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大学生“法志”行动研究综述 |
范文 | 范又午 冷思衡 曾欣文 王徐梓汀 摘要:法治扶贫是现阶段扶贫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载体,随着国家扶贫项目地推进,法治扶贫也成长为一项中国特色。脱贫攻坚行动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远比想象更多,精准扶贫也势必需要法治扶贫的披荆斩棘。“法志”团队以“法治扶贫,爱与和平”为宗旨,通过大学生深入屏山县书楼镇中坝村进行普法活动,开展精准扶贫法律援助,进行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推动大学生普法在乡村地区的重大进程,在对现有研究以及普法实践的总结后提出法治扶贫的有关问题,以期从多角度思考并切实解决现实问题。 关键词: 普法实践、法治扶贫、大学生行动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1)-15-097 全国普法活动推行以来,法治扶贫取得了显著成效,使公民的法治意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从普法对象上来看,农民群体的法治素养还较为缺失。开展农村法治扶贫教育仍旧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由于普法信息的不对称、乡规民约的模糊性及普法工作人员的法治素质的参差不等的限制,法治扶贫深入贫困农乡是普法的大势所趋[1]。因此,本次大学生普法行动通过对宜宾中坝村村民开展法治宣传、深入了解普法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法治扶贫的宣传对策,以期能够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地区的法治扶贫活动。 一、法治扶贫的现状及研究意义 (一)中坝村法治扶贫现状 在进行法治扶贫宣传之前,应该因地制宜深入对屏山县书楼镇中坝村的扶贫现状进行了解。实际上,群众对法的认识薄弱。其突出的问题在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体制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等,村民没有足够健全的法治环境来深刻认识和运用法律,缺乏对贫困户的法律援助。贫困户大多是弱势群体,面对生活中的一些涉法问题群众常常因对其不了解而感到害怕回避,这样问题没法及时地解决,也没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中坝村法治扶贫的意义 法治走进乡村,进行深入扶贫,致力于帮助群众找到正确的维权方式。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都是维权的方式,可以引导群众在面临法律问题时使用恰当的方式维权,落实法治扶贫的真正內涵。 为深入调查了解农村法治教育工作的进程,在校大学生有针对性地选择对中坝村进行普法宣传和法治调查,大学生进中坝村普法,其一是为减轻当地的司法资源紧缺的压力,帮助化解一批矛盾;二是切实为贫困群众做实事,了解他们的法律需求,为物质扶贫提供法律基础;三是帮助群众和当地政府建立联系,使乡规民约和基本法律能发挥其维权的作用。 二、法治扶贫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搬迁、征地安置问题 由于中坝村正在修建水库和兴修新村公路,村民必须搬迁到中坝村的其他组暂住;政府也在中坝村社区服务中心附近修建了安置社区,虽然为村民解决了住的问题,但村民耕地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的安置。例如本来是中坝村5组的村民因水库占用其住宅地,政府将他安置到中坝村4组。但其耕地还在5组,这就导致了其所住房屋距离耕地太远,且道路正在修建,行路不便,耕作更难。本来中坝村良好的自然环境造就了“葵瓜之乡”,当地的特色农业还有松树和竹子,如今因为修路和建造水坝而受损严重。所谓“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当不得不与耕地分离甚至不得不放弃耕种的时候,民众难免会为之感到不满,对于农民而言的养家糊口的农地被荒废闲置的问题,如何解决也是迫在眉睫[2]。 中坝村目前的现状可能是因为没有严格地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总规划,也鉴于目前中坝村整体要求“发展”的前景下没有考虑到对于环境的影响。 (二)征地补偿问题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3]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中坝村征地较多的情况,其中有水库征地,有易地扶贫搬迁,有村公路征地,征用土地的绝大部分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用的,那么补偿也应该紧随其后的。大多数人对征地补偿没有什么异议,但仍存在少数人有争议。其中的矛盾主要是:(一)政府与被征地的村民协商不一致,因为征地的主动权在当地政府,村民参与度较少;(二)村民大多文化不高,对相关政策一知半解,而村干部对征地搬迁的政策解释力度又有欠缺,双方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三)征用的土地使用种类和面积大小的划分问题上,双方难以达成一致。 (三)农民工维权问题 农民工维权问题一直是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重心,相对于很多拥有资本优势的雇主,农民工始终处于一个较弱势的状态,这也使得对农民工进行普法维权教育显得至关重要。大多数壮劳力都外出务工,留下在村里的多是老年人和儿童。外出务工的农民的收入是支撑一个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但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因工负伤拒绝理赔事件也屡见不鲜。 目前,农民工维权的最大难题是“打官司时间长、自身无保护证据意识”,对法律上的相关知识的欠缺使得农民工往往成为“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被害者。