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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责任—问责:高校科研诚信问题及其治理
范文 摘 要:科研诚信是一个世界性的重要话题,世界各国都采取相应行动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科研诚信的要旨是强调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对于研究相关的主体是否尽到责任应当有一个考察与责任追究的过程,这就是科研诚信问责。相对英、美等国家而言,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黨和政府以及高等教育领域都越来越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目前的状况基本可以概括为问题多、制度多、研究多。建立问责制是未来治理科研诚信问题的重中之重,科研诚信问责有不同的模式,不同模式存在不同的作用机制,目前的科研诚信问责还存在一定的困境需要突破。为此,应明确治理方向,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具体问责机制,从而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关键词:科研诚信;负责任的研究行为;问责制
科研本是人们心中的“神圣”事业,容不得半点虚假与造作。但类似“《自然》(Nature)撤稿”“复制粘贴写论文”“引用文献不加注”“一稿多投重复发表”“随意挂名发表作品”“网上买卖论文”“代笔当枪手”“篡改、编造、抄袭”“韩某事件”“梁某事件”“翟某事件”等方面的现象却经常出现在报道中,让人担忧科学界“乱象丛生”。以上问题涉及的其实就是科研诚信(Research Integrity)。有“乱象”就有治理。面对上述科研诚信问题,世界各国都采取相应行动予以应对。例如:美国的科研诚信办公室(ORI)、北欧国家的研究伦理委员会、我国的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等,都是国家成立的相应机构对科研诚信问题予以治理。世界范围也有一些相关的联合行动,如世界科研诚信大会(WCRI)至今已举办了五届,旨在推动科研诚信问题的广泛研究与全球治理。那么,从问责这一视角看,如何理解科研诚信问题并对此加强治理呢?本研究拟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科研诚信要旨
对科研诚信的理解,有相类似的多种定义。其中,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的定义得到广泛认可,即科研诚信倡导的是一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指的是在科研活动过程中的申报、实施和评价科研项目的过程中应该使用诚实的、能够验证的、科学的研究方法,所呈现的研究成果报告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和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准则。[1]具有科研诚信是主动遵守负责任研究行为要求的道德原则和职业标准。[2]数据的收集、管理、储存、共享和所有权,发表、署名、同行评议,师生关系中的行为规范与责任,合作研究中各方的义务与责任,受试者保护,环境与安全问题,以及财务责信等,都是涉及负责任研究行为的重要方面。[3]
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具体承担研究行为相应责任的不只有研究者本身,而是一个与研究相关的责任主体结构体系,其包括科研管理机构,如科研项目委托单位、教育部等行政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如科研机构、高校;科研负责人及参与者,如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科研成果发行单位,如学术期刊、出版社等。[4]
既然科研诚信倡导的是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对于研究相关的主体是否尽到责任就当有一个考察与责任追究的过程,这就是科研诚信问责。那么,我国高校科研诚信目前的相关现状如何、对相关科研诚信问题的问责还存在哪些困境、未来的路径在哪,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和分析。
科研诚信相关现状
相对英、美等国家而言,我国科研诚信建设起步较晚,积累的问题比较多,但党和政府以及高等教育领域都越来越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目前的现状基本上可以用“三多”来概括,即问题多、制度多、研究多。
1.问题多。科研诚信相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抄袭、造假、一稿多投、买卖论文、代笔当枪手、行贿受贿等。从以下这些案例可以窥见一斑:第一,抄袭。天津大学软件学院软件工程专业2012届硕士毕业生李某的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比对后发现,该论文与被抄袭的论文从标题、摘要、关键词到正文的结构和内容都高度相似,多个段落几乎一字不差。[5]第二,造假。《科学》(Science)近日发布了一个“撤稿”报告,许多数字令人震惊,如过去10年里学术期刊撤回的论文数量增加了10倍等。而在这些被撤回的稿件中,“造假”(Fraud)约占60%。[6]第三,一稿多投。2018年,《中国青年报》报道称,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梁某的多篇中文论文涉嫌抄袭或一稿多投,且似乎为了掩人耳目,专门向相关期刊和中文数据库主动要求将历史文章“抹除”。[7]第四,买卖论文或代笔。舆论风口里的河北科技大学韩某,被曝替人写论文,曾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第五,受贿。2018年4月,湖南省检察院通报,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求索》杂志社原主编、编辑、正处级干部乌某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截至2018年8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陆续公布了涉《求索》杂志案受贿、行贿的8份判决,经法院认定乌某收取的论文“版面费”共近千万元。[8]
