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群体性事件频发背景下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
范文 | 陈 燕 [摘 要]群体性事件频发已经凸显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减少和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有序政治参与;分析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2-0046-03 2008年是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一年,从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到重庆的哥的集体罢运事件,事件的参与人数规模和暴力对抗程度都是前所未有的,给党和政府带来的损失和冲击也是骇人听闻的。2008年究竟发生了多少群体性事件,官方尚未公布最新的数据。不过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有增无减的上升趋势是不可否认的。引起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公民缺乏有序的政治参与机制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要解决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现状和阻止这种愈演越烈的趋势,大力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重要的解决之道。 一 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呢?我想这应该是我们首先要回答的基本概念问题。从社会角度来看,群体性事件是具有特定共同利益的群体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为,是弱势公民实现自己民主权利和维护自身利益的体现,是公民的民主意识增强的表现。但是,群体性事件也显示出公民在政治活动过程中缺乏真正的利益代表,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民主渠道过于狭窄,不能与政府部门进行有序的沟通并表达自己的要求。总之,群体性事件不是一种有序的政治参与活动。 那么什么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呢,我们先来解释有关公民政治参与的概念。关于政治参与,中西方学者已作过深入的研究,从各个视角下过多种定义。一般来说,政治参与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组成、运行和决策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它是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实现政治权利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途径和重要方式,并反映普通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诉求。 从政治参与是否受到合理规制或规范角度看,可分为有序政治参与和无序政治参与。“有序”是同“无序”相对的范畴,所谓有序的公民政治参与,是指一般公民和团体以合法的形式,通过制度化的渠道,理性地有节制地参与政治生活和影响政治决策的过程。相反,无序的政治参与或者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则是突破现有制度和规范的政治参与行为或是合理但不合法的边缘型政治参与行为,群体性事件就是典型的无序政治参与行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体现。政治参与的有序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政治参与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具体表现为对现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的遵循,以及政治参与途径方式的合法利用。二是政治参与的理性化。理性化的政治参与是与激情型的政治参与相对应的。理性化的政治参与表现为对问题的理性分析,对法律、制度的遵循,对参与目标的合理确定,以及对参与方式的正确选择。三是政治参与的程序化。政治参与的程序化是对政治参与程序的遵从,归根到底是对政治制度的认同。 从以上对群体性事件和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等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近年来频发的多起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是无序政治参与的体现,公民往往缺乏对政治制度、相关法律的全面理性和考虑,而是以朴素的热情为基础进行参与,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政治参与活动。参与过程中有的被其他社会因素错误引导,导致参与失当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不但没有达到改变政治状况或实现政治目的的意图,而且对我国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高屋建瓴地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并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明确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要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大力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二 群体性事件频发已经凸显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减少和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现实选择。其原因,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群体性事件频发就是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的一种特殊表现途径。一方面,改革开放后西方的自由民主意识随着西方经济文化的传播感染着曾经在高度政治体制约束下的中国人民,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传统的利益结构被打破,出现了多种相对独立的利益结构和利益群体。在思想转变和利益动因的驱使下,人们的政治参与热情被激发出来,一旦发现国家的政治决策同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人们就会积极关注并设法影响这些政治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以期政府能制定出符合自身或所在群体利益的政策,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随之高涨。 其次,公民政治参与制度不健全。这些制度的建设使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迅速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国基本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发展提供了根本制度的保证。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些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具体制度不够规范、不够健全,程序上不够严密、完整以及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目前,具体的关于规范政治参与行为、畅通政治参与渠道、保证政治参与实施的可操作性的规则还不够健全,政治运行实践中还存在中较大的人为因素,造成了公民政治参与运行的实践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比如,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制度要求人民代表的选举应体现人民的意志,但是在个别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选举走过场的现象,这就很难保证人民意志的体现。 最后,政治参与渠道不够畅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注重参政渠道的建设,但真正被公民采用并且确实行之有效的参政渠道并不多,参政渠道的理论性和实用性相互脱离,二者并没有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公民的参政渠道仍很狭窄,存在利益表达不畅通的情况,特别是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在找不到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而且自身的参与能力又较低的情况下,极易发生无序的政治参与行为,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总体来说目前我国政治参与的渠道还相对单一,有待提升和开发。 