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完善之浅议 |
范文 | 摘 要 2012年开始的资金链断裂引发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同时大量当事人也在寻找各种方式回避诉讼,其中增幅最大的就是无理由无证据的管辖权异议,以拖延案件审判进程。各级法院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式来阻却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滥用,但都治标不治本,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仍在持续增加。本文从作者单位处理管辖异议案件的经验入手,分析各种原因,并提出几点建议,以试图从制度设计、法律法规规章方面,完善管辖异议的程序,扶持善意的管辖权异议程序,遏制恶意的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彰显司法公正,扶正司法秩序,促进诚信建设。 关键词 管辖权异議 恶意惩处机制 一裁终局 范围 收费模式 作者简介:邵时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律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62 资金链的断裂造成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也造成大量管辖权异议申请,正常的诉讼进程被恶意拖延。2014年1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统一管辖权异议归口管理、遏制恶意拖延诉讼的通知》,规定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异议统一由立案庭审查,以求快速处理管辖权异议程序,以部分消除拖延诉讼的负面效应。但诉讼案件增多是外因,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成本过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过于宽松是内因,仍无法有效遏制恶意的管辖权异议提起。如何有效应对这种情况,需要全面分析。 一、管辖权异议案件数增加的因果分析 (一)管辖权异议案件数量增加的原因 1.外部社会现状与需求: 2008年全球发生了金融危机,我国为了应对危机启动了货币刺激政策,投放了4万亿的资金用于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该政策使金融系统的货币充足,金融市场活跃,也使实体经济被相对忽视。一些高质量高营利的实体企业,禁不住银行的游说,纷纷向银行和社会融资,进行扩大投资生产。而部分低效益无利润的企业,也向银行抵押贷款融资,将资产货币化,成为皮包公司或地下担保公司,以货币资本向金融市场要利润。大量企业以联保形式进行捆绑。一些地区成为吸金漩涡的中心,比如温州。因缺乏实体经济的利润支持,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高利息高回报的金融市场无法维继,资金链开始断裂。处在吸金漩涡中的企业,不管是原先营利好的,还是早已停产的,都无不受到这场金融风暴的严重影响。民商事案件也成倍激增,此后一直保持高位。 以管辖权异议,用时间换空间,对抗和拖延诉讼进程的情况也随之增加。一些律师大肆宣扬其在诉讼实务中对管辖权异议的运用,宣传管辖权异议的功效:“不仅可以换取大量应诉时间,还可以拖垮原告的信心和耐心,为案件调解做良好的铺垫” 。另地方保护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管辖权的态度。“当本地的企业和部门作为被告时,当地政府和领导往往以各种借口,对法院施加影响,要求法院依照其意志为本地当事人服务。而法院迫于压力,往往在管辖权上大做文章。对只有被告法院才有管辖权的案件,则故意拖延,不予立案,使原告告状无门;对共同管辖的案件,则以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为由,乱提管辖异议,与他人争夺管辖权,为其实施地方保护提供条件” 。 2.内在法律现状与成本风险设置: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简单有效,除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申请资格之外,只要是应诉的当事人在答辩期内,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法院应当对异议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诉讼费交纳办法》对管辖权异议的收费是先裁定,异议不成立的才裁定收费。对管辖权的裁定不服上诉的不收费。管辖权异议的提起和进展,不受异议受理费是否完成缴纳的限制。就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成本而言,最少可以是一张白纸加几行字,最多也就缴纳100元。而对收益来说,不管是异议成功还是失败,都已把诉讼期间向后拖延。拖延的时间最短则一个月加十天(上诉期十天,加生效后的新举证期一个月累加而计得),长则拖延一年也有之。 (二)遏制恶意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性 1.恶意管辖权异议与管辖权异议程序的立法目的不符: 管辖权异议按异议目的可分为善意管辖权异议与恶意管辖权异议。善意管辖权异议即受理的案件其管辖权确有错误或争议的,应当通过管辖权异议程序来厘清并移送;恶意管辖权异议即受理的案件管辖权并无错误,当事人申请的目的是为了拖延案件的进程。立案庭将无管辖权的案件错误受理立案,其出现的概率较低且数量较少,同时为了保证程序的安定,现行民事诉讼法确认了默认管辖的原则。管辖权异议程序的立法目的,是法院错误受理了无管辖权的案件后,将错误管辖引向正确管辖,是对善意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并非给应诉当事人以拖延的机会。 2.恶意管辖权异议增加了司法成本: 受资金链断裂而带来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主要有三类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该四类案件数量占管辖权异议案件的59%,而这些案件被告人数多且需公告送达,案件周期长,现被拉得更长,管辖权异议让前期已完成的庭前工作作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管辖权裁定的程序成本、管辖权上诉程序成本、管辖权异议程序结束之后新一轮排期、送达、公告的程序成本、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对抗的财产保全程序成本,都随之增加。程序被拉长之后,引起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质疑,不服诉不服判涉诉信访增多而产生的司法成本。这些可见成本、不可见的司法成本,因恶意管辖权异议人一纸近乎零成本的申请而增加。 3.恶意管辖权异议的功利产生效仿效应: 移送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其总量基本稳定,善意管辖权异议案件数与管辖权异议数比在下降。