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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的界定
范文 徐强
摘 要: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商业秘密遭受侵权,不但会对所有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也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基于此,本文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予以分析,探讨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的界定方法,以期为商业秘密罪方面的研究予以补充和丰富。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客观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于商业秘密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针对商业秘密罪,我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也予以了界定,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下面,先讲一讲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特点。
1 侵犯商业秘密罪概述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特点
我国《刑法》第219条中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机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特点主要包括:
一是盗窃、利诱、侵犯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这其中的不正当,不但包括不符合法律,还包括不符合论理,也包括违反诚信原则。其中,盗窃就是典型违反法律的行为,如监听、偷拍或复印等,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盗窃行为。
二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机密。在获取权利人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将商业机密通过媒体公开,或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传播,这都属于披露商业秘密,这种行为将会对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这就意味着商业秘密中的商业价值受到破坏和丧失,影响到权利人的正常经营秩序,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后果
刑法中,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所规定。刑法第219条规定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该条款描述比较笼统,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一定的不便性。
除刑法中规定外,部分法规和规定中就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有所涉及和描述。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规定》中指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籍的,如果经济损失损害在五十万以上或导致权利人破产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进行追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规定了,被侵害侵权人损失数额不易计算的,赔偿的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行为期间因为侵权而取得利润。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侵害他人专利权,损害赔偿应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而遭受到的损害或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而取得的利润来认定。
2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的界定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界定
根据刑法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只有行为能成为处罚对象”,而这也是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要素。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定,首先必须对权利人商业机密构成披露事实。商业机密存在较高的商业价值,如果行为人出于竞争关系将权利人的商业机密公之于众,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的行为,可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不一定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使用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中的部分要素。所谓使用商业秘密,即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一般行为人在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会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进行修改或升级,这就给犯罪界定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在该要件的判定上,应强调非公知性信息的同一性。非公知性信息的同一性,可以从功能相同性等方面进行判定,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侵权行为的界定
民事审判部门在界定商业秘密侵权是认为:在首先确定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只要是行为人利用或取得的信息和商业秘密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商业秘密能被行为人所接触到,同时行为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所利用或者取得的信息是合法的,就能定性为行为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成立。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授予行为人具有举证的权利,行为人可以对自己被诉的侵权行为抗辩,为自己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举证,假如行为人没有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侵权行为不成立,那么法院就会定性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成立。在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使用这种审批模式进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判。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诉机关要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举证,而在行为人提出抗辩时,行为人也有举证责任。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举证过程中,假如公诉机关已证明行为人利用合法手段无法获得商业秘密,就可以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假如非要公诉机关证明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和途径,对于公诉机关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这样就会造成对嫌疑人权利的过分保护,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超法条侵权行为的界定
虽然,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刑法》中已经予以规定,但《刑法》中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和笼统,只是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般行为,而在实际的經济活动中容易出现一些超法律的侵权行为,在这些侵权行为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阻碍。
首先,关于非法侵占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商业秘密是不可复制的,同时还存在较高的商业价值。然而,商业秘密的无形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商业秘密的侵占行为。例如,一些企业中产品和专利技术的研发由部分人员负责,如果该负责人员拒不交出商业秘密,就会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后续生产和研发工作,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针对这种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予以明确界定,且行为人的这种做法并不在《刑法》条款规定内。针对这一问题,应进一步对目前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条款予以丰富和补充,添加以职务便利侵占或违反有关商业秘密使用的要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其次,对过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行为人在非故意的情况下将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也使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样在《刑法》中没有提及。目前,学术界有关过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存在两类看法。一种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没有过失。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权利人必将面临重大损失。对此,行为人和企业应按照《刑法》追究过失责任。另一种则表示应降低过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任追究。笔者认为,《刑法》中只涉及故意而忽略过失非常不妥,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充,对过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必须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力度。
3 结语
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在认定侵权行为的构成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不断的探索总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使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定更加明确,易于操作,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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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