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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数据背景下多主体协同的环境治理路径探索
范文

    申胜男 郭靖 王学之

    

    

    

    摘要:单一的传统治理观念已不符合新时代发展的要求,环境治理模式亟待更新。大数据背景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整合共享程度进一步深化,为多主体协同治理提供了更多可能。本文基于博弈论的分析,明确环境治理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及利益诉求,探索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主体协同的治理路径,以期提高环境整体效益以及环境治理的精准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

    关键词:大数据;多主体协同;环境治理;博弈论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环境治理研究现状概述

    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大数据发展正式部署为国家战略,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逐步重视大数据背景下环境治理方式的转变。十九大在阐述“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时,明确提出了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正式确立,而学习宣传贯彻的着力点,则在构建社会协同机制上,共同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治理跨区域、跨部门以及多元利益主体问协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由环境问题的关联性、综合性、复杂性、不平衡性等性质决定的。当今社会环境问题之所以产生并日益加重,其根源就在于环境资源存在着强烈的外部性。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负外部性与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之间的反差,通常引发治理主体问的零和博弈,区际利益冲突和区内行业无序竞争导致了整体性内耗,加重了生态环境的压力,阻碍了地区的发展。

    我国学者从不同方面对环境治理中的多主体博弈现象进行了分析。由于环境存在极强的外部性(孙超、李超),以及不同国家之间(张燕霞),国内各区域问(齐卫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问(SE斌),政府和企业问(陶建格、薛惠锋等,冯华,马国顺、任荣),政府、企业以及公众问(王斌)均存在不同利益诉求(李雪梅),往往在治理中形成“零和博弈”和“囚徒困境”,造成“公地悲剧”(崔璐)、“政府失灵”(向俊杰)等现象的发生。通过构建不同主体问的博弈模型,提升政府主导能力(姬翠梅、王喜军),创新激励机制(魏吉华),增进企业社会责任感(沈叶洋)和公民参与积极性(齐卫娜)等措施成为了多主体协同进行环境治理可行之策。

    但目前较少有学者综合考虑到环境治理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这四个主体,并与大数据给社会治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相结合。因此本文将以大数据为背景,在集中决策与分散个体决策,信息共享和信息孤立,资本分散、资本部分集中和资本完全集中这三种条件下讨论四个主体协同治理情况。

    2基于博弈论分析多主体协同的治理路径

    设:Q为投入资源量,是某一主体可以提供于环境治理的所有资源的总和,其本身可以转移给其他主体或与其他主体活动进行配合。

    a为产出/投入比率,即单位资源的投资与之带来的相应正向社会收益之间的比率。体现了该主体利用资源的能力强弱,以及该主体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专业化程度。

    c为风险系数,是该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由于自身因素出现社会收益减少的情况,其主要与主体自身不可控因素出现不利于环境治理情况的发生的概率有关。

    ε为风险处理专业程度,即当风险出现时,对于风险采取处理和补救之后基于期望的社会收益进行的收益折算。

    β为协同参与转化比率,是当该主体放弃自身参与的方式而采取帮助其他主体治理时自身拥有资源的转化比率。

    P为非正常收益,是该主体存在的追求私利的倾向,其与自身所拥有的资源量以及外界对于其的监督力度有关。

    2.1信息孤立下的分散个体决策

    资本分散下,社会总效益为:

    ∑(x)-∑P

    由于各主体只能选择独资参与治理,相应风险由该主体独自承担,将会出现各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E(x)是单主体可以创造出的有利于环境治理的收益,∑E(x)即每个主体的社会效益之和。而由于信息的闭塞将会导致其将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目的而使得整体社会效益受到相应损害,损害量即相应非正常收益的累积。

    资本部分集中,设有第n主体放弃直接参与且并不参与相应合作,其资本随机分配至第r主体,则此时社会总效益为:

    在信息不开放的环境下,首先,资本的集中会出现随机性,其a及ε的大小无法确定,且有可能出现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主体被迫将自己的资源提供与其他非专业主体进行治理的可能;其次,在风险程度方面,由于无法比较c之间的大小以及相应情况,所以对于给予部分的资源只能使用期望值的方式来表达。因此此种方式出现社会总效益大于原本效益产出的可能性非常小,并且当大量资金投入之后,各项数据的极小变动都会带来巨大变化,不适合环境治理。

    当所有资本完全集中于某一主体时,仅有1/4的概率会将其全部转移到a较大的主体上,在收益方面,仅有1/4的概率使得整体“aQ”较原来各主体单独發育要大。无疑单一主体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资源的风险性,同时由于信息的封闭将会使得主体在追求非正常利益时会有更多的资源被消耗,即会产生第主体的利己行为。

