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知识共享协议与开放存取期刊出版 |
范文 | 于水婧 【摘要】推进CC协议在OAJ的应用,是发展我国开放存取出版事业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促进CC协议在OAJ应用的措施包括:提高CC协议的法律效力、为CC协议提供司法保护、细化CC协议的相关规则、建立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构筑OAJ的可持续发展机制等。 【关键词】知识共享协议;开放存取期刊;版权 近30年来,世界反版权运动持续高涨,社会影响与日俱增,理论和实践成果层出不穷,开放存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OAJ)与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CC)就是最具代表性的结晶。OAJ和CC协议有内在的联系性,OAJ是著名的《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先导计划》(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BOAI)规定的实现开放存取的“金色道路”(Gold Road),而CC协议是BOAI倡导的OAJ出版优先考虑的版权许可方式。一方面,OAJ使CC协议的开放、共享、互济等理念得以传承;另一方面,CC协议作为与传统授权模式相异的许可机制,为OAJ出版提供了版权管理规则。比较于国外的OAJ,我国OAJ适用CC协议并不普遍,水平不高。比如,据相关机构对中国科协期刊的调查,只有6.33%的科技期刊采用了CC协议或者类似协议[1]。对CC协议运用的能力(包括广度、深度、质量等)已经成为衡量OAJ科学化、标准化、成熟化的不可或缺的标志。推进CC协议在OAJ的应用,是发展我国开放存取出版事业的重要课题。 一、CC协议对OAJ的适用性 1.耦合性 CC协议适用于OAJ的最大理由,是与OAJ具有耦合性──从理论到实践的共通性、同一性。其一,传统期刊的竞争策略及其版权许可模式都是以出版商“保留所有权利”(除部分精神权利)为前提的,特征是垄断版权。OAJ的竞争策略与版权许可模式强调作者“保留部分权利”(但是仍存在出版商保留权利的情况),然后将非保留版权向用户无偿许可,特征是版权共享,而CC协议恰恰就是为了变革“保留所有权利”的封闭的版权文化被设计出来的[2]。CC协议和OAJ的目的都是构建一种自由的混合性版权文化,推动社会创新。其二,《开放存取出版百士达声明》(Bethesda Statement on Open Access Publishing,BSOAP)提出的OAJ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是保障用户的权利──获取、复制、传播、展示作品,传播派生作品,以及为合法目的数字复制等权利和自存档权,而且这些权利是无偿的与永久的。CC协议与传统期刊版权协议的最大不同,是转变了出版商出于经济利益而排斥与挤压用户权利的思维和做法,通过开放授权,赋予用户不受法律、技术、经济条件制约的自由获取和利用作品的权利。 2.认同性 开放许可协议有多种类型。CC协议不仅适用于照片、歌曲、演讲、书籍、博客、课件等作品或者制品的授权,也受到OAJ出版商的青睐与追捧。比如,Springer的Open Choice项目采用的就是CC—BY—NC。BioMed Central的版权政策规定,作者保留权利的前提是遵循CC协议。2012年,BioMed Central发布数据政策,规定如果没有特别声明,凡在BioMed期刊发表的论文都适用CC0协议。同年,IOPP、Wiley等出版商将原许可协议修改为CC协议或者增加CC协议。2014年4月,英国施行修订后的开放存取政策,规定受RCUK资助的论文都必须进入OAJ,适用CC—BY协议。Elsevier在适用CC协议的同时,根据CC协议的原理自创了名为“Elsevier user license”的许可协议。据SOAP的研究,50%以上的年出版论文1000篇以上或者拥有50种期刊的大型OAJ出版商都使用CC协议,其中82%使用CC—BY协议[3]。OAJ的增多将为CC协议的应用开辟更广阔的前景。 3.灵活性 传统期刊出版中,出版商与作者或者用户直接谈判授权,达成千差万别的许可协议,即便是采用格式合同,出版商之间的协议也很难完全一致。CC协议是标准化的,不同的OAJ可能采用相同的许可模式,但是为了满足不同的授权需求,CC协议作了巧妙和灵活的设计。其一,规定4种需要保留的权利,包括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禁止演绎(DN)和相同方式共享(SA),彼此构成16种不同的组合,其中5种无效,又因为余下的基本上都保留署名权,最终形成6种核心许可条款,即署名(BY)、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署名—禁止演绎(BY—ND)、署名—非商业性(BY—NC)、署名—非商业性—相同方式共享(BY—NC—SA)、署名—非商业性—禁止演绎(BY—NC—ND),第一种赋予用户的权利最为宽松,后一种最为严格。CC协议还有CC0协议、CC+协议等。其二,CC协议有三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即普通文本(Commons Deed)──用语言描述协议的内容,便于用户理解和使用;法律文本(Legal Code)──保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元数据(Digital Code)──将协议转换为计算机识别的形式,从而确认相关作品。