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代履行制度在土壤污染修复中的功能 |
范文 | 蔡珠莎 马永双 [摘 要]随着我国大规模开展土壤污染修复活动,代履行制度在地方政府履行土壤污染修复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改善修复停滞、促进土壤环保产业发展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代履行;土壤污染修复;功能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大力开展土壤污染修复活动,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地方政府面对大规模污染地块时力不从心,往往会耽误修复。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主体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因此,代履行制度在地方政府履行土壤污染修复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实现环境管理目的的需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环境管理作为一种实现环境保护的手段,其主要是针对水、大气、土壤、生物等各因素的保护。若义务人不及时或者拒绝处理危险固体废弃物、化学工业垃圾、放射性气体等严重危及周边居民人体健康以及生态坏境的污染物,代履行制度就能够及时发挥其功能。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在作出处分决定、发布催告通知书等合法程序后开始投、招标工作,由选中的环保公司、机构或具备资质能力的个人来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以减小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环境保护主要目的在于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的发展,代履行制度解决了以往政府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督促、监督企业、工厂、修复单位履行义务的被动状态,使环保部门能够充分发挥能动作用,使土壤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成本,实现环境管理的目的。 2 弥补限期治理制度的不足 限期治理制度是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中的一种,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系列措施。尽管限期治理制度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确实解决了很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问题,但是其弊端也不容小觑。在该制度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过程中,会出现不履行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履行不能,指污染者由于客观原因已经无法履行修复义务,并不是其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例如毁灭性灾害、公司破产等。二、拒绝履行,指义务人在客观上具有履行土壤污染修复的能力但主观上故意不履行。三、迟延履行,指义务人客观上有履行的能力且主观上也无故意,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或未完成治理义务。四、不当履行,指义务人虽然履行了修复义务但是不符合限期治理决定的要求。我国法律对以上四项履行不能的情况一般是通过罚款、征收超标准费用、责令关闭等强制性措施来解决的。尽管这些强制性措施也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企业污染环境的现象,许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往往宁愿交罚款也不愿意治理污染,因此远远达不到改善坏境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事后补救性质的环境代履行制度便能够在限期治理制度之后继续发挥行政强制执行的作用,避免限期治理制度造成的烂尾现象。限期治理制度和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即达到治理环境、恢复环境的目的。 3 促使义务人及时履行修复义务 代履行制度对义务人及时履行修复义务具有促进作用。代履行制度弥补限期治理措施制度的不足,告诫义务人不及时履行将会进行间接强制执行,不仅要接受处罚,还要支付代履行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自己不及时履行义务,只会增加治理成本。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法人或者社会经济组织,代履行制度可以给企业等社会成员予以警示和告诫,主动治理土壤污染,进行土壤修复直至恢复原状,消除土壤中危险固体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威胁和危害。 4 改变“以罚代治,一罚了之”现象 在环境治理尤其是土壤污染治理这块工作中,地方政府為了图省事往往选择以罚代治,笔者认为,罚款更大的作用在于对义务人的惩戒,而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土壤环境这个根本目的上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反而容易本末倒置,使得土壤污染治理成为贪官污吏的生财之道。且若政府在处理环境问题中总是以罚代治,会激起社会矛盾,不利于政府与老百姓的关系处理。代履行制度在前提条件成熟下成为环保机关解决土壤问题的另一种途径,不仅能够有效解决环境问题,而且还能从人道主义层面保障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官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5 促进土壤修复产业的发展 很多环保技术公司的环境代履行业务占全部业务的比重较小甚至为零,代履行制度被广泛实施后,会给环保产业提供较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土壤污染修复产业中代履行制度的发展,社会上对这一业务的需求大大增加,环保企业也能够尽力去争取,形成一个良性的、成熟的环保市场。一旦成熟的环境保护市场形成,很多其他领域的资金和技术(如房地产企业)便会更多地涌入到这个领域,从而实现国家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马宇佳.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4. [2] 华冰群.论环境保护行政代执行[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3). [3] 马宇佳.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4. [4] 李明华主编 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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