    2.2信息共享下的集中决策

    资本分散下社会总效益:

    ∑E(x)-∑P

    在信息开放的集中决策情况之下,每个主体对于自身资源的绝对支配权使其保留了自身追求利润的倾向。因而当各主体单独参与之时,与信息封闭情况之下的分散决策所带来的社会总效益相同。

    若资本部分集中,资本提供一方可以在了解其他主体的相应专业程度和风险系数的基础上进行选择,而且会对自己的投入资本采取关注态度,所以这部分投入资本的主体的非正常收益将会缩减。

    此时社会总效益:

    若资本完全集中,在信息开放环境下,各主体应当选择其他主体中E(x)最高即收益期望值最大者,且需要对之采取相应监督方式以保证自身资金不会转化为该主体的非正常收益。

    设最终资本集中主体为第i主体,则社会总效益:

    资本的完全集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自身资金的利用率和该主体的非正常收益,但这样由于资源的缺失也使得其他主体放弃了自己通过协助方式参与治理的方式,不利于其他主体自主性和力所能及方面的发挥。同时资金的集中同样会承担该主体由于以专业程度问题为主的因素而将面临的风险,相较于可控更强的非正常收益因素来说,单纯的资本机械化集中并不是对所有资本最好的利用方式。

    综上,在信息共享的集中决策前提下,实现资本部分集中,即以一方为主导(政府),多主体协同治理并保留部分自主权能使环境治理效率达到最优,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3环境治理路径探索

    大数据独有的即时、海量等特质引发了治理流程的重塑,信息共享、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打破了政府与社会各主体之间的隔阂,为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多主体协同的环境治理模式提供了更多可能。

    3.1建立多主体协同治理的支持系统

    3.1.1搭建数据共享平台

    根据博弈论,各主体在信息共享的问题上存在着类似于“囚徒困境”的情况,通常情况下,p1

    3.1.2完善决策支持系统

    通过树立新型数据信息收集处理、分析理念,拓宽信息数据来源、发挥政府在打破之间信息不对称过程中的核心作用,使博弈结果面向利益最大化,推动政府决策系统的决策智慧化、参与分析数据的全面化与精准化相结合,构建基于信息数据的智慧型决策系统。

    3.1.3统一标准体系

    利益相关方问存在的利益冲突使得其对解决环境问题的目标尺度与前瞻性不一致。借鉴大数据时代数据处理方式,建立适合各方交流共享的统一标准体系,将多形式、多种类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归类和分析作为经验积累并推广。

    3.2构建多元主体协同的环境治理模式

    基于博弈论对主体差异和利益诉求的分析,明确了各主体在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可以化解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给协同治理带来的障碍。在大数据为社会资源高效配置、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提供支持的基础上,直接治理关系的网格构建是大数据应用的具体体现。

    多主体协同的环境治理模式核心是以政府为主导,推动各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实现治理生态环境的精准化、精细化和智能化。大数据背景下多主体参与的环境治理模型,如图1。

    3.2.1政府加快治理流程重塑,树立环境治理全局观

    首先,各地方政府以及各部门问存在的信息不流通和信息孤岛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环境治理的整体性,因此政府需要依据数据分析以环境治理的对象为中心,实现中央地方,地方地方多区域问的联动机制。其次,各主体在环境治理中存在不同利益诉求,因此政府还应该积极回应并调节各主体关系,创新激励机制,调动社会环境治理内生动力。

    3.2.2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

    企业应根据自身能力和利益诉求,主动与政府建立良性合作关系,使企业收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与政府共同推动环境治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与政府合作的企业需及时、准确的将环境治理进展反馈于信息共享平台,为政府下一步的规划和安排提供信息基础。

    3.2 3社会组织发挥好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作用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一元,应以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发挥对政府以及企业的环境治理措施及进展组织化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漏洞并在政府无法干预的领域进行恰当的弥补,并通过反映社会公众合理诉求与政府等环境治理主体进行协同管理。

    3.2.4公眾积极通过相关平台参与环境治理

    公民正视自己在环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维护自身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通过数字信息共享平台,及时监督并反馈政府、企业在环境治理中的行为和信息,参与环境治理,推动协同治理的良好氛围形成。

    4结束语

    虽然近年来我国在环境治理方面已取得较大进展,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以及多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恶性竞争等问题,环境治理依然任重道远。大数据背景下,通过建立数字信息等支持系统、构建多主体协同的治理模式能为环境治理进一步发展提供契机,并在提高环境整体效益以及环境治理的精准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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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9:3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