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责任区分 |
范文 | 武合讲+武合金+任晓东 武合讲 男,中国遗传学会会员、中国农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执业,先创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后转入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和专职律师,专业处理农作物种子和种业科技成果保护法律事务。办理了大量的大田作物、蔬菜、中药材和食用菌等种子案件和品种推广案件以及种业科技成果保护、种业技术秘密保护、育种专利和品种权保护案件,均为重大疑难案件。例如,2013年和2014年公安部通报的伪劣种子典型案件的50%以上,均由武合讲律师承办。 参加了历届全国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和《种子法》修订论证。受河南省、江苏省、天津市等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邀请,对种子执法人员、种子管理人员和种子经营者进行培训。著有《农业知识》,在《中国蔬菜》、《中国种业》和《种子世界》等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 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在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中,分为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两者有着质的区别。种子标签应当标注和应当加注的内容,规定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应负的责任,主要是经营“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的责任,规定在《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一条。使用说明应当标注的内容,规定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对使用说明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应负的责任,主要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规定在《种子法》第四十六条。使用说明不属于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使用说明可以与种子标签合并印制,也可另行印制。无论是合并印制还是另行印制,都必须正确区分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及责任。否则,极易产生错案。实践中,凡是根据司法鉴定人或者专家鉴定组成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田间现场鉴定作出的技术鉴定意见,判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都属此类错案。 以品种用途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判定假种子案简介 XW种业生产经营的品种名称为“XW九号”的西葫芦种子,标注的作物种类是“西葫芦”、种子类别是“杂交种”、品种用途是“籽用西葫芦”。XW种业与农户发生种子使用纠纷。农户申请某司法鉴定中心实施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得出鉴定结论:“XW种业的‘XW九号西葫芦符合菜用品种特性”。某省级种子管理总站出具一份《证明》,内容如下:依据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XW种业的‘XW九号西葫芦符合菜用品种特性”,而“XW九号”包装袋标注为籽用西葫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种子法》(原法)第四十六条:“下列种子为假种子:种子种类与标注的内容不相符的。”判定农户种植的“XW九号”西葫芦种子为假种子。农户以某省级种子管理总站出具的《证明》为证据,将种子生产商XW种业和种子销售商HT种业诉讼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公安机关以某省级种子管理总站出具的《证明》为证据,依法追究种子生产商XW种业和种子销售商HT种业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本文对种子管理机构依据技术鉴定意见判定种子质量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不予评论,仅就本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种子标签责任还是使用说明责任,分析如下。 1 品种用途,不是种子标签的内容,而是使用说明的内容 使用说明和种子标签合并印制的,如果区分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就应当首先区分标注的内容,是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还是使用说明应当标注的内容,然后再区分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是种子标签责任还是使用说明责任。 1.1 品种用途,不属于种子标签标注的种子种类的内容 《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为假种子。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种子种类包括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 ①品种用途,不属于作物种类 《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5.1.1.1 作物种类名称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按植物分类学上所确定的种或亚种或变种进行标注,宜采用GB/T 3543.2和GB/T 2930.1以及其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确定的作物种类名称。《GB/T 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确定的西葫芦的作物种类是西葫芦(美洲南瓜)Cucurbita pepo L.。依据上述标准,植物分类学上的西葫芦的作物种类只有“西葫芦”,没有“籽用西葫芦”。“籽用西葫芦”,不属于作物种类。某省级种子管理总站依据“XW种业的‘XW九号西葫芦符合菜用品种特性”的鉴定结论,判定“XW九号”西葫芦种子为“种子种类与标注的内容不相符的”假种子,不符合国家标准关于作物种类的规定。 ②品种用途,不属于种子类别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案涉种子标签标注的種子类别是“杂交种”。杂交种是指由基因型不同的亲本交配所产生的子代。《种子法》规定的杂交种,特指可以利用杂种优势,具有栽培推广使用性能的杂交种。杂种优势是指2个基因型不同的个体杂交产生的杂种,在个别性状或综合性状上,比其双亲优越的现象。育种家种子是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种子的最初一批种子,用于进一步繁殖原种种子。原种是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用于进一步繁殖良种种子。大田用种是指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达到大田用种质量标准的种子,用于大田生产。品种用途既不属于杂交种,又不属于常规种,不属于种子类别中的任何一类。根据“XW种业的‘XW九号西葫芦符合菜用品种特性”的鉴定结论,既不能判定“籽用西葫芦”不是杂交种,也不能判定“籽用西葫芦”属于常规种中的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某省级种子管理总站依据“XW种业的‘XW九号西葫芦符合菜用品种特性”的鉴定结论,判定“XW九号”西葫芦种子为“种子种类与标注的内容不相符的”假种子,不符合《种子法》关于种子类别的规定。 1.2 品种用途,是对品种特征特性的特别说明,属于使用说明的内容 依据《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的规定,品种用途属于品种的特征特性;例如,花生品种的用途分为:食用、鲜食、油用、油食兼用、饲用/牧草、景观(地被)、其他。《GB 20464-2006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应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例如:“饲用甜菜”和“糖用甜菜”。XW種业在作物种类名称“西葫芦”前附加相应的词“籽用”,目的是为了特别说明西葫芦品种“XW九号”的用途。在作物种类“西葫芦”前附加的相应的词“籽用”,不属于作物种类的内容,而是对品种的特征特性的特别说明。某省级种子管理总站依据“XW种业的‘XW九号西葫芦符合菜用品种特性”的鉴定结论,判定“XW九号”西葫芦种子为“种子种类与标注的内容不相符的”假种子,既属于将品种的特征特性和种子种类相混淆了,又属于将种子标签的内容和使用说明的内容相混淆了。法律概念错误。 2 应以品种真实性鉴定结果,确定籽用西葫芦符合菜用品种特性的事故原因 司法鉴定属于技术鉴定,其鉴定意见是在不以种子实物为检材的情况下根据田间现场性状表现推定事故原因的间接的主观意见。如果判定种子的真实质量和确定质量责任,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双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 任何一个品种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具有特定的应用价值和适宜的种植区域。品种在不适宜种植的区域推广种植的,就可能产生环境变异。因为品种性状不属于种子标签标注的法定内容,所以不可以根据品种性状表现与标注的使用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判定是否属于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因为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所以品种性状表现与使用说明不符的,除属于标注不真实的外在质量外,还有可能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的内在质量。是否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品种真实性进行鉴定。“XW九号”是登记品种,应当具有标准样品和DNA标准图谱。要判断田间现场的性状表现与使用说明的“籽用西葫芦”品种特性不符的事故原因,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法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执行法定的程序,对“XW九号”籽用西葫芦种子的品种真实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性状表现与使用说明不符的原因是遗传变异还是环境变异,判定品种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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