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律师解疑 |
范文 | 王登山 问:承包人应否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2008年5月1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工厂工程交由承包人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工期135天,每延期7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工程于2008年5月13日开工,2009年1月5日竣工,工程延期竣工102天。后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发包人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延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辩称延期竣工的责任在于发包人未能按期提供施工图纸,存在停电、台风等原因致工期延误。 1、哪些情形下承包人可以申请工期顺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发生发包人未能如期提供图纸以及开工条件,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因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等情况,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即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未能如期提供施工图纸等情形,需经过一定的确认程序。 2、承包人主张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免除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承包人认为施工过程中因图纸不到位、未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存在停电、台风、暴雨及设计变更等原因,工期应予顺延。该事项举证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庭审中承包人既未能提供与发包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工期顺延签证,也未能提供其曾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的报告,所以其主张工期应予顺延证据不足,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逾期竣工违约金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约定,延期竣工构成违约的,每延期7天应支付20万元违约金。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经审理确定工程延期102天,法院判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80万元。 4、本案对于承包人的启发。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引起工期延误的事实可能确实存在,但由于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报告和确认程序,结果为此承担了昂贵的违约金。本案提醒承包人:当合同约定的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发生时,不应消极等待施工条件的恢复及放任损失的扩大,也不能仅仅口头与发包人进行报告或联系,而应积极采取措施,按合同约定就造成工期延误的事由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及时取得申请工期顺延的签证,并及时收集、固定引起工期延误的其它证据。一旦发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情况,承包人即可据此证明工期延误并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从而避免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5层(100007) 电话:18601146333 (010)6279 9199 电子信箱:wangdengshan9@sin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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