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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在我国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一些思考
范文

    山 泉 方克增

    摘要:在当今社会,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环境责任保险兼具了经济手段的弹性和行政手段的强制性,建立起符合实际情况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对于我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人类可持续发展都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完成的,希望能对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提出几点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责任保险;强制性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而且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计,我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

    然而,我国现阶段环境污染赔偿制度尚不完善,事故责任方很难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受害者很难得到应有赔偿,以致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国家、社会来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此应运而生。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同时又能给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因此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发展适合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己经成为了事关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下面笔者将会就我国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

    1 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模式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大多属于自愿性保险,采取完全自愿的投保方式,多数企业抱着侥幸的心理,不愿意投保,而宁愿自担风险。这使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都是较高风险的企业。当投保人的风险普遍提高时,其转嫁给保险人的风险也相应变高,则保险人的资产质量必然下降,导致保险人的信用危机。这将导致保险人或者将极高风险的企业剔出承保名单,这与设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初衷背道而驰;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这则会使风险程度低的投保人退出责任保险,使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公平赔偿的现象普遍存在。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不仅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赔偿权益,而且有助于保护侵权人的合法利益。增强其治理污染或控制环境污染的能力。只要加害人有污染环境致他人损害的事实以及该污染行为与该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危险程度的高或低,持续还是突然,仅是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

    其次,鼓励强制责任保险之外的任意责任保险。由于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不能拒绝投保,出于保险负担的考虑,环境责任保险往往只提供最低限度的赔偿,无法填补受害人所遭到的全部损失。对于强制责任保险的不足,可以由任意责任保险来补充。任意责任保险具有营利性,没有限额赔偿的限制,只要缴纳的保险费多,发生损害时的赔偿也就越多。这样可以更大程度上的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此外,有种观点认为,对于中小型的公司来讲,由于其资产和资金规模有限,所以如果发生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可能无力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所以强制令其购买环境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而对于像中石油、中石化这样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来讲,完全有财力在发生环境责任事故后给予受害人以赔偿,所以不必强制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但笔者认为,即使是对于这些大公司来讲,购买环境责任也是必要的,并且能给企业带来额外的好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可以部分地化解和转移发生环境责任事故发生后污染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由于在购买了环境责任保险以后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形下,赔偿责任会有很大一部分从污染者转移到了保险人身上,索赔和赔偿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不再是污染者和受害者之间而是保险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了,随着利益关系的转移,发生在环境污染事故后污染者和受害者之间可能发生的尖锐的矛盾也随之转移了,由于污染者不再担心赔偿责任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的巨大财务压力,并且出于维护企业形象的需要,其反而会积极协助调查相关的污染及损失情况并及时清理污染,并在受害人提起诉讼时向其提供便利。这样无疑会大大缓解企业在事故发生后的公共关系危机,使其对公司形象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其次,购买环境责任保险有助于保证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稳定。购买了环境责任保险之后,可能发生的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巨大偿付责任变成了稳定的保费支出。如果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并带来巨大的赔偿责任,虽然大企业完全有财力支付赔偿金,但巨大的支出还是会给公司的利润带来巨大的波动,特别是如果环境责任事故如果发生在公司经营不顺利或亟需资本扩大规模的时候,那么巨大的赔偿就会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决策制定。如果企业还是上市公司的话,环境赔偿责任所带来的巨大不确定性无疑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所有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稳健运营,而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则会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最后,环境污染责任的调查和定损以及事后处理诉讼纠纷等事务都是比较专业的技术。将风险自留的方法必然使得企业要储备一定的人力来应付可能会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这无疑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而通过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从而将这部分事务转移给具有更专业技术的保险公司来做,有助于更好的对事故进行调查,也使得企业可以专心投入到自己的核心业务上从而更有效地增强其竞争实力。

    2 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性质

    从保险性质的角度,保险可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两种。决定某种风险是由商业性保险承保还是作为政策性保险承保,取决于产生该种风险的活动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程度,以及在正常商业环境下承保该种风险的赢利程度。目前,我国除商品出口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外,其余的都是商业性保险。

    环境侵权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的和持续性的两种。其中突发性的环境侵权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症状,可一旦发生,就即时造成损害,受害人也能发现自身受害,且能比较容易对损害做出认定的侵权行为;持续性的环境侵权延续时间长,甚至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的结果。因此,侵权人和受害人对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经过,往往缺乏深切的认识,以至于对侵权行为何时存在,侵权人是谁等问题难以认定,受害人更无从举证,因此难以及时得到救济。比较而言,我国目前的侵权行为更多的是后一种状态,它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影响更大。突发性的环境侵权对侵权人、受害人、损害程度的认定要容易,由此,对于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保险应作为商业保险看待,对于持续性环境侵权的责任保险应作为政策性保险看待。

    3 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步骤

    第一步,可以针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环境污染风险推出专门的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并统一制定条款及费率。并由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出面引导各非寿险公司成立联合共同保险体来共同承保这项业务。同时成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吸收业内的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讨论制定相关的条款及费率标准。这是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具有高风险、高成本、赔偿额巨大等特点,单个保险公司往往难以承受,如果不采用成立共保体进行联合承保的方式很可能会使得中小规模的保险公司不敢涉足环境责任保险这种存在巨大风险的保险产品,从而造成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如果造成了只有少数几家大型保险公司承保此种业务的局面,反而会造成垄断,削弱竞争水平,不利于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具体操作中,可以选择部分行业先试点实行环境责任保险的话,如果试点获得成功地话如果就会积累宝贵的经验并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为进一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推广环境责任保险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步,在第一步运行一段时间并积累了足够的经验之后,逐步对所施行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根据风险因素的不同从而进行细化,建立更为全面合理的费率表,并建立根据以往记录为参考的无赔款优待模式。这个过程中要对各企业的污染记录情况、污染处理措施情况做详细的记录并在信息在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享。

    第三步,在前两步已经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实行半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即虽然还是要求企业必须投保,但不要求其必须通过共保体购买保险,可令其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并且对于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费率和保障范围也可以适度放开,但也要根据各企业过往的环境污染记录以及当前所采取的环境污染治理措施等状况审查其所投保的产品的合理性。

    第四步,将所获得的经验推广到更广泛的领域内,真正建立起综合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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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2:4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