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网约车监管困境的法律出路研究 |
范文 | 闫园园 郑丽娜 汤珊珊 [摘 要]2016年7月14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网约车无疑是过去一年多来最吸引眼球也引起争议最多的现象之一。已经存在的法律是否适用,怎样适用,还是通过法律建立新的监管模式?本文在对相关理论研究系统梳理的基础上,以唐山市为例,通过对网约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新政出台背景及效果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网约车监管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约车;政府监管;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F572 [文献标识码]A 1 网约车的兴起与发展 网约车自产生以来,在短短几年内飞快发展,成为百姓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其基于移动互联网、以手机APP为主要服务平台、为具有出行需求的顾客和具有出行服务资格与能力的驾驶员提供有保障的连接服务的新型服务模式。这一新型服务模式除了提供预约租车服务之外,还可以通过创新性地利用信息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和管理优化技术来开发、整合一系列综合服务。网约车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人们出行的效率,填补了公共交通的空白,同时也为节能减排做贡献。 2 网约车新政产生的背景以及政策实施效果 2.1 网约车新政出台背景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时代兴起下的一种新型服务模式在其迅速发展和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网约车在车辆、司乘关系、运营方式等方面具有特殊形态,因而存在逃脱税收征管、安全监管、出租车许可管理等问题,这正是它遭受不同程度排斥和抵制的主要原因。然而市场在利益导向下对网约车运营中产生的负面现象缺乏有效的规制,所以政府有必要加以管制,保障网约车运营的良性发展,《行政许可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也给政府对乱象进行规制提供了依据。为了保障和促进网约车行业的良性发展,2016年7月14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国自此正式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网约车合法性的国家,在网约车新政中,主要内容包括: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及程序、驾驶员准入条件、车辆准入条件、车辆报废管理、劳动合同管理、车辆和程序员许可申请、价格机制。如今新政出台接近两年,相比于破局之初,目前的赞同之声却并不强烈,各种新的问题也是不断出现。 2.2 政策实施效果 交通运输部在今年公布的数据显示,网约车新政实施后,截止目前,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发布了实施意见,以河北省的唐山市为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并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网约车巡游揽客,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改,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等。 以新政出台前在河北省唐山市展开的网约车司机调查问卷为例,在参与调查的32人中,80%人数的驾龄在三年以内,成为网约车司机1-2年的人占90%,兼职司机占87%,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偶尔进行培训的占56%,70%的司机认为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招录把关不严,保费高,补贴低,对网约车平台较满意的占70%,遇到网约平台的冲突时普遍会选择独立和平台管理者据理力争、报警、起诉或者其他司法程序,68%的人对网约车暂行办法的内容略知一二,62%的人认为先行暂行办法对车辆准入的要求很有必要,53%的人认为网约车暂行办法致使兼职网约车司机收入降低了,45%的人认为在没有当地户籍的情况下不会选着继续做下去。 2.3 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网约车新政出台以后,对于司机而言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仍存在诸多遗留问题, (1)驾驶员资格。就唐山市为例,网约车运营平台对驾驶员招录标准低,绝大数司机都是兼职司机,驾龄短,资质低,网约车平台内部也没有统一对驾驶员进行专业的驾驶和服务上的培训,网约车产生安全问题和服务问题的相关报道屡见不鲜,而且一旦发生问题也无完整配套的解决措施。 新政中对驾驶员的准入条件作出了详细规范,网约车驾驶员要求满足无交通肇事犯罪纪录、无饮酒后驾驶纪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条件,同时新政也要求驾驶员考取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许可申请未设定申请人要求,给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集中办理驾驶员许可申请、加强驾驶员管理以政策空间,方案明确规定网约车运营公司可以根据工作时间、服务频率等特征,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以满足对网约车灵活用工需求。同时新政的这一举措,有效地规范了驾驶员资质良莠不齐的现象,在整顿网约车行业的同时,也使得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但与此同时个别地方在新政落实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比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出台的网约车新政,在国家原有的各项标准外,还对驾驶员的非常户籍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这无疑是给诸多平台的网约车司机设置高门槛,使很多异地户籍司机面对网约车望而却步,附带严重的歧视色彩,这也涉嫌限制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约车数量发展,增加了打车难现象,不符合国家鼓励绿色环保出行和大力发展共享经济。发展网约车应因地制宜,遵循平等非歧视原则,使本地户籍和非本地户籍驾驶员按比例参与网约车运营,以及加强驾驶员培训,保障出行安全。 (2)车辆报废和准入条件。网约车发展过程中,车辆的质量也存在多样性,一些并不适宜载客的车辆也在网约车市场中混迹,这给运行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新政关于车辆准入标准做出了规定。有关于车辆报废管理,新政中要求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等。省级有关部门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规定。 政府这一系列举措有效对车辆质量进行把控,有利于对车辆进行实时监管,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乘客的出行安全。但新政实施以后,部分地方在落实时提高了车辆投入运行的门槛,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车辆标准做出了详细要求,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等等。这些地方对于网约车车辆把控限制太过严格,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符合正常运营标准的网约车车辆投入使用,增加了车辆的运营成本,这种车辆的大量减少不但增加了人们打车的难度,而且也使得网约车价格大幅度提升,减少了人们出行选择的方式,极大地降低了网约车的便利程度。《暂行办法》第一条要求“满足社会共总多样化的出行要求”,深圳市此举无疑是违背了《暂行办法》精神。因此,各地出台新政应适当放宽要求,运营车辆可以满足人们日常安全出行即可。 (3)网约车平台规制。新政对网约车的性质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即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网约车新政出台以前,国内存在着以滴滴为主要平台的网约车公司,控制着国内市场高达80%的份额,一度形成垄断市场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继新政出台后,神州专车、美团专车等网约车平台抓住机遇,迅速发展,促进了市场的有序发展,良性竞争,真正使网约车驾驶员、乘客、网约车平台从中受益。政府也应该紧追时事,加大对网约车平台的反垄断监管,禁止各种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控制大规模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联合定价等行为。 3 结论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经济下的产物属于新生事物,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引起了非常广泛的争论。网约车的产生和发展改变了人们传统的出行方式,给人们出行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选择,同时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然而我们在享受网约车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要去面对和解决网约车发展中产生的问题,例如网约车运营中存在的一系列安全保障问题,立法上的缺失且不完备,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具有滞后性,网约车行业的灵活性高,监管难度大,乘客投诉及其平台反馈机制不健全等。国家及其各个地方应该实时进行监管,关注网约车行业的最新变化和新问题,及时出台相关法律以及解决措施,不断鼓励、支持、引导网约车行业的发展,构建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优化产业結构,为经济增长提供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王静 中国网约车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2016(02). [2] 杜昱臻.论新政背景下网约车市场法律体系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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