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很普遍,而且具有很大的隐蔽性。2018年10月,《反腐倡廉蓝皮书: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8》(以下简称《蓝皮书》)在京发布,该报告通过梳理并研究分析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开报道的64起典型案例发现:学术不端问题已经渗透到学术界的每一个层级,具有较强的普遍性;近年来,学术抄袭剽窃或造假、伪造学术身份、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贪污科研经费等学术不端问题频频被外界关注;“学术不端问题易发多发”。数据显示:1997年—2017年,基本上每年都有学术不端案例被曝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具有较强隐蔽性,而媒体曝光则具有较大的偶然性,“发生多、曝光少”是学术不端问题的一个重要特征。[9]
2.制度多。针对科研诚信问题,我国也建立了许多制度。依据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汇编的《科研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汇编》及国务院部委等相关网站信息进行整理后发现,改革开放40年以来,从1980年颁布首个相关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到2018年发布的《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制定实施了81项制度。这些制度涵盖法律法规、中央和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多种类型。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科研诚信相关制度建设进入高峰期。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等文件精神和总体要求,国务院于2014年制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其中,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属于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随后,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他部委相继出台了三十多项有关制度。近几年颁布的重要文件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2019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科研诚信,指出要“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惩戒学术不端,力戒浮躁之风”。这些都体现出党和政府对科研诚信建设的高度重视。
3.研究多。在学术研究领域,对科研诚信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很多。截至目前,以“科研诚信”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就能检索到3,000多篇相关研究论文。如果加上“学术诚信”“学术伦理”“学术失范”“学术不端行为”等类似的关键词,相关文献就更多了。这些研究涉及广泛的主题,如关于科研诚信相关概念的探讨、对科研行为责任及科研诚信问题的认识等问题的探讨、关于世界各国处理科研诚信问题实践经验的研究、关于科研诚信问题影响因素的研究、关于科研诚信问题与改进措施的研究、世界科研诚信大会的相关研究、关于科研诚信教育培训方面的研究、对科研诚信法律问题的探讨、科研诚信建设中外比较研究等。
综上可见,我国对于科研诚信建设的研究较多,党和政府也非常重视,颁布了许多文件予以指导治理。但相关问题还是层出不穷,可以说“问题依旧在,几度令人愁”,亟待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应对。
科研诚信问责及其困境
依前所述,科研诚信倡导的是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然而,我国当前的相关问题却还很多,这就说明在研究中还有许多不负责任的行为。可以从问责的角度来审视问题的解决之道。
有责任就要落实责任并考察责任落实情况,对未尽到责任的行为应追究其相关主体的责任,这就是问责(Accountability),即是在一定关系状态下的责任追究过程,其目的是回应内外部需求并且改进工作。问责制也就是将这一关系、过程、手段、目的制度化的规定。一般认为,问责制包含六个方面的要素,即权责体系(依什么问)、问责内容(问什么)、问责主体(谁来问)、问责对象(向谁问)、问责程序(如何问)、问责后果(怎么办)[10]等。我国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体现出一定的问责性质,就问责启动—信息整理与呈现—认定与处理—反馈与救济等环节作了相应规定[11](见表1)。
当然,科研诚信问责有不同的模式,不同模式存在不同的作用机制,而且目前的科研诚信问责还存在一定的困境需要突破。可以从“三点”对此进行分析,即问责模式的作用点、问责主体的难点和问责对象的痛点。
1.问责模式的作用点。世界银行专家组认为,从问责主体这一视角看,问责制的改革方向主要有四种,即科层制问责、独立机构问责、社会问责和市场问责。其中,科层制问责的作用力源自自上而下的权力;[3]独立机构问责的作用力源自自治的专业能力;社会问责的作用力则源自公民权利及其被赋予的权力;市场化问责的作用力源自消费者的选择。[12]从问责主体视角综观世界范围的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状况,可以说,上述四种类型的问责制都在一定程度上相应存在。
