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
范文 | 张喻忻 [摘 要]2007年,中国教育部颁布相关文件,要求高等院校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自此,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开始重视实践教学,主要采用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实习、见习等形式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这些教学活动让学生接触了实践,但是教学效果并不理想。需要从理论上加强实践教学的研究,尤其是为了保证实践教学的效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学实践教学的体系,从整体上、系统地解决问题。 [关键词]法学教育 实践教学 意义 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18-0019-03 1998年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规定,法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这实际上已经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做了硬性的要求。然而直到2007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这才真正将各高校的实践教学推向高潮。各高校主要采用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毕业实习等形式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并将实践教学作为本科教学的硬性指标。这些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接触了实践,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教学效果并不理想。需要从理论上加强实践教学的研究,尤其是为了保证实践教学的效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学实践教学的体系,从整体上、系统地解决问题。 一、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国内,大多数高校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主要采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院旁听、案例教学、毕业实习等形式开展实践教学活动,但是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一)模拟法庭片面强调开庭,表演流于形式,参与主体不普遍 模拟法庭是目前法学教育中最为普遍的实践教学方式。在这种对抗性较强的争辩过程中,能锤炼学生快速思考、表达,以及辩驳的能力,增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今后执业的信心,是一种非常实用,效果也很明显实践教学手段。但是,这一教学形式片面强调开庭审理环节。不仅如此,模拟审判还片面注重“模仿”和“表演”,使得模拟法庭的参与者不是在进行教学的实践,而是在演戏,“表演”法官审理案件。同时,能直接参与到模拟法庭中的学生人数有限,一般只有10名左右的学生能直接参与进来,这种做法使得大部分的学生失去直接参加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机会,达不到大面积锻炼学生的专业能力的效果。[2] (二)法律诊所教育成本高,消耗过多时间和精力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高成本模式。与传统教学“一个教师教一个班”不同,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在极低的师生比例的基础上实施“一对一”的直接指导。相比“灌输—接纳”式的课堂传授,“监督—操作”式的诊所教学则要求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学生从教室走进社会,从图书馆走进法律援助中心乃至法庭,都需要法学院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经费保障。因此,诊所教学是精细化、消耗性的,必须建立在更多物质支持的基础上。[3] (三)审判观摩获得的知识感性有余,工作能力培养不足,学生创新能力得不到锻炼 审判观摩,是教师带领学生去法院旁听法庭审理真实案件的过程,这能使学生感受庭审各阶段的进程,亲身感受到到法庭的威严,身临其境地感知法律的具体操作。但是由于学生只是以旁观者的身份去听,就像看电影一样,除了感到新奇、热闹之外,其参与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都无法调动起来。这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和创造性的独立思维能力来说,不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总让人感觉到获得的知识感性有余,工作能力的培养不足,学生创新能力得不到锻炼。 (四)案例教学从理论到理论,纸上谈兵,达不到辐射的效果 案例教学是中国法学教学过程中经常用到的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多采用教师提前提供案例,学生就限定的案例展开分析,目的是为了巩固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所选的案例有很大的典型性,去除了很多复杂的现实因素,为了单一的讲述内容而设置,其与真实的社会生活相去甚远。学生通常缺乏参与讨论的积极性,最后教师只好自问自答,达不到案例教学的辐射效果。 (五)毕业实习与找工作、司法考试相冲突,实习质量不高,达不到实习目的 大多数学校将法学专业的专业实习安排在大学四年级进行,因此专业实习又被称为毕业实习,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集中实习压缩了学生的实习时间。学生刚到实习单位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来熟悉环境,真正的实习内容必须在一段时间后才开始接触,这导致实习的学生往往是刚刚接触办案,实习时间就结束了,达不到实习的目的。而分散实习的学生由于是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没有教师的指导和监督,其实习的自觉性会大打折扣,实习目的更是无从实现。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质量,有必要进一步优化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有机地引入新的实践教学内容,拓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实践教学的形式,对实践教学进行创新研究,全面、系统地构建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体系。而要构建这一体系,首先必须明确构建的原则。 二、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体系的具体构建 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体系的具体构建包括实践教学平台的搭建、实践教学模块的设计和实践教学目标的达成(即培养的能力)。