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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论析
范文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相关群体利益多元化,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飞速发展,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市场上的各个产品也层出不穷,这是经济发展带来的积极产物,但是在新產品层出不穷带给社会便利的同时,随之而来一些大规模的产品质量问题给我们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尤其在我们的经济生活领域,因缺陷产品的存在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人身、利益的损害,从而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遭到严重破坏,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经济改革的成果,尤其使得消费者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出现了严重的信任危机,给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与挑战。产品、企业、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因此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引人们所关注,但目前我国没有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我们当前面临问题的所在。

    关键词 缺陷产品 召回制度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作者简介:袁漉东,长沙市周南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63

    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第一,要明白有关缺陷产品与召回制度,那么先要明确二者的定义,什么被称为缺陷产品?缺陷产品的概念是因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各种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种类存在具有相同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使用者财产和健康造成危害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产品。对于缺陷产品基本的界定,目前国外还没有标准的形容。从目前公布的相关文献和实行的法律来说,国际社会上对“缺陷产品”概念的基本定义综合来看,可以简单表述为以下两个方面: 在正常使用产品的过程中;相关产品在可预见的误用过程中或步骤下;在上述的两种条件中相关产品存在的对于使用者经济财产、健康等方面安全所造成威胁的不公平危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在2000通过了《产品质量法》。其中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公道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它对缺陷产品概念的表述,与国际上基本符合。那什么是缺陷产品召回呢?标准统一的定义是: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者最终试用者手上的产品收回,缺陷产品召回的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通过对二者的定义的了解,我们不难发现产品召回制度是在缺陷产品基础之上的发展产物,因此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我们要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

    当下,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对缺陷产品与召回的立法也不断日益完善,近年来我们国已相继实行了《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召回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案。

    这些相关规定虽然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了相关经济主体的利益,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需要改进,拿《产品质量法》来讲,它作为中国目前来说规定相关产品责任、规定责任制度的一部最全面的法律,对于缺陷产品的判定起着最广泛的作用,在《产品质量法》中直接规定和援引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实行的有关法律条规规定的条款,《产品质量法》在很大程度上为相关部门对在缺陷产品的监管和监督提供了相当大的依据,但是另一方面来说,该法在立法制度上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产品质量法中的缺陷与瑕疵,瑕疵指微小的缺点,是指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使用性能存在问题,可以卖,可以降价销售,基于此,有些企业利用瑕疵做掩护缺陷产品,有些瑕疵无法定义是否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瑕疵的概念往往与缺陷混为一谈,另一方面就是上文中该法第46条而言,在判定产品责任方面, “产品缺陷”所表述的内容不清楚,究竟什么才能被称作“不合理危险”,这在相关法律中是个模糊的表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没有给出权威的释义,现在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的意见,由此给司法判定也造成了一些操作不便和困难。

    此外,曾有学者指出我国家现有立法层级过低,缺乏统一立法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体系不健全,缺乏完备的法律基础,这从根本上指出了我国产品缺陷制度的不足,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角度出发,我们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来讲,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外国产品丰富了我国市场的同时,还有大量的缺陷产品一同进入,与此同时由于对外出口贸易的发展以及生产技术的不足,导致我们生产了许多缺陷产品流向市场,损害了地区之间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利于我国促进对外的交流与合作。

    三、缺陷产品召回对于企业层面的影响

    社会在进步,生命周期轮回不止,当前企业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随着当下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无论是企业公司市场经济的发展品质,还是产品质量、市场服务品质,都比当下以往的任何时候显得更加重要。可以说,未来的经济竞争主要矛盾的关键点不仅仅是产品形式的竞争,更将是产品品质竞争,实现中国梦与企业的繁荣昌盛重要的是要提升产品品质,对于企业来讲,目前的首要任务不是扩大规模或者扩大销售怎么样,而应该要把品质工作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来抓。企业要做当下经济的主力军,要时刻以顾客为中心点,以品质管理为重点,整个企业的生产全过程都要树立以顾客为中心的观念。随时倾听顾客的满意度和认可度,牢固树立“精益求精”的服务观念,用“零宽容”从而实现“零缺陷”,真正用最经济的办法提供各方都满意的产品与服务。企业要始终坚持产品的品质、服务的品质相结合的信念,在企业要做大做强的今天,品质创造的效益日益显著。

    那么在日常的生产工作中又应该如何来确保产品品质呢?要严格遵守品质座右铭,即“不接受缺陷,不制造缺陷,不傳递缺陷”。它不仅只是我们的口号,更是我们的行动准则,它直接关系到我们产品的好坏,更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企业一旦产品缺陷,便即刻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顾客便不会保持原有的忠诚度,丧失整个经济发展的基础,逐步会被大的趋势所淘汰,企业想做大做强,获得利益,并且经久不衰,就必须努力的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纵观国内外,每一个长久不衰的知名企业,它的产品或服务,都离不开过硬的品质。

    因此企业的生产者要制定符合产品质量法的产品,遵守产品质量法中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必须符合保障消费者经济、健康等合法权益的国家规范。同时,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必须符合保障消费者财产利益、健康的要求,防患于未然才是长久发展之道。

    四、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可以防患于未然,能够减轻对于消费者以及我国经济主体不必要的危害与损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制度,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我们应该借鉴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法方面的精华,通过学习来完善自身方面的不足,学习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找出我国自身立法方面的不足,提出自身的一些建议,或对国家的缺陷产品召回或有帮助:

    一是国家法律方面能够从法律方面完善明确“缺陷产品”的定义,清晰的定义缺陷产品的范围。

    二是产品质量监督制服的标准能够更加严格清晰,严格申报制度,减小企业自愿申报的产品范围。

    加大处罚力度,尤其对于药品食品等与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要严厉打击缺陷产品,高压治理关于缺陷产品的犯罪。

    政府要明确法律引导企业主体的发展,使企业自身意识到品质的重要,从源头杜绝缺陷产品。

    对于缺陷召回,政府要引导建立以制造商主动召回为主、政府强制召回为辅的召回程序。防患于未然,提高企业竞争力。

    当下,我国对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的相关立法之路刚刚迈出第一步,目前在很多方面存在法律空白,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探讨、不断研究 ,加快建立健全相关立法,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婷.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之思考.经济问题.2007(1).

    [2]赵奎.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和谐消费关系的完善.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2).

    [3]刘哲.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责任制度关系探究.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

    [4]刘哲.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实行惩罚性赔偿.天津商学院学报.2005(5).

    [5]顾越.“召回制度”之我析.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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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