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对摩莱里经济法的思考 |
范文 | 田 磊 摘要: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是在《自然法典——或自然法律的一直被忽视或被否认的真实精神》一书中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对任何概念的认识,都必须注意其使用的语境(linguistic background)。语言天生的模糊性和丰富性使得它可能承载不同的逻辑思考。同样一个词汇,背后可能是截然不同的逻辑和思维在支撑。 关键词:经济法 交换 社会背景 中图分类号:D90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20 一、摩莱里的经济法 自摩莱里提出“经济法”一词之后将近百年间(1755年至19世纪中叶),这一概念并未引起广泛的关注。仅仅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时候,这一概念才开始受到广泛的关注。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是在《自然法典——或自然法律的一直被忽视或被否认的真实精神》一书中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摩莱里在此书中主要表达的是他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蓝图。①正式提出“经济法”的概念是在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这一篇可以看作是摩莱里基于前三篇对政治和道德的缺点的全面、详细考察基础上的总结和理想。在该篇中,首先提出的是“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恶习和祸害的基本和神圣的法律”,共有三条;位列第二的就是“分配法或经济法”,共计十二条: 第一条,为了使一切事务能够秩序井然地进行,不发生混乱和干扰现象,全民族的人口要按家庭、部族和城市来进行统计和划分,如果民族的人数很多,还要按省进行统计和划分。 第二条,每个部族都由数目相等的家庭构成,每个城市都由数目相等的部落构成,以下类推。 第三条,随着民族的发展,部族和城市的数目也将按比例增加,但人数达不到规定时,不得由此形成新的城市。 第四条,十和十的倍数是物品或人员进行任何民用分配的计算数项。换句话说,一切调查登记、一切按等级分配、一切分配计量等等,都是以十进数目为单位。 第五条,在每十名、百名(以下类推)公民里,都有一定人数的各行业的工人;这个人数按照工作的难易程度和每个城市的居民所需物品的多寡比例地加以规定,不要使这些工人过于劳累。 第六条,为了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首先应当考虑经久耐用的产品,即那些能够保存或长期能使用的产品。 第七条,其次,应当注意不耐存放的天然产品或人工产品,这些产品由种植或制作的人运到公共广场进行分配。 第八条,一切产品都要核算,其数量要与每个城市的公民人数相适应,或与使用它们的人数相适应。这些产品当中可保存的物品,均按相同的规则公开分配,如有剩余,则保管起来。 第九条,如果普遍使用的或部分人使用的非生活必需品感到缺乏,以致数量不敷,以及发生可能某一公民得不到这种物品的情况时,则暂时停止发放,或减量供应,直到数量充足时为止。但是,应当特别注意,勿使生活必须品的供应发生类似情况。 第十条,每个城市、每个省分的剩余物品运到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 第十一条,按照神圣法律的规定,公民之间不得买卖或交换。 第十二条,以本国产品援助邻近民族或外族,或者接受这些民族或外族的援助,这就是以交换方式进行的唯一的商业,此事通过公民来进行,而他们必须公开报告全部经过。同时,应当采取一切办法,勿使这种商业给共和来国带来任何私产。 从通篇文献来考虑,在摩莱里那里“经济法”一词似乎可以做如下解读: 第一,经济法首先是一种分配意义上的法律,它的最主要目的是保障全体国民能够按需分配到生活资料。 第二,尽管通篇的条文是一种状态描述基础之上的命令性语句,也仅仅有一处出现“国家”一词——第12条中的“共和国”一词,但是从文本整体解读来看,这种命令更多的是一种对于公权力的命令。似乎在摩莱里看来,公权力是天然的分配执行者。 第三,尤其需要值得注意的是第12条中有关本民族和外族间关于“唯一的商业”问题。摩莱里首先认为,最良好的方式是国家不进行这种“惟一的商业”而委托公民去进行(委托人报告全过程即可)。 第四,在对第12条中整个文本的最后一句“同时,应当采取一切办法,忽使这种商业给共和国带来任何私产”做出解读时,如果紧密的联系摩莱里空想社会主义运动的最高权威这一因素来考量,摩莱里理想中的国家,是一个仅仅为全体国民利益而存在的实体——而并非有其他存在的目的。 第五,如果抛开因为历史时空条件限制而带来的对社会共同体认识的局限这一客观存在的因素,摩莱里似乎主张的是一种“国家对经济的全面主导”。 在认识他的这一结论的同时有四点因素需要(或者说值得)注意:一是他对于国家(公权力)天然的、不可避免的缺陷的考量——“勿使给共和国带来任何私产”;二是对于社会共同体整体目标,或者说他认为社会的整体目标是考虑一切问题的源出点——保障国民获得所需的生活资料;三是在思考的过程中,他对于资本主义的批判立场。最后一点是,他的学说在一个很长的时期被奉为社会主义运动的最高权威。 我们似乎可以对“经济法”这一概念(或者说最原始意义上的概念)做出如下描述性的定义:经济法是对国家出于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而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干预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现象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再回到文本中,结合“公民之间不得买卖或交换”,所有生活的必须资料都必须通过国家分配来进行等因素考虑,这是一种什么思考进路?这是一种“国家中的经济因素”的思考进路。 此后,也有部分学者在其著作中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例如德撒米和蒲鲁东就分别在《公有法典》和《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但是严格来说,“经济法”这一概念在当时并不科学,这些作者都是在探讨一种人类理想社会图景的情况下使用这一概念的——也因此被掺入了更多的政治意识形态。