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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议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
范文

    王琳竹

    摘要妇女人权是国际人权法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国国内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准。妇女人权的实现不仅依赖于国内法的保护也离不开国家间的合作,国际保护是促进妇女人权实现最重要的推动力。本文将通过对联合国框架下的妇女人权保护机制的介绍,对比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妇女权利的规定,以期对促进妇女人权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妇女人权国际保护联合国欧洲人权公约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80-02

    妇女人权(Women`s Human Rights, 亦称Women`s Rights)近些年来成为国际人权法的研究热点之一。自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正式提出这一概念以来豍,妇女人权作为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理论界以及大多数主权国家的关注。国际法关于妇女人权的规定及保护机制逐渐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一、 妇女人权概述

    (一)妇女人权的历史发展

    自原始社会父系氏族正式取代母系氏族成为人类社会的主导,妇女作为人类(Human Being)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以男性价值为主导的社会的附属。女性由于其所具有的生理及心理特点一直被认为在众多方面不如男性,不仅在事实上与男性处于不平等地位,在法律保护上也体现了不同于男性的歧视性规定,如女性无政治权利、一夫多妻制、男性单方面的离婚权等。

    二十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意识开始觉醒。豎西方国家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女权运动,经过艰难的抗争,最终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妇女的选举权得以确认。各国纷纷修改宪法或者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在法律上承认了妇女作为公民同男性一样,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自此,妇女权利的保护翻开崭新的一页。此时妇女权利的保护还是以国内法保护为主,即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对妇女权利进行规定并加以保护。二战后,国际人权观念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大量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开始出现,使得人权保护从之前的国内保护扩展到国际法层面。国际法尝试建立一个普遍适用于主权国家的保护机制,把基本人权的保护纳入国际范畴,这其中就包括妇女人权。除普遍性的国际人权公约外,对妇女权利进行保护的国际组织、国际公约大量出现: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经社理事会就妇女地位问题在人权委员会下设立了专门的小组委员会并在此基础上正式成立了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1979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1年生效,并在次年成立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豏在欧洲范围内,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的生效使得区域范围内的妇女人权保护向前迈了一大步。

    (二)妇女人权的内容

    什么是人权?简答来说,人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生而平等自由的自然权利。纵观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性文件,同工同酬、妇女政治权利、产期保护、已婚妇女国籍、就业及职业歧视等的规定,突出了妇女人权保护的特点,但妇女人权的本质依然是平等权和自由权。平等权,强调妇女应当同男子一样平等的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在获得平等的地位之后,充分享有法律规定的自由权,即自由选择生活的权利。但只有法律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如果缺乏相应的实施机制是没有意义的。我们探讨妇女权利,不仅要研究妇女应该享有哪些权利,更要注重这些权利的实施机制。换句话说,妇女人权实现的关键不仅包括妇女应当享有的权利,还要强调如何实现这些权利。

    二、 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根据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的不同,国际法上妇女人权的保护机制包括两类:一是联合国框架下妇女权利的实现;其二,妇女人权保护的欧洲模式。

    (一)联合国在实现妇女人权方面的规定

    国际人权法为主权国家规定保护个人人权的义务,其内容包括三部分:(1) 国际监督,即国际社会各成员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促使国家履行国际义务,防止并纠正违法行为。除了主权国家的相互监督之外,在妇女人权领域,根据国际公约所设立的特别机构亦有权监督人权公约在缔约国的实施。(2) 国际合作。合作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社会应通过国际合作来改善人权的国内保护。(3)国际制裁。人权保护的最后一种手段,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手段。当某国国内发生了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时,国际社会有权对该国实施包括军事行动在内的惩罚和制裁。具体来说,根据人权公约的规定,妇女人权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报告(obligation to report)、缔约国间指控程序(states complaints)、个人申诉来文(individual complaints)。

    1.报告制度

    缔约国的报告义务是大多数国际人权公约实施的基本方式。报告根据其内容和提交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前者要求在一国首次承担公约义务后几年内容,就公约在本国的实施状况进行报告;后者则要求缔约国按照公约定期向相关机构提交报告豖。相关机构对报告进行研究公开审查后,将相关信息通报其他缔约国。如1966年《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第40条规定:“一、本公约各缔约国承担在(甲)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的一年内及(乙)此后每逢委员会要求这样做的时候,提出关於它们已经采取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得以实施的措施和关於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作出的进展的报告。二、所有的报告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转交委员会审议。报告中应指出影响实现本公约的因素和困难,如果存在着这种因素和困难的话。”

