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对我国网上交易购物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
范文 | 张春梅 摘要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者越来越多,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由网上消费而产生的摩擦也不断增加。由于在线交易的独特性,使得在线交易购物者的合法利益保护遇到了新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对网上交易购物者利益保护的立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网上交易 购物者利益 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52-01 一、前言 随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开始凸显,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是由于网络购物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的配套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或者萌芽状态,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很有限。近年来,网上银行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不断增多,我们早先的金融法律法规早已是不相适应,而传统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在网上银行业务领域更是一片空白。尽管2003年12月通过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对商业银行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进行规范,然而其对消费者的保护只字未提,事实上如果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发生纠纷或者冲突,到底应该如何应对,如何化解纠纷没有明确规定。更不用说网上银行业务中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了,事实上我国也正是缺失一部专门的调整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与消费者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在实践中,网上银行业务一般都是依据银行的一些内部规章、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进行的,但是银行内部的规章和一些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网上银行业务有时涉及的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众多,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仍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在立法上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论是从消费者隐私权或是知情权角度来看,都需要从立法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网上交易购物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网上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在消费者网上银行业务中,很多银行都会提供所谓的合同让消费者确认,其目的无非是降低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为解决潜在的法律纠纷确立依据。然而,这些合同往往是银行单方面的以,按照其所谓的“行业准则”来制定的,消费者只能被动的接收,对这种格式合同的条文没有申诉或者抗议的权利,致使现实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鉴于这种状况,我们需要规范网上银行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这就需要第三方出面,加强监督和管理,我们银监会可以要求银行将与消费者之间的这种格式合同向其提供,进行审查和备案,来实现对消费者保护的提前跟进。另外,为了避免银行的绝对地位造成双方交易地位的不对等,可以请一些法律专家或专业律师协会作为拟定合同示范文本的独立第三方,使得拟出来的合同范本能使合同当事人处于比较平等的地位,这样一来,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格式合同的负面形象。 (二)建立网络认证制度 与实体经营一样,网络经营者也应当以诚信为本,讲商业道德,为了更好的培养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与商业信用。国家可以学习世界上一些先进国家的成熟经验,建立网络认证制度,以此推动和完善企业诚信制度的建立,使网络交易变得更加规范、更加安全,也更加具有制度化。例如韩国政府建立了etrust认证制度,目的是使消费者便捷、安全、稳定的使用电子商务购买商品和服务,由etrust认证委员会对商业性网站的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购买前过程等项目进行评估,向符合标准的网站经营企业颁发etrust认证标识的制度。我国政府可以学习韩国政府,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跟进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政府部门的报告以及新闻媒体的反馈进行综合评审,向满足评审条件的企业颁发认证标志。以此鼓励网络经营者提高其商业信誉。 (三)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在网上购物商家和消费者的纠纷经常出现,很多消费者往往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诉讼并非解决争议的最好的办法。我们只能把它当作消费者最后不得已的手段。因为在网上电子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采用诉讼手段的话,会有很多障碍和问题,例如管辖权的问题,消费者是上海的,网络经营者是广州的,如果采用诉讼的方式,到底在哪个城市提起诉讼。还有就是诉讼成本的问题,网上交易通常交易量不大,交易额不高,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相对于标的物价值不高,诉讼成本相对高很多。因此,在处理电子商务消费纠纷时,国家立法应该选择真正快捷有效的争议处理方法,以确保消费者得到有效救济,从而增强消费者对于网上交易的信心,促进网上交易的快速发展。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方式:在线消费者投诉、自动化协商、在线调解以及在线仲裁。 (四)修改完善电子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 网上购物是一个通俗的词汇,将其放在合同法的范畴内,则可以理解为网络运营环境下的买卖合同,也就是电子消费合同。在电子合同应用的过程中,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存在很多新问题,为此,需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消费者权益。首先,我们需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可以增加有关消费诉讼和消费信用的规定。另外,消费者隐私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没得到很好的保护,但在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却变得非常突出,而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对《合同法》而言,主要修改电子合同方面的问题,应当对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确认、生效、撤销、履行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和完善。还有,针对我国现行《广告法》对于网络广告又未进行特别的规制,致使网络广告的法律规范处于真空地带。可以针对网上的虚假广告、不正当引诱和非法传销等行为,应制定明确的规则,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结语 总之,购物者利益保护在在线交易中确实遇到了许多新的障碍,如何正确引导和对待在线交易环境下购物者利益保护的新问题,不仅是购物者利益保护的需要,也是营造良好商业环境,只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起既能保护购物者,又能促进经济发展的在线交易法律制度体系,才能实现法律服务于社会和经济。 参考文献: [1]张楚.电子商务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 [2]秦成德.电子商务法.科学出版社.2007. [3]王莉.浅谈电子商务中的信用体系建设.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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