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禁用“晋善晋美”彰显媒体担当? |
范文 | 张枫逸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通知称,一些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还存在语言文字不规范的问题,如随意篡改、乱用成语,把“尽善尽美”改为“晋善晋美”等等,这些做法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相违背,对社会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会产生误导,必须坚决予以纠正。(11月27日《中国新闻网》) “晋善晋美”是近年来山西打出的旅游宣传口号。单纯从传播效果上讲,其有意借用了“尽善尽美”的谐音,语言直白,朗朗上口,不失为一个优秀创意。“晋善晋美”系列宣传片在央视等媒体播出后,的确给不少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打响了山西旅游的品牌。不过,存在并不意味着合理,“晋善晋美”涉嫌篡改成语,属于典型的不规范使用语言文字问题。 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成语作为汉文化的一大特色,是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体现出中华文化基因在现代文明中的延续与发展。推广和传承成语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就必须尊重其固定的结构形式和固定的说法,在语句中作为一个整体来应用。像“晋善晋美”这样一味追求“语不惊人死不休”,随意变动成语的字面结构,破坏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化石”。 “晋善晋美”并非孤例,而代表了一种社会现象。近年来,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传媒网络,肆意乱改乱用字、词、短语、成语等行为泛滥成灾。比如,服装店取名为“‘衣衣不舍”,轮胎打出广告“无与‘轮比”,药品号称“无‘胃不治”。这些看似夺人眼球,实则面目全非,造成了语言文字使用的无序和混乱,专家学者和广大公众纷纷呼吁加以整治。浙江、江西等地在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时,都明确广告应以普通话、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滥用同音字、谐音字篡改成语、词语,否则将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广播电视作为大众传媒,担负着引领和示范的职责,必须带头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做全社会的表率。继去年底发出通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此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再次对随意篡改、乱用成语等用语不规范现象亮剑,充分彰显了媒体的文化担当,不仅切断了违规广告的传播途径,而且有助于引领社会风气,更好地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老干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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