在我看来,由于“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新生性和意识形态性,它是不会正式进入职业法学家们的视野。 “资本主义社会迅速向垄断和社会化方向发展,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被迫或主动干预、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日益加深,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之间认为设定的界限在实践中难以再固守。注重理性和抽象思维的德意志学者适时的对经济法作出概括。此后,20世纪10年代和20年代初,德国学者赫德曼等发表了一系列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由于社会经济和法的现实发生了深刻变化,导致社会观念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以及具体经济法学说的提出,就使得经济法这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再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问世了。” 上述说法是笔者在一本权威的经济法教材中介绍“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一节中抄录的。在这里,笔者只想从有限的知识出发,对这段说法予以某些方面的纠正: 第一,事实上,在英美两国中间,从来也没有产生过太大规模的经济法学研究。至于例子和原因我将在后谈到。他们的研究更多的是着眼于一些具体的、细节性的市场问题,从来没有产生过结构恢宏的经济法学说。 第二,请不要将德国学者的“注重理性和抽象思维”拿来作为经济法学率先在德国发展的原因。这样似乎让人容易理解成经济法已经在西方世界成了“星星之火”,被德国学者这么一点就“燎原”了起来。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将具体说明这一问题,德国学者在这一方面有所作为,其实是和当时德国的社会现实分不开的。 二、经济法之德国版 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经济法”一词,来统称“有关世界经济的法规”。这往往被很多学者视为一个“经济法”发展的重大标志。但在我看来嗣后的一系列事件也许更值得被视为经济法发展的重大标志:与之相伴,他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经济法学说为这种新兴的法律提供证成或加以研究。 其一,集成说。认为:凡是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 其二,对象说。认为:经济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法律分支。其代表学说又有两种:一是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所谓“组织经济”,是指“以改进生产为目的而规制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二是认为经济法是“有关经济性企业者的企业管理立法”。 其三,世界观说。认为“以具有现代法为特征,并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调的法为经济法”。 其四,方法论说。该说将法律领域中经济部分所作的法学的全面探讨,理解为经济法研究。该说的极端主张是认为“一切有关经济的法律都是经济法”。 其五,机能说。认为经济法是统制、促进和限制营业活动的法律以及国家性决定的组织的法律。② 值得注意的历史事实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经济法的观念和学说主要只对日本和苏俄发生了影响,而当时“几乎只有德国学者”在研究经济法。③ 更值得注意的历史事实是,第一次世界大战过后,即“经济法”真正开始出现在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典中的时期——德国社会处在一个什么样状况下?那是一个国民经济极度困顿的时期,由于战争带来的巨大破坏(包括战争中的损失和数量巨大的外债)④,德国的魏玛政府不得不以很多超常规的手段来维持国民经济的运转,并且这些手段还不是那么有效。经济的运转依旧困顿——人民的生活也是“水深火热”——这一切也恰恰是希特勒政府得以上台的社会经济条件。 三、经济法之苏俄版 苏俄的经济法研究比较早起步,但是由于国家政治的影响,几起几落,先后出现过如下具有代表性的学说。 第一,经济——行政法学说。该说出现于上世纪20年代。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 第二,大经济法说。30年代中期出现。认为经济法就是“无产阶级国家在组织经营管理和组织经济联系方面所实行的政策的特殊形式”。 第三,纵横经济法说。50年代末60年代初提出。认为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内部单位之间在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时形成的关系。 第四,综合部门法学说。40年代提出。认为调整经济关系的的规范性文件构成经济法。⑤这里有一个同样值得注意的社会背景。在俄罗斯的传统中,它通常会奉行一种内部矛盾外部化的治国方略。这个国家(或者说民族)就是在不断的扩张中来保持国家发展的。它似乎一直在坚持一种以领土扩张促民族发展的战略思路。这种思路不管是在帝俄时期,还是在苏俄时期,都是一以贯之的。在我看来,马克思的学说率先在俄罗斯产生实践并不是偶然的,俄罗斯从来都是一个呼唤强大“利维坦”的社会共同体。与之相关的一个最近的例子是,在俄罗斯人看来是英明领导的普京即将结束任期的时候,多少俄罗斯人在积极、主动的呼吁修改宪法以便让普京继续留任?⑥ 四、为什么英美没有经济法 其一,由于英美法系中不存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也没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民法”概念。英美法的基本分类有两种,一是普通法和衡平法,一是刑法和民法。其民法也包括了行政,行政法是包涵在他们的民法之中的。