从实践看,同一家出版商往往适用多种CC协议。比如,Cambridge使用了CC—BY、CC—BY—NC—SA、CC—BY—NC—ND,OUP使用了CC—BY、CC—BY—NC和CC—BY—NC—ND等。 4.简便性 “授权”对传统期刊出版而言是一件烦琐而需要成本的事情,即便采用格式合同授权,磋商谈判环节通常也不能省略。CC协议将授权内容以格式条款固化,不仅非常明确地界定了作者、出版商、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简化了许可流程,使授权成本大为降低。CC协议还使作者、出版商从复杂的版权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创作和OAJ出版。作者和出版商使用CC协议授权时,可以登录CC官方网站的许可协议生成工具,选择需要的CC协议,应用到发布的作品。一旦将选择的许可协议应用到作品上,有关代码就包含在作品中。这些代码将自动生成“保留部分权利”的按钮,以及作品适用的CC协议声明。如果要使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则自动生成“无保留权利”的按钮。html代码包含有CC协议的元数据,可以使被许可的作品受到搜索和追踪[4]。此外,CC协议还支持RDF/XML格式许可与定位作品。 二、OAJ适用CC协议的价值 1.CC协议是OAJ的理念载体 从表面上看,反版权运动要打破版权垄断对作品传播的阻碍,本质则是最终实现学术交流权的回归,促进知识信息的开放共享,提高社会整体的创新能力与创新水平。特别是在数字技术条件下,版权持续扩张,合理使用制度向网络空间的移植愈发困难,学术交流权的回归显得更加紧迫与必要。BOAI之所以将OAJ确定为开放存取的“金色道路”,一方面,是由于期刊出版是传播知识信息的主要渠道,学术交流权的回归必须推动期刊的开放存取。另一方面,传统出版模式下,出版商掌握着学术交流的主动权,要实现学术交流权的回归,就必须使出版商向社会让渡权利,使学术交流权为作者、用户与学术团体掌控。CC协议的理论基础是“Copyleft”(“逆版权”),核心思想是将非保留版权向社会开放、共享,使用户能够“不受限制”地接触和利用作品,而且CC协议如果得到适用地的立法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强制保证用户享有的阅读、下载、分发、编辑、检索、自存档等方面的权利。OAJ和CC协议具有异曲同工的效能,CC协议是OAJ理念的实现载体。 2.CC协议是OAJ的授权标准 CC协议不仅是OAJ的理念载体,而且是OAJ的授权标准。首先,OAJ的开放程度及其对开放存取的贡献需要得到评价与判断,作为政府、基金会、大学、科研机构和社会其他组织与个人对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扶助的依据。因此,必须构建能在不同的OAJ之间适用的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被广泛认同的评价标准。毫无疑问,CC协议以其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适用性成为首先。其次,CC协议不只是为OAJ提供版权许可的模板,而是创构OAJ出版的完整的版权保护体系,使版权的保留、许可、签约、监督、评价等环节有机组成可控制、可反馈、可调节的机制。再次,CC协议最重要的标准价值,在于其已经成为OAJ出版公认的普遍遵循的圭臬,这种导向作用,有助于形成反版权垄断,推动开放存取,促进学术交流权回归的强大合力,其效果正在显现。 3.CC协议是OAJ的制度模式 版权许可协议必须以对法律的遵循为存在前提。一方面,CC协议以对版权法的遵守为职责。BOAI指出,开放存取并不鼓励违背现有的版权制度,只是寻求在现有版权法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开放存取。另一方面,CC协议的适用以现行版权规则为依据。其一,遵从版权行使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否选择CC协议授权,选择何种CC协议条款授权,由作者、出版商自行决定。其二,CC协议不影响作者和出版商按照版权法享有的所有权利,当与立法冲突时,以法律规定为准。其三,CC协议对作者、出版商、用户都具有约束力,违反协议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CC协议的运行规则与操作体系几乎都可以在版权法中找到依据,并非属于法外领域。 三、促进CC协议在OAJ的运用 1.提高CC协议的法律效力 由于各国版权制度存在差异,为了使CC协议不与适用地域的法律抵触,并受到当地法律保护,就必须以适用地的本土化立法为基础对CC协议进行改造。创作共用组织致力于实施“国际使用权计划”(International commons project),不仅仅是推广开放存取的理念,更重要的目的是促进CC协议在适用地域成为一项得到法律认可的制度。我国尽管对CC协议作了本土化工作,但其关于商业使用、演绎作品等的规定或者与我国版权制度存在冲突,或者法律关系不甚明晰。CC协议的效力主要来自版权法的授权,有必要对其进行适合我国版权制度的再调整。 2.为CC协议提供司法保护 CC协议与传统的版权协议虽然都具有合同性质,但是区别在于后者依版权法规定产生,具有法定属性,而前者基于创作共用组织制定产生,缺乏法律授权。