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共享经济下税收征管模式优化探索 |
范文 | 张睿麟 近年来,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我国各领域创新和改革带来重大机遇,“共享经济”这一新型经济业态随之兴起,颠覆了传统经济形态。作为大数据时代下成熟发展的产物,共享经济自兴起以来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的态势,在共享经济下的税收征管模式也需要转型升级。鉴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共享经济下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优化策略,旨在为提高税收征管模式在共享经济下的适应性献力。 一、前言 在2019年3月15日第13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李克强总理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曾表示,对于当前新的共享经济体系发展,要持包容和审慎的态度,在发展中予以纠正。共享经济的兴起对于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提供广泛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等均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引起了市场经济结构的变化,并产生了虚拟经济等多种新型业态,也无形中对税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更多的需求。因此,在发展共享经济的同时,也要确保税收征管模式与时俱进,才能够为共享经济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二、共享经济概述及共享经济征税价值分析 (一)概述 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共享经济这一概念由美国社会学教授所提出。在提出之际并没有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但随后,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成熟发展,共享经济逐渐从理论应用到实际,甚至成为了各个国家的新的经济业态。所谓共享经济,是指实现使用权的共享。而与标的物的所有权无关,是以赚取一定报酬为目的,标的使用权暂时让渡或转移的一种全新经济运营模式。共享经济的状态下,人们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整合线下产品或服务,真正做到物尽其用。在以较低的价格提供需求者的同时,构筑协同消费网络经济。 (二)价值分析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需要制定与之相匹配的税收征管体系,因此共享经济征税也有着一定的价值,首先有利于维护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税收只对所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相同情况同等对待,为其营造出公平、公正的环境,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持直接对接工区,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可以简化其中不必要的流程,促进双方达成交易。因此,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实质层面产生应税行为或所得,就应该与传统企业一样,按照规定纳税,才能够确保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利于遏制税收的流失。共享经济的兴起,打破了传统中一些行业区域化的经营模式,势必会对传统行业造成一定的冲击,也会无形中减少国家的税收。而及时设置与共享经济相匹配的税收征管模式,可以帮助国家避免税收流失带来的问题。最后,有利于创设出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由于现行的税收制度并没有直接要求共享经济做出明确的征税内容。但我国税法明确规定,对于任何交易行为且不属于免税范围内,则应该依法纳税,而共享经济对于提高资源利用率、环境保护、生态文明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科技进步的趋势下,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共享经济行业中,巨大的税基袁正逐步形成。更是需要规范交易市场,跟进税收的征管与监督,打造公平良好的竞争平台。 三、共享经济下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共享经济下税收征管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几点问题,首先是征税和纳税的主体尚未明确。对于纳税主体来讲。根据上述分析得知,共享经济的整个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平台联系双方供需第三方支付平台向需求方提供支付渠道,而资金方式由需求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返还给网络交易平台中。因此,所涉及到的纳税主体会存在歧义,而目前税收制度并没有对共享经济的纳税主体进行明确规定,也会影响税收征管的效果,征税对象不易辨别,也会影响税收征收效果。有专家学者在研究中指出,可以假定共享经济中服务提供方属于共享经济平台雇员身份,这样可以将其提供服务的营收转化为个人所得税上的工资。但仍有一些地区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的商品和劳务划分变得十分模糊,且难以鉴别,也无形中加大了稽查难度。 其次,税收管辖界限不够清晰,影响着共享经济下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在以往的经济模式下,纳税人一般是企业或经济实体组织,且有着固定的场所。需要在当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履行纳税义务,但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人们的应税行为转移到虚拟空间中,交易方式也成为了在线交易,经营者通过共享平台的方式获得的应税收入来自于全国并集中于机构的所在地,但真实的交易行为却分散于全国各地。