公民参与意识的高涨与我国政治参与制度的不健全、参与渠道的不畅通形成的矛盾在没有被政府部门觉察和缓解的条件下,极易发生冲突,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三 秩序是人类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美国学者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指出:“对于人类社会而言,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创建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很显然,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建立和谐的政治秩序,历来而且永远是任何社会的人们都要达到的目标。同样,建立有序的政治参与模式,是我们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这类无序政治参与活动发生的必然选择,也是我们所要争取实现的民主政治的重要目标。如何推进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呢? 1.培养公民有序参与、理性参与的意识和素质,是完成政治参与有序化、制度化的客观要求。一个社会的政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本身的政治发展,公民的文化素养、政治意识、政治能力是实现公民正确参与政治的基本条件。公民政治参与有序化、制度化水平的高低与公民的参与意识和基本素养密切相关。如何提高公民有序参与的意识和素质呢? 一是加强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教育。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政治参与意识在推进政治参与有序化建设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公众的政治参与能力,强化公众的参与意识,是政治参与有序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推进公民政治参与意识教育过程中,我们必须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教育,发挥多种机构和媒介作用,对公民进行必要的政治参与技能培训,指导公民的政治参与活动。逐步地培养公民健全的公民意识、主动参与意识、权力意识和监督意识,克服那些长期支配他们的封建观念的消极影响,提高公民的平等观念、主人翁责任感和政治参与热情。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广泛的参与活动中深化和扩展民主政治知识,了解我国政治体系的结构和运行过程,合法、有序、理性地参加政治活动,提高政治参与能力。 二是政府部门及社会管理者对公民政治参与意识高涨的趋势要充分重视,积极引导,为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提供良好环境。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政治生活主体的观念,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尊重民意,了解社情民意,从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中听出责任和义务,提炼群众的要求和意向。在公民出现对社会问题不理智的认识时,给予及时和积极的引导教育,尽量阻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或者降低其参与程度,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创造有利的氛围和制度环境。 三是运用正确的教育原则和方法。培养公民有序、理性的参与意识,必须依据公民参与意识培养的特殊性,运用正确的教育原则和方法。首先要把握教育方向的正确性原则。政治参与的目的是推进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政治参与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以保证参与的有序性、合法性。同时为保证政治参与的有效性,也必须教育公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团结稳定的大局。其次教育过程要运用实践的方法。政治参与是一个实践过程,引导公民实际参与社会政治活动是最好的教育手段。进行政治参与意识教育,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让人们有政治参与的实践舞台,在实践中学习提高。例如,目前在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和城市的社区自治制度。 2.推进公民政治参与有序化和政治参与制度化建设是保障公众政治参与的最基本条件,是政治参与体系运行稳定化、有序化的重要前提。 一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的制度。我国公民政治参与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公民信访制度等。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要完善人民代表的提名、确定候选人等制度,尊重选举人的意愿,落实选民对代表的罢免权利等。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上,充分尊重民主党派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支持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把长期形成的多党合作、民主议事和民主监督工作制度化、法律化。在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信访制度上,要充分发挥其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以便于公民直接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同时还要完善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职代会等传统政治参与载体,充分发挥它们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作用。 二是拓展和建立新的政治参与的渠道,并将其制度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产生新利益关系和新社会阶层,及时将新生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纳入参政体系,为新生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提供制度化的参与渠道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利用电视网络等新技术的条件下,当前创新有序政治参与的新渠道主要有: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和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共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听取有关公民、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运用民主科学方法,把决策变成集思广义、有科学根据的、有制度保证的过程;健全、完善监督制度,要给公民知情权,使公民社会成为民主监督的主体,进一步完善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对执政党的监督制度,完善协商对话制度,完善舆论监督制度。 3.促进和推动公民社会的发育,改善公民政治参与的环境,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作用。 一般而言,公民以团体组织为中介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要比分散的个人行为更能达到目的;对政府而言,与合法的组织进行磋商,更有利于掌握和了解民众的意愿,而且其政治效率要高于同千差万别的个人之间的艰难沟通。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的政治参与在维护社会稳定,拓宽专业化、科学化政治参与渠道,促进利益整合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公民有组织地参与政治是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一个趋向。 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经验,大力发展公民社会组织,使之真正成为各阶层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有效渠道。我们要创造各种条件,大力发展“第三部门”,如各种民间组织、自治组织、志愿组织、慈善组织等,不断拓宽公民利益表达的组织渠道,并使它们逐步纳入制度化轨道。以公民的利益为纽带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变零散的利益要求为整体的组织利益要求,使公民各自的利益能够依托社会组织合法有序地予以充分表达。同时,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社会团体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保障,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改进管理和监督方式,提高社会团体政治参与水平,建立评估与监督机构,全面推动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有序政治参与。 责任编辑 宋桂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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