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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法治体系形成指标的法理分析
范文 摘 要 法制体系形成指标主要是指在国家法制体系制定、发展、完善等不同阶段,对其质和量进行权衡考察的客观标准。本文在概述我国法制体系形成指标现状的基础上,从法制体系形成指标在法制体系构建中的作用,在法制定中的作用,在法治实现中的实际作用以及在法治过程中的实际应用等方面做了法理分析。
关键词 法治体系 形成指标 法理分析
作者简介:王鑫,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28
一、界定法制体系形成指标
法制体系形成指标主要是指能够对国家法制体系在制定、发展、完善等不同阶段有质和量的权衡考察的客观标准,这些客观标准存在的形式分为数字化和非数字化两种。对于该定义的理解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理解:
第一,其是判断国家法制体系是否形成的标准,法制体系的概念系统水准相对较高,能够对国家法治的阶段和元素进行判断。
第二,其与法律体系形成指标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法律体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是宪法已经完善,各个部门法是相对均衡分布的一个静态的法律状况。而法制体系形成的指标理念和要求更高,其测评标准也更加严格。
第三,其是人文指标和技术指标的有机结合以及统一。法治本身来说,由于其技术含量和因素都比较丰富,因此其是一种科学治理。而国家在将法治作为治理的工具时,其人文色彩同样表现的十分强烈。因此,法制体系形成的指标构建时,要将治理技术作为出发点,但是也要将法治作为一种理性的工具。
二、我国法制体系形成指标概况
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能够反映出人民的意愿,因此实际的可操作性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群众对于执法司法不公的反应比较强烈等。这些现象都说明了一個问题:我国法制体系形成指标的问题比较多。这些问题可以看作是质和量的问题。首先是指标没有客观的指标。我国对于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比较明确,对我国的依法治国在不同的领域中也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内容其规范性价值不足,也不够具体,涉及到的法制范围内的具体措施比较有限;其次是指标缺乏法律规定。法制体系不属于政策翻出的东西,但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律点则大多都不具有形成具体指标的规范。如何将指标通过政策性的文件和法律典则的形式体现出来需要解决,并且还需要对指标进行分类;另外,指标缺乏细密度。我国法制体系的测评已经在很多方面有了匹配的相关指标,但是司法权行使的测评指标则相对不来说比较粗略,这样的法制体系以及指标能够起到的作用不明显,其对法制体系的支撑作用是不能够被轻易忽视的。我国法制体系的形成指标要朝向细密化的方向发展;最后,法律实施中缺乏法治的总体指标。法制体系的形成指标不是法制体系中的具体环节,也不是其中的某一个方面,是由多个环节和方面共同构成的。因此,其强调的是整体性以及系统化。但是,我国当前法制体系则更加侧重于某一个方面,这使得我国没有较为科学、有效的指标,因此不能够将其定位在某个具体的行为类型中,也不能够将其定位在法律的实施中。
三、法治体系形成指标的构成
(一)法治体系与其他治理体系关系指标
虽然我们对于社会的治理有基本的判断,就是将其作为一种法律治理。但是不能够将法治以外的治理体系当作是空无的,要认识到法制体系以外还有其他的治理体系。这些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么是法制体系的构成,要么是对法制体系的补充。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其与法制体系并不相悖,并且两者的属性是有本质上的差别的。法制体系的测评指标在其他法外的治理体系中并不适用,因此要将法制体系的功能、价值与其他治理体系的关系加以区分。如果在法治体系的构成指标中,将这些复杂的关系理清楚,对于社会治理中法制体系的功能与其他治理体系的功能进行科学地分析,就能够充分的发挥社会治理体系的作用。
(二)法治体系的构成和关系指标
我国法制体系的设计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高校的法律实施、严密的法治监督、有利的法治保证、完善的党内法规,这五方面包括了法制体系的内容,并且其实法治的纵向逻辑安排,可以对相应的关系进行量化。从依法治国的另一个方面来说,依法治国的范畴包括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三方面,其是依法治国的逻辑曲线,是一种较为科学的关系和形式,它们之间具有数据化的联接。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制定、执行、实施、运用等概念也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对于法治来说,这些因素是不能够缺少的,并且测评指标也需要将其作为依据。应当指出,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和关系的构成中,理论的阐述比较少,这也是今后法制体系形成指标设计的难点。
(三)法律体系覆盖范围指标
在法治体系当中,第一构成要素是法律体系,其本身独立性较强,并且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法律的典则体系以及规范体系是由于相应的客观事物决定的,这些事物以及关系之间有一种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反过来说,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对于客观事物和关系也有反作用,两者应该保持比较合理的逻辑形式。通俗来说,客观事物和关系对于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有一定的决定作用。由于法律典则、法律规范的形成主观性较大,这会导致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不能够与客观的事物和关系完美契合,具体表现在一些应该被法律所规范的事物没有被保护到,一些应该被法律进行规范调整的关系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设计相应的指标。进一步来说,就是要对法律体系中能够覆盖到的事物设计指标,这是为了防止法律体系和客观事物、关系相对应,从而降低法律体系调整质量情况的出现。