而管辖权异议案件数与收案数比,年年在增加,如果不加限制,其数量和比例会继续翻番。恶意管辖权异议的目的就是为了拖延案件的时程,这几乎履试履成的方法,给异议人带来的功利,并通过异议人、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扩大宣传效应,带来更多的恶意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作为一种平衡机制被设计为一种免费的制度,因此被告利用它时几乎没有什么成本,被告就完全可能利用其来拖延时间,拖延时间对被告都是具有正效应” 。 4.恶意管辖权异议激化社会矛盾: 恶意管辖权异议无理由、无证据,或乱编理由、伪造证据,明显损害原告的诉求,扑灭原告和平息诉的愿望。法院的程序裁定,也会让原告方认为是纵容违法失信的被告损害原告的诉求利益,从而迁怒于法院的制裁违法不力和诉讼程序拖沓。“明明就住在我原告家的隔壁抬头不见低头见,我原告好好地通过诉讼来平和解决纠纷,你被告一纸异议说自己住在天南海北,你法院还要作裁定,送中院,被告不是个好东西,法院也是个缺心眼”,有不少原告就如此当面评论法院的工作人员,背地里如此认为就更不在少数。 三、遏制恶意管辖权异议的建议 (一)设定管辖权异议启动的证据审查机制和恶意惩处机制 善意和恶意管辖权异议,其外在表现的规律特征十分明显,善意管辖权异议,会穷尽其要求移送的法院对本案享有唯一的管辖权的举证责任,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确有歧意理解;恶意管辖权异议则往往会无理由无证据,用词牵强,断章取义。建议按照善意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标准和举证标准,提高异议申请的门槛,设定管辖异议启动的证据审查制,以证据审查制判定异议的善意和恶意。“对于被初步排除善意的管辖权异议,可责令提供证据并说明理由,经过释明和责令之后仍不能证明其善意,且又不撤回申请的,可据诚信原则,认定其陈述虚假、妨害司法,在裁决驳回其申请的同时,给出相应罚金判罚,该程序裁决的一审二审生效后,其惩罚内容可先于本诉由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必要时,建立受害人赔偿救济制度” 。 (二)设定管辖权异议收费模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三条规定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至100元案件受理费。这种收费方式属于尾端收费,且近乎于免费。建议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从平衡管辖权异议申请成本与运作成本的角度,将收费程序提至前端,在规定期间内不交纳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撤回管辖权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也应收费,并于前端收费,一审法院凭当事人递交的上诉受理费银行缴款凭证,向上级法院移送上诉案件卷宗。 同时,对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标准,建议评估被恶意管辖权异议占用的司法運作成本,并依此制定标准,使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运作成本与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相对持平。 (三)设定劳动争议、级别管辖、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一裁终局制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管辖权异议一裁终审制。管辖权是一种司法权,具有法定性。对存在多个法院可管辖的案件,在起诉人一方作出管辖法院选择之后,或者专属管辖的案件,其管辖法院已经明确,该司法权的争议,不应是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抗,所以法院对管辖权的判定,应当具有依职权性和司法权威性。建议继续试点扩大管辖权异议一裁终局的范围。如对劳动争议案件、级别管辖和专属管权异议案件进行试点。 劳动争议案件往往经过了当地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职业病认定程序,经过劳动争议委员会的仲裁前置程序的甄别,如果允许被告方再次以莫虚有的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律的程序正义将丧失。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属于法定管辖,在管辖权异议制度里属默认管辖的除外条款。对于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错误而受理的案件,在各个诉讼阶段发现此错误的,都应依职权审查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基于此,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裁定应强调其依职权性,不能给予申请人上诉权。这类案件一裁终局的结论是阶段性的程序结论,该裁定的内容可以重复写入一审判决,可因增加诉讼请求、反诉请求的受理而改变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从而依职权重新作出新阶段的一裁终局性程序结论,管辖权异议人对任何一裁终局的裁定书不服的,只能在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就本案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错误,与判决内容错误一并提起上诉处理。二审法院发现一审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确有错误的,应依职权裁定撤销原判,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直接一步到位。 注释: 胡威.管辖权异议,以时间换空间的诉讼技巧——胡威律师专题讲座.2015年6月10日载于胡威律师V(2013-06-28 09:09:09)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9 f093d0101n0vw.html. 白大镛.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http://www.maxlaw.cn/p-hnlawxsbh-com/artview/818945597824.2015年6月10日访问. 张卫平.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法学研究.2006(4).142. 刘远志.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与规制.上海法学研究.2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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