这种偏向于虚拟化的网络代替了传统的经济模式,也加剧了税收管辖权的界定难度。 最后是税收征管機制缺乏,信息化建设存在滞后性。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时代成熟发展的产物,双方可以在线上交易。但与之相匹配的税收征管模式也需要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但目前许多地区的税收征管模式仍然存在滞后性,以手动方式为主,并没有实现无纸化交易。与此同时,基于共享经济下,大多数经营者的收入处于动态变化,加上更多个体经营者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也会无形中加大税收机关的难度。 四、共享经济下税收征管模式优化策略分析 (一)明确征税和纳税的主体 明确征税和纳税的主体是共享经济下税收征管模式优化策略之一。通过上述分析得知,我国基于共享经济下税收征管的征税和纳税的主体尚未明确界定,无形中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针对这些问题,务必要从两方面入手,首先要明确纳税的主体。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涉及到交易的主体分别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共享经济平台和资源的供给方,因此,要了解三方主体在交易中所获得的利益,并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在明确纳税主体地位的同时,也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税务登记制度。考虑到资源供给方在三方中的纳税主体身份相对模糊,需要结合具体的共享经济模式而因地制宜。其次,要明确征税对象。根据上述分析得知共享经济下的征税对象相对复杂,因为其所涉及到的领域相对宽泛,并且服务内容多种多样,务必要将课税对象以服务内容为依据进行明确划分。例如,作为信息中介的共享平台,例如知识付费平台,而这种平台作为线上中介,皆为交易双方提供各自所需的信息服务,则可以完全是为信息中介,按照现代服务业来征收增值税。 (二)清晰界定税收管辖问题 清晰界定税收管辖问题,是共享经济下税收征管模式优化策略之一。共享经济模式下,人们的应税行为也需要有所转变,从传统空间转移到虚拟网络空间,这也说明了传统的税收管辖权设定方式存在的局限性,已经无法更好地满足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共享经济征税的需求,也务必要合理界定税收的管辖权,特别是要明确其范围和边界,网络空间显著的割裂了交易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在打破时间空间限制的同时,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完成交易,而机构所在地从某种程度上也会被虚拟化,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基于实践为基础,开展网络空间下的税收管辖权研究,填补传统属人属的原则中的制度漏洞。依靠大数据时代下的资源共享平台,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构建信息化税收管辖权体系,除此之外,无论建立何种税收管辖权理论,都务必要符合市场经济实际发展需求和国情,确保责任与收益相匹配,还要坚持公平、公正,不论如何征税,消费者所承担的赋税最后一环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资源供应方和共享经济平台会使用交易发生地的相关公共服务。在此基础上,以交易发生地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着相应的道理和可行性,但如何界定共享经济下的交易发生地,仍然需要相关学者的探讨和实践的分析总结。但其中要明确的是交易平台的经营性质,否则会严重影响交易范围以及税收的使用情况,以专车为例,专车服务一般是由科技或信息公司命名,被核准的一般是由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并不直接适用于交通运输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经营性质,也需要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打造信息化税收征管机制 打造信息化税收征管机制是共享经济下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策略之一。为确保共享经济在我国的持续性发展,务必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税收征管模式,也要依靠大数据背景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机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由于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交易方式,从传统交易转为线上交易,通过电子信息技术为共享经济平台提供了数据和技术支持,面对多元化的交易主体,各方主体间的复杂法律关系以及日益先进的教育方式等等,都需要引進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监管手段来提高监管的时效性。例如,可以采用信息管税的方式,作为一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涉税信息加以收集分析判断的新型税收征管方式,更加强调现金流和支付平台的监控,重视设施的第三方平台和涉税信息的共享系统建设,也能够为共享经济税收征管提供新的思路。 五、结语 总而言之,共享经济已经成为了我国市场经济现代化发展的一种重要趋势,务必要制定与之相匹配的税收征管模式才能够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并遏制税收流失等情况。 (作者单位: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课题名称:共享经济下第三方运营机制的优化及其税收征管研究,课题编号:GL19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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