CC协议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对其违反并非可以导致直接的法律后果,于是能否为其提供司法保护就成了未知数。实践中,违反CC协议的现象不乏其例,不利于开放存取精神的维护与理念的传承,也会打击OAJ出版商的积极性。所以,必须为CC协议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前提条件是为CC协议立法。 3.细化CC协议的相关规则 CC协议的设计可谓相当精致,但是并非十全十美,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其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问题。传统期刊出版中,如果因为许可使用的作品本身存在权利瑕疵而引发侵权纠纷,那么责任应由许可方(作者或者出版商)承担。因为,作为作品的提供者,作者和出版商负有对作品权利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的甄别义务。在OAJ出版中,用户免费、自由使用作品的代价是作者或者出版商向其无偿让渡版权,或者说作者和出版商为了用户的利益已经做出了牺牲与贡献,如果再由作者、出版商承担权利瑕疵责任,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按照CC协议的规定,作者、出版商只“努力”使权利无瑕疵,并不绝对“保证”权利无瑕疵,用户使用被许可作品的责任不能转移给作者、出版商,即“谁使用,谁担责”。这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机制,不利于促进用户对OAJ的使用,不利于CC协议的推广。其二,协议的兼容性问题。CC协议的兼容性问题比较复杂,绝大多数用户并不了解和认识,更不掌握相关规则,影响了OAJ的再利用。目前,对CC协议的兼容性冲突尚没有找到较好的解决办法。 4.建立开放存取强制性政策 开放存取之所以需要强制性政策,是因为单纯的规劝、说教在作者、出版商的经济利益面前变得软弱无力,许多作者、出版商并不愿意将由公共财政或者公共基金资助的成果通过OAJ出版,而在强制性政策的高压下,作者、出版商不得不将其经济利益置于次席地位来考虑。有学者指出,开放存取出版的发展是强制性政策带来的,与经济利益并无关系[5]。国际上最有名的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是美国的NIH法案,在借鉴其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2013年美国又相继提出了FRPAA法案及其强化版。2014年,美国总统签署联邦综合法案,其中包含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2005年,英国RCUK发布《关于研究成果开放存取的立场声明》,但是无强制性,于是在2012年又发布RCUK新政,强制要求RCUK资助的论文适用CC协议由OAJ发表。同年,欧盟委员会在展望2020(Horizon2020)开放存取政策中规定,接受资助的成果必须通过OAJ出版或者自存储,欧盟对OAJ出版的论文支付APC。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的涵盖领域日益广泛、规定更加细化,强制力度升高,明确要求适用CC协议的政策也不断增加。 5.构筑OAJ可持续发展机制 对用户来讲,OAJ是免费的,但是出版OAJ不是不计成本的。由于开放存取出版使出版商失去了订购付费的渠道,如何维持期刊的营运就是出版商要直接面对的现实问题,如果出版商连自己的生存都解决不了,又何来开放存取出版。其实,经济问题正是出版商反对开放存取出版的主要原因。目前,OAJ出版商主要采取作者付费的模式来筹集资金,但是付费标准的不断攀升,一方面将原本用于研究的经费转用于OAJ出版,会影响学术进度与成果质量,另一方面不免给公共财政和公共基金的预算造成沉重的负担。有人戏言,OAJ之前,有人穷得读不起好文章,而OAJ之后,有人穷得发不起文章[6]。除了作者付费,国外正在探索多元化的OAJ经济机制,包括志愿服务模型、双重复合模型、机构资助模型、基金资助模型、增值服务模型等。部分OAJ出版商已经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筹资模式。比如,BMC的广告服务模式、PLOS的电子商务模式等。目前,我国OAJ的筹资模式单一、经费来源不稳定、受资助金额数量小,在整体上未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1] 初景利,李麟,沈东婧等.我国科技期刊开放获取出版发展态势[J].图书情报工作,2013(1):43-47. [2] 宋哲.“创作共用”许可协议评析[J].中国版权,2006(4):44-46. [3] 李麟,张晓林.传统出版社的开放出版政策[J].图书情报工作,2013(1):55-60. [4] 腾艳杨.知识共享协议在开放教育资源版权中的应用案例研究[J].现代教育技术,2011(9):11-16. [5] 孟辉.国外开放获取政策最新动态述评[J].科技与出版,2014(9):92-96. [6] 任翔.学术出版的开放变局:2014欧美开放获取发展评述[J].科技与出版,2015(2):1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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