2010年正式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2013年开始全面建立核对机制并投入使用。同时,吉林省各地也较早积极开展核对工作的探索和试点。延吉市、长春市、吉林市等地在2012年前后已经相继开始使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系统进行信息核对,并在实际核对工作开展中不断进行完善和升级更新,与其他省份相比,吉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起步较早、建设较为成熟,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17年,吉林省省级社会救助核对系统正式投入使用,要求吉林省各地每月新增审批人员必需经过省、市两级核对系统进行比对,这标志着吉林省基本建立起全省统一的信息核对平台,形成了省市两级联网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模式。

    (2)省市系统并行,分级进行核对。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运行来看,尽管吉林省目前已建立起全省统一的信息核对平台,但由于吉林省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较早,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较晚,目前吉林省信息核对实际工作中采用的办法是省市核对系统并行使用,采用“上下分级核对,分级出具报告”的方式开展工作。即省、市分级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的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从具体分工情况来看,吉林省民政厅负责与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信息共享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省级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帮助查询市县无法核对的信息,各市县民政部门来对本级核对机构可以核对的信息进行核对,并负责《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委托书》及《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的审核、存档等工作。形成了两个信息系统互为补充的运作模式。

    三、 吉林省低收入核对机制的特色及存在的问题

    1. 吉林省低收入核对机制的特色优势。

    (1)信息核对系统建设成熟,系统运作较为规范。从整体上看,吉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相对成熟。一方面表现在吉林省主要的城市率先进行了相关探索和试点,2012年前后部分城市已经开始运用居民家庭经济核对信息系统进行低保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此后,吉林省各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逐步完善,并逐渐在全省进行推广。并在运行中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信息核对体系。以长春市为例,长春市较早在全省开展核对信息工作,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独立的核对信息运作系统,长春市于2018年8月份进行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系统的更新升级,新的核对系统模块设计更加人性化、操作更加简便,与省级信息核对系统连接更加畅通高效,审核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不仅包括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也可对教育、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进一步提升了长春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吉林省低收入核对工作开展也较为规范。在系统建设方面,省市两级基本实现了核对系统标准化配置。信息核对系统所在的办公室都按照要求设立了安防设施,如指纹识别、登陆网络认证密匙等。省级信息核对中心还专门安装了防盗安全门,由专人负责钥匙保管和门禁,并配备了视频监控设备,对信息交换工作场所的出入人员进行监控。市级以吉林市为代表,信息交换设立了独立的工作区域,专门建立了信息交换设备和服务室。并设置了专门的前置服务器用于发送和接受信息。另外,吉林省率先建立了核对档案管理制度。将核对的档案分为电子和纸质档并进行归档管理。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实现了归档管理。整体上,吉林省低保管理实现了相对规范化的动态审核。吉林省要求在保人员按具体情况及工作进度分批次进行每半年或三个月一次动态核查。即A类——特困人员或高度残疾、病患、三无人员每一年核对1次;B类——中轻度残疾、病患,每半年核对1次;C类——具备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对象,每月核对1次。实际运作中,吉林省基本上能做到每年按季度进行一次动态核查。

    (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涵盖的业务较广。吉林省各级核对信息系统的特色在于核对信息系统不仅面向低保救助对象进行信息核对优化低保的管理,还面向其他社会救助项目。吉林省民政厅信息核对中心不仅承担低保家庭的信息核对业务,也承接其他社会救助的信息核对。如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困难家庭职工的经济情况核查等。核对的业务较广泛,有助于拓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中心的核对业务。核对系统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仅是低保的把关器,还是其他社会救助的筛选器,以协助贫困对象的身份核对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实,同时也会帮助精准其他社会救助的认定和审核,提升各个社会救助项目的独立性。

    (3)核对信息专业化运作趋势凸显,有助于构筑大救助核对体系。从信息核对的工作职能来看,吉林省信息核对与社会救助出现了独立运作趋势。以吉林省民政厅信息核对中心为例,省信息核对中心主要的工作业务是负责社会救助成员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并承担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系统的运行维护、报告生成、部门链接等工作。社会救助的管理、待遇调整、政策研究由省社会救助处具体负责,这种情况下低保的救助审批与家计审核实际上是分开进行的,避开了传统上救助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问题,同时,不同部门各司其职,不仅可以增加业务操作的专业化水平,也可以实现“专岗专人”,使得救助工作更精准、更规范、更到位,也有助于构建更科学、有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2. 吉林省低收入核对机制存在的不足。

    (1)核对系统的纵向管理较弱。吉林省的核对机制整体呈现“强市弱省”的态势,即地方性的市级核对信息系统功能较全、信息横向覆盖面广、核对速度快,而省级核对信息系统尽管已经建成,但由于省级信息系统建设时间晚,连接的信息实共享部门较少,可核查的信息量暂时相对较少。纵向的垂直管理相对较弱,省级对市级的指导性总体不强。在实际的核对业务开展上,目前基层信息核对基本以本市核对系统为主,以省级核对结果作为参照。尽管这种局面是由于市级先于省级试点产生的,但长远来看省市系统并行不利于省级的统筹管理和上传下达。

    (2)横向连接不全。从横向的信息共享部门的沟通合作来看,吉林省横向部门间的串联程度低,获取的共享信息仍不全面。自核对系统建立以来,部分地区的核对数据仍未涵盖所有银行、证券、保险、银监会、农委等重要部门,无法掌握困难对象的全部存款、金融资产等信息。信息交互渠道不畅通,合作机制尚未健全,直接影响核对工作的开展及核对报告的质量。此外,吉林省各地发展不均衡,差异较大。目前吉林省长春市和吉林市相对发展较快,其他地区则发展较慢,仍有小部分民族地区仍然使用传统的手工核对办法,影响了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3)信息核对周期较长,时效性不足。尽管吉林省低收入信息核对系统起步较早,发展相对成熟,但在信息核对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信息的核对周期较长。从目前的运行来看,信息核对系统的管理水平较低,系统的升级更新较慢,信息比对结果反馈周期相对较长。吉林省实行的是分批次核对,从上报受理到反馈核对结果需要20天到一个月时间,周期较长,尚未实现实时的信息核对。另一方面,信息核对的时效性不足,存在信息共享不及时的情况。吉林省部分信息共享部门在已签订信息交换合作协议情况下,鉴于自身信息的价值及保密性,通常延缓信息更新的周期,阻碍信息的正常交换,导致部分横向部门间的数据交换时效性差、质量较弱。一些重要的敏感信息,如部分银行的存款信息、公安部门掌握的户籍、车辆等他信息则需要核对中心专程上门进行数据核对,一定程度上延迟了核对的时间。

    参考文献:

    [1] 民政部.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EB/0L].[2012-01-01].http://jnjd.mca.gov.cn/artic- le/zyjd/zcwj/201201/20120100249269.shtml.

    [2] 民政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EB/0L].[2014-02-27].http://www.mca.gov.cn/article/gk/fg/shjz/ 201507/20150715848487.shtml.

    [3] 《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EB/0L].[2017-08-25].http://mzt.jl.gov.cn/xxgk_2643/zcjd/201708/t20170829_ 3435144.html.

    [4]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EB/0L].[2017-08-24].http://xxgk.jl.gov.cn/zcbm/fgw_ 97981/gkml/201812/t20181205_5361468.html.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现阶段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社会政策研究”(项目号:11ASH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邵亚萍(1992-),女,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學院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博士生,研究方向:社会政策、社会保障。

    收稿日期: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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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