四、法制体系形成指标的实际应用
(一)法制体系形成指标在法制体系构建中的作用
我国依法治国的目的就是要将我国建成法治国家,并且要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对于法制体系的总体要求以及构成元素要将其细化,经过细化的内容在法治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上述的内容是当前我国法制体系存在的问题,法制体系中的构成要素都是要量化的,因此可以利用数字来进行说明。当前我国对于需要量化的因素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也造成我国的法制体系具有主观性和抽象性。因此,当前的制度设计不能够当做把握法制体系过程中的度,在这种情况下,法制体系是否形成,其科学判断也并不明确。因此,当前我们在进行依法治国和构建法制体系的过程中,要在形成指标上集中注意力,或者通过具有纲领性的文献来对我国的法制体系形成指标加以规范。
(二)法制体系形成指标在实在法制定中的作用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其还存在许多问题,在法律典则的质量上其滞后性比较明显。降低法律典则质量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典则在本质上出现质量问题。一些法律典则虽然在形式上表现比较完整,内容也细分和严谨,但是在精神的本质上与公民的权利大相径庭。
二是法律典则在形式上有质量问题,虽然其精神实质比较好,但是行文技术和表达形式上有硬件上的缺点,造成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在实际中得到实施。
三是实质上背离、形式上存有缺陷。但是当对我国的法律典则来进行科学性或者非科学性的判断时,没有法内的测评指标。
从中,我们要意识到法制体系形成指标应该在实际有一定的体现,将其作为法律典则在实际上以及形式上的标准来进行规定,并且要通过数字来将这些标准进行说明。一些部门法本身有涉及的指标以及数据,这就需要将这些量化的标准尽可能的准确。虽然我国在每一个典则类型的规制事项上都进行了区分,但是与发达国家的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区别主要在于,發达国家的法规标准对于法律典则的实质进行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其形式要件也有相关的规定,并且都进行了量化。
(三)法制体系形成指标在法治过程中的实际应用
法律典则体系是法治的静态方面,相对于其他的环节中其具有独立性。而其他的法治环节通常会作为一个整体,因此,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代表我国法制体系的形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制体系的其他环节比法律体系要复杂,法治体系的完善以及成熟难度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其动态方面有很多复杂的因素,包括法律实施机构以及实施人员对于法律的实际认知。从狭义角度上来说,法律的执行体系与国家的行政系统如出一辙,本身能够体现国家意志,另外还有司法主体,其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特定化,其职能在于排忧解难,从这方面来讲,其与行政机关的执法差别较大。严格来说,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程序的界限并不严格,在处理一些特殊案件时,三种程序会有交错和重叠,难以区分。总体来说, 法制体系的动态印度包括的情形比较复杂,并且这些情形很难用单一的量化标准对其进行规范。但是,科学的法制体系形成指标应当包括法治体系中有动态因素的指标,这是比较自然的。就我国当前法治体系的形成来说,一个动态范畴的指标与静态法律体系的指标比较来说,前者更为重要一些。而当前,民间一些法治体系动态化的指标没有被国家法律所认可和接受,这是当前我国在法治体系形成中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四)法治体系形成指标在法治实现中的实际作用
法和法治的实现比法和法治的实施要更加重要,法的实施前提和基础是法具有强制力,而法的实现则与公众的密切相关。一方面,法律典则对权利以及义务关系有明确的规定,其设定的内容和社会秩序都是客观的实际;另一方面来说,法律典则变成现实是由于其本身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同。我国当前是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制社会进行对立,而是将其作为有机的整体,法治社会是最终目的和境界,而法和法治则在法治社会中存在,这需要将诸多环节和要素进行衡量。由于在我国传统的法治中,很少对法实现的测评进行设置以及进行具体的运用,因此法治体系形成指标在法和法治中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参考文献:
[1][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杨小军、宋心然、范晓东.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的理论思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1).
[3]关保英.法治体系形成指标的法理研究.中国法学.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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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