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考察代表人选须重视履职意愿 |
范文 | 花志荣 各级人大迎来了繁忙的“换届季”。从有关领导讲话和人大换届选举文件中,可以明显地感到,今年的换届比以往更加强调换届选举纪律,也更加重视人大代表的总体素质。在设定的代表候选人条件中,除经常提到的拥护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备良好社会形象等外,还明确应“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尤其“履职意愿”的提法有深意存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意愿,即愿望、心愿。思想决定行动,具备“履职意愿”应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试想,如果一个人打心底不愿从事某一职务,硬是赶鸭子上架,其履职效果势必会打折扣。从代表法关于代表地位的表述和闭会期间代表行使职务的几种方式可以看出,在我国,人大代表是一个特指的、具有特定涵义的概念。它不同于党代表或一般群体组织的代表,而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密切联系在一起。作为人大代表,是人民权力的受托者和人民意志的表达者,在履职时应敢于依法直言,善谋选民之利,充分发挥政权与选民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其“履职意愿”蕴涵着强烈的民本情怀,上接“天线”,下接“地气”,乐为百姓鼓与呼。 而反观一些人大代表,其本职工作业绩不可谓不突出,道德品行群众也认可,但由于缺乏执行代表职务的意愿或履职意愿淡漠,有的仅满足于获得“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把代表身份当作“政治待遇”,乐于当“荣誉代表”,只有光荣感,缺少责任感。有的仅被动地参加集体安排的视察、调研等常规活动,主动深入选民、联系选民和反映选民诉求不够。有的一届下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作用认识不清,对自身的权利义务不明,很少提出议案或建议,审议时三缄其口,被群众称为“哑巴代表”或“花瓶代表”。这些代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表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代表是一种职务,是职务就有个人偏好。在确定代表候选人时,对不具备履职意愿或履职意愿不强的人选,有关部门要认真辨别,从严把关。一方面,要通过调查走访、深入谈心等多种方式,察人于微,对那些“好好先生”以及平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的,不应列为代表人选。同时切实将选举法中“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的规定落到实处,让选民对自己“代言人”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改变以往选举时“见榜不见人”的现象。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优化代表结构与提高代表素质的关系。代表结构要服从素质要求,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把候选人的素质和条件放在第一位,避免为了一味强调结构要求而将那些缺乏履职意愿的对象列为代表候选人。 总之,要切实把好代表入口关,真正将那些想当代表、争当代表、乐当代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忠实代表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对象选为人大代表。诚如是,则选民幸甚,国家幸甚。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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