一是科研诚信科层制问责。许多国家都是由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科研诚信政策法规,并且政府相关部门具有最终的问责处理权,从这一层面来说,这就带有一定程度的科层制问责性质。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国家层面的联邦政策和备忘录,即《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和“科学诚信”备忘录,依据联邦政策和备忘录,美国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和资助机构出台了细化的科研诚信政策和科研不端管理规定。[13]
二是独立机构对科研诚信的问责。独立机构是外在于政府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的外部机构,能发挥专业优势,集中力量處理科研诚信问题,能一定程度地避免行政主导,以及克服研究机构自查可能带来的问题。例如:丹麦的科研不端委员会、挪威的国家研究伦理委员会、芬兰的国家研究伦理顾问委员会等,这些独立机构集中对全部学科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管,当然也有某种形式的向下授权。
三是科研诚信社会问责。社会问责是一种强调公民广泛参与的问责类型。世界各国在科研诚信问题的处理中,普遍设立举报制度,这就是一种社会问责形式。当然,这种形式的社会问责主要还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在发挥启动作用,其他的广大公民及相应机构还需要更好地组织与调动。
四是科研诚信市场化问责。市场化问责可能离日常意义上的科研诚信问题的直接处理稍远一点,但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过程中,消费者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实质上,任何一种模式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各个国家在运用这些模式时一般是各取所长、相互协同,共同致力于促进科研诚信。
2.问责主体的难点。问责有一个发现、分析、评价、判断、处理的过程。对于问责主体而言,当前的科研诚信问责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难点”,即问题难发现、性质难评判、结果难处理。
科学研究往往具有保护性、隐蔽性,科学研究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在通常情况下难以被发现。加之违规行为者刻意地掩饰和伪装,只有在问题可能比较严重或普遍的时候,才能得到反映和处理。
科研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的伦理规范,是否遵循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要求,其边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模糊性。问责主体在分析、评价某些研究行为及其结果时,对其性质难以评判。例如:学术不当行为、学术不端行为(FFP,Fabrication,Falsification,and Plagiarism)、违法犯罪行为,这三者之间就存在区别,对其分析判断需要仔细裁量。
再者,即使问题被发现了,也被认定为某种程度的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若对其进行惩戒处理,也有一定的难度。这主要受到制度、观念、氛围、人际关系等多方面的影响。
3.问责对象的痛点。对于问责对象而言,相关问责制是否能对其起到实质性的规范与约束作用,主要看制度执行能在多大程度上触动其利益,即触及到其痛点。
一是科研诚信问题是否及时被发现。例如:抄袭、造假、挂名、买卖论文等,是否能被及时发现,如果时滞性较长,甚至难于被发现,那么就有可能助长不良风气。
二是对问责对象是否造成较大的违规成本。也就是说,是立即被调查处理,而且处理的力度比较大,还是一带而过或通过一定的渠道能化解。如果是一些不痛不痒的处理甚至未得到及时处理,制度的力度就相当有限。
三是大环境和整体风气的影响。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他人行为对行动者会有重要的影响,容易形成一种习得性行为。通过观察,行动者会将他人类似的行为作为参照点,审视其被发现和处理的情况,从而选择自身行为。如果大环境和风气都不是很好,则容易诱发相应的违规行为。
以上情形实质上反映出科研诚信问责应处理的三个关键点,即制度的完备性、信息不对称和利益的触动性。从制度利益人[14]的角度看,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就应当采取措施更好地解决这三大问题。
科研诚信问题治理的基本路径
基于问责制的视角,未来对于科研诚信相关问题的治理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具体问责机制,从而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1.明确方向[15]。对于科研诚信问题的治理,加强透明度与问责制建设是未来的重中之重。加强对科研诚信的问责,已成为各国政府及社会共同的心声与努力方向。加强问责是国内外关于科研诚信问题研究的议题之一,是世界科研诚信大会的新主题,如2017年5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的第五届科研诚信世界大会就是围绕透明度和问责制相互关联的主题组织开展的,会议还制定了《促进透明度和问责制阿姆斯特丹议程》。[16]加强问责也是在实践中解决科研诚信问题的急需之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原主任杨卫院士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治乱须用重典,(科研)诚信建设要有“牙齿”。[17]这个“牙齿”主要就是指问责。
