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对做好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
范文 | 杨金章 张 旭 摘要当今社会是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学司法鉴定并存时代。本文指出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种种弊端、问题和缺陷,是医疗事故处理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应提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法定依据 有效证据 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198-01 医疗事故鉴定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它是指法定鉴定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组织专家鉴定组、分析讨论、表决、得出专门性结论、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的活动,既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又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和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也是司法机关审理医疗事故案件诉讼证据。 一、要用科学的态度对待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学专家鉴定组做出专门性结论并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的活动。它是法医学司法鉴定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人要用科学的态度对待医疗事故鉴定,对每一件医疗事故鉴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这是因为: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涉及的问题相当重要,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二是医疗事故鉴定是法医学司法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是为法律服务的。三是医疗事故鉴定人——医学专家,运用的是医学知识,(医学科学是应用科学、实践科学,具有很高的技术性、专业性、复杂性)与医疗机构有利害关系,不是自然人,不需承担责任。 二、不轻信主观陈述,注重寻求证据支持 医学专家在看病诊断过程中,一般是以经验为基础的医疗模式,即“患者自诉,专家诊断、专家检查、专家治疗”模式进行,依靠医生自身的实践经验,这样长期以往,自然而然地也就形成了“患者说,专家记”的思维模式。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人的医学专家,要彻底转变、创新思维模式,注重在鉴定材料中寻求证据支持,不轻信医患任何一方的主观陈述,做好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有关材料的基础记录工作,切实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学司法鉴定打好基础。 三、运用科学的方法分析鉴定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人思路必须清晰,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分析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里条例》规定: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鉴定之日起5日以内通知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材料,专家鉴定组应当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检查与核对,医学会应对鉴定材料的真伪性予以负责。鉴定材料主要包括:一是案情材料和病历材料;二是活体检查材料;三是尸体检验材料。医疗事故鉴定是临床医学的一项较复杂的内容,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进行必要的或特殊的检查,判别被鉴定人的机体伤害程度、后遗症及是否残疾,并分析和评价其与医疗行为的关系。尽量避免被鉴定人夸大或者隐瞒损伤(疾病)、诈病、造作病(伤)等情况发生。为了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的科学、攻破、公正、客观,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一是应重视对医疗事故的情况调查、现场勘验和现场保护。二是应邀请或询医疗纠纷发生单位以外的临床专家。三是应及时进行尸体检验。 四、鉴定书内容要规范,鉴定用语要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为处理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服务的,是法医学司法鉴定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鉴定书内容要规范,鉴定用语要标准。医疗事故鉴定书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由于医学专家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的是专家民主集中制的表决方式,对医疗过错行为的判断把握准确,所以得出的鉴定结论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客观。 五、要正确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 医疗事故鉴定要解决问题是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是否不可避免,其不良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参与度多大,不良后果的损或伤程度等进行判定。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项,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第二,如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存在医疗差错;第三,如存在医疗差错,与患者目前现状及病情的加重(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医疗事故鉴定中应当采用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凡足以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都是损害结果的法律上原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要求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对损害结果构成相当条件,因果关系即告成立。 总之,当今社会是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学司法鉴定并存时代,法医学司法鉴定已经冲破了传统的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涉足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案件时,一般是采取方法是先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后再选择法医学司法鉴定。当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学司法鉴定的结论不一致或者相悖时,法官往往会采信法医学司法鉴定,这样不仅严重影响医疗事故鉴定对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也相对增加了当事一方的诉讼成本。在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中,应提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让其成为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法规,避免造成司法成本浪费。 参考文献: [1]医疗事故鉴定规章及相关法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2]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唐利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和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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