    2.缔约国之间的指控程序

    当公约的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并未履行公约义务保障妇女人权的时候,可向对方发出书面质疑,相对国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此事实做出书面解释;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解决的,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此争议提交人权事务机构。这实质上是公约为了保证人权的实施而为缔约国规定的相互监督制度,即当某一缔约国违反公约义务侵犯本国妇女人权的时候,其他缔约国可以对此进行外部监督。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66年《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1984年《禁止酷刑公约》都包括此类规定。

    3.个人申诉程序

    2000年生效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第1条规定:“本议定书缔约国(“缔约国”)承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根据第2条提出的来文。”豘第2条规定:“来文可由声称因为一缔约国违反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而受到伤害的该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或个人联名或其代表提出。如果代表个人或联名的个人提出来文,应征得该个人或联名的个人同意,除非撰文者能说明有理由在未征得这种同意时,可由其代表他们行事。”豙这一规定给予了《消除妇女歧视》公约缔约国的国民直接向委员会申诉的权利。当缔约国违反公约侵犯妇女人权的时候,权利受到损害的个人或者团体应首先寻求该国国内法上的救济。当国内法救济方式用尽,权利依然得不到保障时,可以直接向“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收到个人申诉来文后,在争议各方提交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并将相关结果和建议一并转交缔约国,缔约国应在在收到委员会评议结果的6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意见。

    (二)妇女人权保护的欧洲模式

    在欧洲范围内,人权保护主要包含在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及其11个议定书中。该公约对人权保护做了规定,但并未区分男性人权与妇女人权,妇女人权作为1950年人权公约所称的“人权”得以实现。根据公约规定,1959年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成立,直接地和唯一地负责《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审理所有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有关的案件。

    在《公约》的实施机制上,公约第32条规定了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负责解释所有与公约及议定书的解释与适用有关的案件。豜“成员国自加入公约之日起即视为自动接受人权法院的管辖权。”豝 公约第33、34条赋予成员国及其国民提起诉讼的权利。豞第35条则规定了诉讼的前提条件:所有申诉必须首先经过所有国内的法律途径后方可提交到欧洲人权法院。豟 即个人申诉只有在用尽国内救济之后方能在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这一规定体现了《欧洲人权公约》对于各国主权的肯定,但作为国家主权原则例外,欧洲人权法院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超越国家主权的管辖权。更重要的是,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在缔约国拥有强制执行力。豠这一规定无疑成为人权区域保护最有力的武器。在有限范围内打破人权国内法保护的障碍,使得真正人权成为一个普遍的国际概念。

    《欧洲人权公约》的这些规定同时也为欧洲范围内的妇女人权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根据公约关于平等权和自由权的规定,该区域内的女性可以此为基础,真正实现妇女在当代社会的平等与自由。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也证明了这一点,其判例中关于妇女就业平等权、教育权、堕胎权等的解释和适用,成为现代妇女人权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联合国框架内很多国际文件对妇女人权进行了规定并加以特别关注,而且在实施机制上也设计出了如报告、缔约国指控、个人申诉来文等制度,但由于强制执行力的缺乏,导致这类国际公约并未实现预期的效果。妇女人权的国际保护仍未突破国家主权这一屏障。但也正是这些国际文件使得妇女人权走入了我们的视野,获得了更多的关注,这对于在全世界范围内提高妇女地位,实现妇女权利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之相对,妇女人权保护的欧洲模式,尽管没有将妇女人权单独提出并加以论述,但由于其完善的实施程序使得妇女人权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保护。欧洲范围内的妇女人权保护主要通过两个层次来实现:其一,国内法关于女性权利的规定,由国家公权力来保障实施;其二,当国家公权力不能维护妇女权利,甚至加以侵害的时候,欧洲人权公约成为女性人权实现的第二重保证。很明显这样的双重保护机制更有利于妇女人权的实现。我个人更倾向于欧洲模式,因为妇女人权本就是“人权”的组成部分,任何一个关于人权的规定都应当然的平等适用于男性与女性。但体现妇女人权特点的专门公约对于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妇女人权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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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7: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