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沉默权与侦查讯问 |
范文 | 摘 要 沉默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其实质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并且确保其自愿作出供述。讯问权则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殊权利,是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为了揭露犯罪、查明案件真相,从而达到保障人权、追求诉讼公正的目的所采取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沉默权使得犯罪嫌疑人可以逃避侦查人员的讯问,导致口供的获取难度增加,使侦查讯问工作面临被迫中止的窘境,妨碍了侦查人员及时有效的揭露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 关键词 沉默权 侦查讯问 沉默权制度 一、侦查讯问与沉默权 (一)侦查讯问的界定 侦查讯问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收集案件证据,依照法律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以获取其真实供述和辩解的一项侦查活动。从中可以看出侦查讯问是公安机关获取口供并对证据进行查证的重要诉讼手段,也是劝导和教育犯罪嫌疑人弃恶从善的有效方法。侦查讯问是在法律限定的时间内,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为了各自的核心利益,通过肢体语言、话语和面部表情进行面对面的对抗,在这一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且刑诉法中也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因此侦查讯问具有直接性、时限性、冲突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二)沉默权的界定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每个人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从这可知,沉默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特殊权利。一般来说,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因此本文所研究的重点,也主要是上述狭义的沉默权。 二、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利与弊 (一)沉默权制度对于侦查讯问的有利之处 1. 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使得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是有罪还是无罪无须承担举证的责任,反而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它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通过形成证据链来证实犯罪。 2. 改变传统侦查模式,提高侦查的技术水平。沉默权的存在对传统的侦查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威胁,迫使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结合自己的经验和学识对传统的侦查模式进行改进,使之与沉默权相适应。对侦查模式的改进是一个长期和艰难的过程,这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加大经费的投入,改善侦查人员的侦查装备与设施,并通过学习教育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和取证能力,不断创新侦查方法和技术手段。 (二)沉默权制度对于侦查讯问的不利之处 第一,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的对抗中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给侦查破案形成了较大障碍。 第二,沉默权在保护无辜者方面的作用不显著。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罪的人不需要沉默,而是进行积极的自我辩护,争取早日破案,还己身清白,而真正有罪的人却会千方百计保持沉默,以免失言而暴露自己的罪行。正如边沁所说:“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沉默权制度),无罪者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 三、沉默權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然性 (一)确立沉默权制度符合我国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沉默权是一项平等权,它是为保护人格尊严等权利而产生的,对于人格尊严、精神意志的自由和言论的自由,全国公民享有平等而互不侵犯的权利,不受任何干涉与限制。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犯罪嫌疑人当然具有自己的人格尊严。 (二)确立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关怀 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基本权利应以正确的方式予以对待,任何非人道对待都是违背人道主义的。在侦查讯问阶段,掌握国家公权力的侦查人员对待犯罪嫌疑人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利用公权力迫使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这是违反人性,不符合人道主义的。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司法审判也从肆意妄断走向证据定案,确立沉默权是社会主义文明发展的体现,是我国对犯罪嫌疑人人道主义关怀的体现。 (三)确立沉默权制度是我国与国际接轨的体现 各国对于沉默权都在本国法律内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美国的米兰达告诫,英国的《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日本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等。这表明沉默权制度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已经得到了各国的认可,沉默权的确立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并且国际法律公约中也有很多添加了与沉默权相关的法律条文,我国也加入了其中的一些公约,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简介:杨一帆(1996—),男,内蒙古包头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侦查。] 参考文献 [1] 胡关禄.侦查讯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2] 郑晓均.侦查策略与措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 陈光中,崔敏.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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