这是我们的法学家给的答案。他从形式的角度给出了一个答案。在我看来,这个答案只能回答部分的问题,而不是全部的问题。 其二,经济法在英美不能蓬勃兴起有着更为深厚的社会背景。 众所周知,出于各种各样历史的因素,西方社会中的自由主义传统是根深蒂固的。反映在经济实践层面上,长期以放任自由为其主导性经济政策;反映在理论层面上,以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为代表。这种自由主义的传统在经济(实践和理论层面)上的根深蒂固使得他们其实并不可能将对“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思考放在“国家中的经济因素”这一理论进路上——进而也就不可能去产生一种宏大的经济法学说。如果说他们认为需要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话,那么其理论进路也只是在“经济中的国家因素”这一理论进路中进行的。在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中,在“最小的(警察)国家就是最好的国家”这样一个立论基础上,是根本不可能沿着摩莱里的“国家中的经济因素”进路前行的。即便是在国家因素得到最大强化的新自由主义学者(以凯恩斯为代表)那里,也丝毫看不出任何沿着“国家中的经济因素”这一理论进路前行的迹象——哪怕新自由主义被贴上了“左派”的标签。 就以已经成为目前主流的新自由主义的学说为样本进行分析。新自由主义主要学说内容大致如下: 在个人观念上,从原子式的个人转变为社会性的个人。主张个人并非彼此孤立的个体,而是彼此依赖的社会存在。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和发展,个人能力的发挥,个人利益的实现均有赖于他人的合作与社会的支持。作为一名社会成员,个人有权追求自身利益与社会的支持。 在国家问题上,主张从“警察国家”转变为“福利国家”。新自由主义主张国家应全面承担各种社会责任,广泛干预社会生活,积极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从而在建设一个既有公平又有效率,既有自由又有效率的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⑦ 如果把上述学说转化一下,来提出一种“经济法”的定义话,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将其说成是: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出于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而对国民经济实行的全面干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但是支撑其的逻辑却截然与摩莱里和德、日、俄相反——这是一种“经济中的国家因素”的思考进路。 在这样一种思考进路下,我们可以看到,英美的那些在中国人看来属于“经济法”范畴的法律法规首先是更多的是集中在市场秩序的问题上;其次,根本不具有恢宏的架构;最后,在具体的市场问题上,探讨进行得专业且精深。这意味着什么?也许英美国家(包括他们的法学家们)在“国民经济”和“国家”这两种因素的关系上,都选择的“国民经济”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只有当它转不动的时候,才需要“国家”因素的参与。 对任何概念的认识,都必须注意其使用的语境。语言天生的模糊性和丰富性使得它可能承载不同的逻辑思考。同样一个词汇,背后可能是截然不同的逻辑和思维在支撑。今天——今天的中国人——所理解的宏大的“经济法”概念是和英美完全不同的事物。在我看来,这甚至部分是中国经济法学科萎缩的重要原因——我们的法学是建立在向西方学习的基础上的,而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哪怕是在新自由主义成为主流的今天——是根本不可能允许去产生一个宏大的经济法学架构的。 这里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经济法学在西方世界的萎缩。“经济法”一词不论是在学术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再被广泛使用。不论是学者还是媒体,都更多的是使用在中国经济法学界看来是经济法类属下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具体的法律——哪怕是在经济法的首兴地德国。我个人认为这不是偶然的——因为人家的传统(当然也有法律上的传统),但更多的是现实,根本就不需要那种结构恢宏的“经济法”(或者说“经济法学”)。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人家的国民经济运转至少在整体上有序而有效,就算是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具体问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方法已经足够。这也是为什么我的同学在查阅资料时会遇见“大问题的著作几乎没有,小问题的著作专业而精深”的根本原因。 注释: ①苏惠祥、邱本.经济法原理.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页. ②【日】金泽良雄,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③潘静成、刘文化.经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④【德】古德里安.闪击英雄.http://infoofww2.com/fxyj/xszc/fazhi.htm. ⑤国立莫斯科大学、斯维尔德洛夫法学院编.经济法.第一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苏】拉普捷夫.经济法.第一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 ⑥郭力.普京任期疑云.南方周末.第1126期.第7版. ⑦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20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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