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志华 众所周知,地方立法发轫于1979年,当年出台的地方组织法,明确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地方立法自此成为一项国家制度设计。拓展于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迈入主体更多元、层级更丰富的新阶段。经四十余年发展,地方立法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是省(市、区)、设区的市、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宪制权力,更是衡量地方人大工作水平和实效的直观标尺。每个地方立法主体都无比重视立法,这推动了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但也带来了唯立法而立法的问题,比如简单套比上位法,凡有国家法律就想立一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比如“攀比立法”“重复立法”,甲地立了乙地也参照立,内容大同小异;还比如指定立法、长官意志等等,却往往忘了为什么需要立法。 以个人孔见,地方立法的价值恰恰在于被需要。一是党在一地一域的科学执政需要。执政要穩民心、富百姓、保平安,这都需要资源和规矩来支撑。立法就是合理分配资源,明确各类主体的界线和规矩。二是群体的安全需要。从信天神、到信皇帝、到信法治,这是个体寻找集体安全、稳定安全的发展脉络。立法就是制定集体契约,为地方治理输入稳定性、可预期性。三是合理竞争、有序发展的需要。要在重点领域鼓励创新、引导投入,让社会产生更多的财富,生产力发展到更高阶段,就必须明确竞争规则和确定成果分配比例,就需要一种由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制度,这就是法律法规。 所以,一个地方选择立什么法、法规设置什么样的制度,以及评价一部地方性法规是不是合适,都要有点“空杯”心态,回到为什么需要立法这个原点,看看是不是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党在地方的科学执政,是不是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安全需要,是不是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在此基础上,再来考量公平与效率、当前与长远、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样的立法,才有了良法善治的逻辑基础。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