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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海商法中有关加大承运人的责任
范文

    霍旭梅

    摘要各国海商法和公约,以及我国海商法,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对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规定的不是很宽泛。ISM规则是一切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范污染的国际标准的规范文件。ISM预示着海上货物运输的变革。中国加入WTO后船舶代理市场全面开放,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适时改革,加大承运人责任,将迎来我国海运事业春天。

    关键词承运人责任 ISMCODE 法定责任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355-01

    面对入世的新锲机,国内各行业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时俱进,积极进取。我国海运事业也面临入市的机遇与挑战,相应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我国唯一一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海商法》更应适当修改,以适应新的国际贸易市场。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有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合理保护货方利益,海运事业定会在众多竞争对手中独占鳌头。

    一、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现状

    (一)法定的承运人责任范围

    国际上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和各国法律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个别案例适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所以,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也有很大的不同。货物灭失、损坏、迟延交付是法定的三种损害形态。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因过失未提供或延误提供约定船舶造成损失是我国海商法的另两种形态。在法定责任范围内,围绕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包括货物迟延造成的经济损失),涉及实际承运人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的相对方主要是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赔偿损失范围,法律和公约都有很明确的规定。他们所调整不同的经济关系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原则有很大的不同,如赔偿义务人可合情合理预见的损失原则,还有实行赔偿通常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则。使用不同的赔偿原则,则赔偿的范围也不相同。

    (二)个别承运人责任免责条款对托运人不利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12条承运人免责条款,其中一、二项对托运人很不利,不利于保护货方利益。第(一)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过失。此项免责条款争议很大,“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包不包括“管货”,“过失”的判断方法如何,这都是学理争议颇多也不易定论的焦点。不论是《海牙规则》(及《维斯比规则》还是《汉堡规则》,或是海上货物运输的国内立法,承运人自觉又谨慎、合理管理船舶的义务。如果管船过失行为与货物损失由因果关系,法律并不免除承运人应付的赔偿责任。但是,在法律构思下,承运人的管船行为事实上不具有连续性,而是阶段性。

    二、加大承运人责任的具体措施

    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如何在竞争对手中独占鳌头,这就有一个策略的问题,前面已经分析了我国航运事业现状不容乐观,形势要求有如此迫切。

    (一)加大承运人的法定责任范围

    对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我国合同法、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及交通部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规定的相对要宽泛一些。一旦发生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毁损或灭失,货主在与承运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势必诉至法院提出索赔请求。至于赔偿的责任范围,往往产生很大的争议和分歧。在承运责任期间,尽管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有些情况下,由可免责事项造成的,承运人可以享受免责权利。正因为如此,有些承运人会利用这些免责事项来逃避承运人所应该负的责任,所以,对于加大承运人的责任是十分必要的。承运人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外,还针对违反合同和造成的不同损害形态,承担采取补救措施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这有利于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减少承运人免责条款

    这是最棘手也是最直接的决策,从现实来看,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免责条款过于利益失衡,无从保护货方利益,《汉堡规则》的做法值得借鉴,从市场的角度分析,物美价廉、服务好的商品是最畅销的,每一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商品,比如金融业的商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而运输业中海运价是其中的一个商品。

    (三)改变承运人责任的性质

    我国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规定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雇用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过失,承运人可不负赔偿责任‘等共12项免责条款,这与《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相一致。

    (四)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所以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海商法上不是完全的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结语

    在我国加入WTO和ISMCODE已经实施的大环境下,我国承运人责任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为全面提高和巩固我国航运大国地位,加大承运人责任势在必行,尽可能体现“良好“效应。

    参考文献:

    [1]金兆华.对承运人责任范围的思考.人民司法.1999(2).

    [2]杨荣波.关于承运人责任的反思.水运管理.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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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