2.健全制度。为了达到理想的问责效果,应当加强科研诚信问责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制度建设应做到“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这就是加强科研诚信问责制度建设的基本标准。为此,应当做到,建立健全国家层面更具威慑力、约束力,更权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建立整合性全过程问责制度;完善大学、研究所和基金会等科研组织内部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强化科研道德规章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3.建立机制。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执行的效果有赖于具体有效的机制。从问责时间维度来看,问责机制可分为事前问责、即时问责和事后问责三大类型。例如:就科研诚信问责而言,事前问责就是指科研行为未发生之前的“预防性”告知与规范,如荣誉制度、承诺制、教育培训、学习环、虚拟或在线会议、公共论坛等;即时问责就是在科研行为进行过程中的伴随式审查,旨在促进改进与提高,如论文查重、同行评议、重复试验、报告卡、档案袋等;而事后问责则是在科研不端行为等问题出现后,进行调查处理,重在惩罚,如举报调查、主动调查、欣赏式查询峰会等。未来应进一步加强这些相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总之,科研诚信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颁布了许多制度,对此的研究也日渐增强与深入。面对科研诚信问题治理的难度,加强问责制建设是可取之道。同时,也应当认识到科研诚信问责任重道远,仍须艰难求索。只有多方面、多角度协同治理,方能进一步促进科研诚信建设,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教育学国家一般项目“我国高校科研诚信问责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BIA170179)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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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麦克里那.科研诚信—负责任的科研行为教程与案例(第三版)[M].何鸣鸿,陈越,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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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8年学术不端事件大盘点[EB/OL].(2018-06-08)[2019-02-22]. http://www.sohu.com/a/234548818_788170.
[6]Science大型撤稿报告:IEEE狂撤7000篇论文 中国两位超级撤稿大户曝光[EB/OL].(2018-10-28)[2019-02-22]. https://mp.weixin.qq.com/s/efOcFk_yIY2nZRwiNT4ZkA.
[7]王嘉兴.青年长江学者与她“404”的论文[N].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2018-1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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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娃娃博导抄袭、校长履历造假:社科院报告称学术不端已渗透学术界各层级[EB/OL].(2018-09-30)[2019-02-26].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809/30/c1538143.html.
[10]周湘林.从管理到治理:中国高校问责制范式转型[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0(3):14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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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lsop R,Forster R,Nyhan-Jones V,Thindwa J.Social Accountability in the Public Sector:A Conceptual Discussion and Learning Module[M].Washington DC:The World Bank.200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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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湘林.科研诚信:研究进展与趋势[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9,32(1):5-6.
[16]CONFERENCE THEME,PROGRAM STRUCTURE,and ENVISIONED OUTPUT of the 5th World Conference on Research Integrity[EB/OL].[2019-02-22].http://www.wcri2017.org/program/conference-theme.
[17]柏木钉.学术诚信建设 要有“牙齿”[N].人民日报, 2016-11-21(18).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卜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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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2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