应增加实践教学的平台,在原有的模拟法庭实验室之外再增加其他的实验室,同时要在实践教学内容上寻求创新,以法科学生的具体能力为类型化的标准,分不同模块进行内容的设计,同时丰富实践教学的环节和方法,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一)实践教学平台的构建(实践教学实验室) 有很多人认为,法学不像理工科,没有实验室,所以法学的实践教学就只有通过课堂、课外活动和校园文化等平台来实施。实际上,法学的实践教学不仅可以有实验室,还应该建设一定数量的实验室,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模拟法庭实验室。模拟法庭是法学教学必备的实践教学活动设施,法学专业学生无论是实体法学还是程序法学的学习,都需要通过在模拟法庭开展模拟审判活动来加以应用和实践。同时,还可以引进法院正式的案件审判活动,建设有固定场所的模拟法庭,并购置安装相关设备,满足学生经常性的模拟法庭审判活动的开展。同时,作为实践教学的平台应能够给实践教学的课程提供实验场所。 刑事侦查实验室。该实验室能为法学专业的事实侦查技术、提起公诉实务等课程提供实验保障。具体将建设刑事侦查模拟室、刑事照相室、暗室、音像采编室、犯罪心理测试实验室、痕迹物证实验室、文检实验室等。 法律援助实验室。校内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对外提供法律援助,安排法律援助专用场地,购置安装相关设备,满足学生法律援助活动及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同时为律师与公证实务、法律援助实务、企业经济法律实务提供教学的实验场所。 卷宗阅读实验室。该实验室能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直接接触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案例的机会,能让学生了解到一个案件从律师接案或公安机关、检察院介入开始到法院审判甚至到执行的整个经过,是学生了解社会的一个窗口。它同时承载着创新实验模块的教学任务,法律文书写作比赛、法条背诵比赛、案例分析会等都在此实验室的管理和领导下进行。 (二)实践教学内容的构建(实践教学模块) 实践教学如果想收到应有的成效,必须要改革实践教学的内容,使其多元化。这主要是就学生拟选择的就业方向进行专向职业能力的系统深化训练,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它主要包括: 审判实务模块。这一模块由审判实务、法官调解、模拟法庭等课程组成。 检察实务模块。这一模块由刑事侦查技术、提起公诉实务、审判监督实务等课程组成。 代理实务模块。这一模块由律师与公证实务、企业法律实务训练、法律援助课程组成。 开放创新实验模块。该模块是顺应现代实验教学发展需要,为了培养学生法律创新能力和促进“模块”实践性教学的发展而设立的。该模块采取学院设立创新实验项目选拔学生参加或学生自主申报开放实验项目的方式,通过法律文书写作比赛、法条背诵比赛、案例分析会等形式,实现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具体来说,作为实践教学平台的每一个实验室都承担着实践教学模块的具体运作,以达到对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的具体培养的目标。如模拟法庭实验室承担审判实务模块的教学运作和学生能力的培养,刑事侦查实验室承担检察实务模块的教学运作和学生能力的培养,法律援助实验室承担代理实务模块的教学运作和学生能力的培养,卷宗阅读实验室承担创新实验模块的教学运作和学生能力的培养。每一个模块之下开设有相关的实践课程,具体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如审判实务模块下开设审判实务、法官调解和模拟法庭的课程,分别培养学生的法律事实探知和证据分析能力、法律诠释与法律推理能力和法律辩论与谈判能力。检察实务模块下开设刑事侦查技术、提起公诉实务和审判监督实务的课程,分别培养证据调查分析能力、法律辩论与法律推理能力和事实探知与法律辩论能力。代理实务模块下开设律师与公证实务、企业经济法律实务和法律援助实务的课程,分别培养法律辩论与推理能力、法律辩论与谈判能力和证据分析与法律推理能力。创新实验模块下开设法条背诵比赛、案例分析会和法律文书写作比赛的课程,分别培养法律记忆与理解能力、事实探知与法律推理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这样系统、全面地培养了法学专业学生所需的所有的专业能力。 同时每一个实验室平台作为一个独立建制的单位,负责本实验室的相关的规范管理工作,包括领导组织机构、实践教学计划的制定、实践教学运行的监控、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等。实践教学计划对每一个环节的每一项内容都要落实到教学的具体时间、教学具体内容,并制定出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要求,承担实践课程的教师必须严格落实,达到规范化的要求。 (三)实践教学环节的构建 除以上在校的实验室平台以外,法学教学的实践环节应是多元的,不仅包括模拟法庭、刑事侦查、法律援助等环节,还可以有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见习)、社会调查、庭审观摩、疑案辩论、法律诊所、法律咨询、案件诊断等环节,多角度、多途径、多环节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四)实践教学方法的构建 众所周知,法学教学历来存在不同的方法论,遵循不同的逻辑法则。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抽象的方法有归纳法、演绎法,还有分析法、对比法、综合法等;具体方法有辩论法、枚举法、实证法、扩散法、设疑法、评析法、穿插法、讲解法等。[4]诸种方法各有其特点和侧重点,相互影响、渗透和配合,共同构成了法学教学基本方法体系。 同时实践教学应采用激励机制,引导学生参与到课堂中去,使实践教学的参与主体多元化。实践不仅是教师对学生的教学,也成了学生对学生的互动教学,还包括利用社会这个大课堂对学生进行教学。 其一,师生间的互动的实践教学。其主要利用课堂(理论的和实践的)教学来达到师生之间互动的目的。 其二,学生间的互动实践教学。这能使学生之间就教师启发的问题进行广泛交流,把学生变成实践教学的又一个重要的主体。 其三,学生与社会间的互动实践教学。采取学生走出去、专家请进来的方式,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习或邀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打破校园封闭式的教学环境,进行开放性的教学。 [ 注 释 ] [1] 陈兴华.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出路[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100-103. [2] 王小明,张瀛.法学专业模拟审判教学改革的思考[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3(1):25-27. [3] 左卫民,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3):263-269. [4] 王家启.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述论[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0-75. [责任编辑:陈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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