[4]我们走访了一部分在村中居住的修建水库的工人,他们也提出了“老板拖欠工资”的问题,对于这位当事农民工的具体情况,有实际做工和相应的记录和证人,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四)青少年抚养和教育问题 在农村地区,青壮年外出务工,家里留下孩童和老人是社会常态。在中坝村地区,据我们走访所得,村里多数儿童都是留守儿童,交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等长辈来照看,然而由于老一辈的教育思想已经落后于时代需求,当地小学的生源主要就是附近几个村落的适学儿童,人数并不多,相对的师资明显紧缺,诸如一个老师会担任几门教学课程的任课老师,而且对于普及儿童的自我防卫、自我保护上也是十分欠缺的。也许是因为抱着村民乡亲都是淳朴善良之人的想法,无人为恶便无需进行初等的儿童法治宣传教育,大多长辈把教养孩子的问题全然当成了社会问题和时间问题,正是由于这样的想法不在少数,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青少年犯罪的不良风气,也因为教育的缺失,导致了更多的儿童成为犯罪的牺牲者。农村地区的儿童性侵犯罪不断也是让人痛心疾首的一个存在,悲哀的是有些家庭已经缺席了孩子的法治教育课程。 (五)老年人赡养问题 在中坝村,我们走访的人中多数都是年逾六十的长辈,他们仍做着上山栽树,坝晒玉米,下田耕种的农活,以此来补贴家里微薄的家用。当我们问及当地的低保政策和社保问题时,却仿佛并不太了解。由于他们的经济文化水平相对低,而有些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普及和大众教育不力,致使部分农民工并不真正理解法律援助,也无法通过法律援助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治扶贫的相应措施 (一)提供日常性咨询服务 为群众提供各种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设立定期咨询服务台,向有法律疑问或者生活纠纷亟待法律武器解决的居民进行答疑解惑。向群众解答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征地拆迁赔款、土地归属、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合同文书、婚姻家庭以及租赁、用工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5];协助村组织处理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或者积极进行协调,调节或化解双方矛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为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为特殊群体提供特别的法律援助。建立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社会救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站点[6],设立定时定点的工作站点、或者定期走访调查其所居住处询问其生活疑难处,给予特殊群体更多的关心与帮助,落实法治扶贫的初衷,也可以方便困难群众可以及时就近获得法律援助。 (三)突出对贫困人口的法制宣传 在普法宣传中落实以案释法制度,定期举办普法宣传讲座,或者绘制相关的宣传手册进行大众化、基础性普法教育。在开展法治扶贫的行动时,尤其要关注真正贫困的群体,鼓励贫困居民通过自己的勤劳来获得应有的报酬,从而脱离贫困的处境。对于普通群体,应该推行“以案说法”等方式普及群众日常生活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以及必备的生活常识[7]。 四、结语 在此次深入屏山县中坝村进行大学生法治扶贫行动中,针对当地不同住户所有的个体法律困惑,得到了大学生耐心详细的解答。大学生作为法治社会的驱动力,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法学生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提供大众化、精细化服务,落实大学生社会扶贫、法治扶贫等良性举措,组织开展各类帮扶活动,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8]。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及失能人员的普法帮扶,为维护其基本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作为大学生,深入参与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升自己灵活应用法律的能力,也可以将自己的青春热血切实地挥洒在这片乡土大地上。 参考文献 [1] 宫晓冰:《法律援助人员工作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 [2] 张中:《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法律援助服务及其质量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中国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践》 [4]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中国法律援助年鉴2005》 [5] 高贞:《法律援助的中国经验》,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期 [6] 傅郁林:《中国基层法律援助服務状况考察报告——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载《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7] 李傲、许炎:《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之甄别与整合》,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6期 [8] 王立民等主编:《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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