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研究及域外经验借鉴 |
范文 | 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研究及域外经验借鉴 赵 曌 摘 要 随着国际社会对青少年身心发展以及健康程度的越发重视,性侵未成年人这一不法行为,已经成为各国重点打击的对象。性侵未成年人,对国家基本道德建设、社会治安等都会造成极大的破坏。本文从中国当前此类犯罪现状入手,结合国外相关研究理论,综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涵盖的一些问题,以为我国该项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 性侵 未成年人 犯罪 作者简介:赵曌,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25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概况 (一)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当前中国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存在着受害人年龄小、非暴力性侵、熟人作案三大特点。受害人年龄较小为性侵未成年人首要特点。国内性侵案件大多发生在校园,受害人多为幼女,年龄较小,据调查发现,最小的受害者年仅八岁。其次,犯罪份子多采用非暴力方式进行犯罪。较之一般的性侵妇女而言,犯罪份子通常凭借熟人关系或手段,通过诱导、欺骗、胁迫、威逼等方式实施犯罪。而受害人常常因为年龄关系,不谙世事,很难有较为强烈的防范认知。最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为熟人作案,并且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上存在一定的难度。犯罪嫌疑人通常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由于未成年人对如何保护自己存在认知上的不足,故而其遭受性侵后,通常很晚才报警,这给侦查人员及时搜集证据,保存证物、现场等工作带来严峻考验,也使其更加难以还原事实真相。 (二)我国对未成年人现有的保护措施 中国关于“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和“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两种性侵未成年人的相關法律规定,分别见诸于《刑法》第359条之二以及第360条之二。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明文禁止一切对未成年人性侵之行为。2013年,两高以及公安部、司法部在经过慎重考量后,本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机制以及防止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结合刑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司法审判实践,最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防止性侵未成年人有着积极的意义,并且,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俨然成为法治文明的基本标杆。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未成年人缺乏防范意识 因受害者年龄通常较小,缺乏社会经验,自我保护意识较低。如:某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称其院内有狗,以此将受害人李某等诱导至屋内,而后王某在屋内对三名儿童进行猥亵,事后,王某多次以玩手机游戏为名,诱骗被害人至家里实施猥亵行为,时间竟长达一年之久。而在此期间,受害儿童虽有不适,但其并没有任何意识到此种行为是对其人身权利的侵犯,以至于一年之中,竟无旁人知道此事。受害儿童通常因其年龄较小,缺乏相关性教育,加之儿童心理承受能力较弱,通常遭受恐吓便不敢告诉父母,如此种种都使得大部分未成年人在自己被侵害后,难以做到及时保护自身权益。 (二)性教育缺失 谈“性”色变是中国社会固有的一个弊端。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国际社会接触日益紧密,国内教育机构、家庭、社会对于“性”这一话题仍然处于羞于开口的状态。也正是因为周围人对于性的普及不到位,使得未成年人很难对自身保护以及权利有一个全面的认知。如:2009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性侵其女,其理由竟然是为女儿检查身体。幼女对此并没有任何认知,反而任由其父实施性侵。李某的行为对年仅12岁的女儿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正是因为国内教育机构以及社会对性教育的不重视,使得越来越多的犯罪份子利用未成年人的无知心理,成功实施犯罪行为。 (三)家庭监管不到位 2012年,年幼无知的杨某因网络游戏而结识犯罪份子陈某。在其后的发展中,陈某不顾受害人杨某的反对,在知道其不满14岁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并使得杨某产下一婴儿,而杨某的父母至始至终都未曾察觉。在此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杨某的父母对其缺乏监管,对女儿的教育不足,使得女儿轻信他人,最终酿成惨案。同时,我们也能看到,犯罪嫌疑人陈某同样缺乏社会经验,当发生问题时束手无策,其父母对其监管教育同样不足,最终使得儿子酿下大错。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权益中,监护人履行其应有之职责,显得尤为重要。 三、外国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对我国的启示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在落实减少犯罪,保障儿童权利等方面投入很大的精力,有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也大幅度减少,但其依旧是美国社会十分重视的问题之一。性侵未成年人虽未得以禁绝,但美国在推进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上所做的努力,能够为我国提供十分宝贵的经验。美国主要通过司法系统以及教育机构来实现防止性侵未成年人事件的发生。在司法系统上,美国主要通过对罪犯进行记录追踪、社区通知、限制居住、强制性的背景调查、延长刑期等方式实现预防性侵。在教育领域方面,学校等教育机构通过提高儿童对危险的意识,拒绝性侵行为,敢于及时有效的揭发犯罪等,提高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并且学校还提供心理辅导以及社区宣传等辅助措施,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013年至今,国内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在社会以及普通群众之间引起极高的关注,怎样切实可行的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其害,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议题。对比美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的突出成果,笔者认为有三点值得学习:第一,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通过严苛法律制度,打击犯罪。当前我国有关于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还是比较匮乏与模糊,主要见诸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刑法》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规定为例,其仅仅表明奸淫幼女需从重处罚,然而对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以及适用标准,都十分模糊。第二,完善对有前科的社会人士之监管,防范于未然。二次犯罪在性侵儿童案件中属于高发的犯罪情形,但国内对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而服刑届满的人员,几乎没有任何管理机制。对于与儿童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从业人员,如校内工作人员等,也缺乏相应的背景审核机制。第三,提升儿童自我保护能力与紧急情况处理能力。相比于美国,国内教育机构对于儿童性教育可谓十分匮乏。笔者建议国内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小学等,应当学习美国将预防性侵等相关内容纳入课程,可以依托于大部分学校已有的安全健康教育课进行完善。对于此类课程的设计要从小进行,并随着年龄逐步拓宽儿童对此的认知能力,有意识的训练儿童对性侵事件的处理技能。此外,还需提高学校对此类课程的重视程度,确保课程能够落实。除了从教育机构入手,我们也应该效仿美国增加社会各个构成主体间的联系,形成学校、社区、家庭、法律的全方位联系以及保护机制,实现多角度、多领域、多环节的预防未成年人性侵机制。 (二)日本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将防止性侵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以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形式加以确立。通过立法上的明确,日本在打击未成年人性侵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上有着突出的经验成果,值得学习与借鉴。取彼所长,补己之短,日本的成功对于我们建设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也有诸多参考意义。首先,立法上需要更多的重视。犯罪往往是有一系列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所构成,在制定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的法律中,我们并非仅对性侵这一行为加以规定,还需要重视因性侵未成年人或为性侵未成年人所产生的周边犯罪,对此类犯罪设立较重的刑罚,强化罪名间的逻辑结构,从而让未成年人的权益能够受到更加广泛的保护。 日本与中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但在刑法体系构成上,双方存在一定的差异,除刑法典外,日本还设立了单独的特别刑法辅之实施。日本通过设立特别刑法,如《买春儿童、儿童色情处罚法》、 《儿童福祉法》、《青少年保护育成条例》等,以此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日本以未成年人之权利为核心法益,构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且详细的特别刑法辅助刑法典实施。其中不仅包含了追求结果公正的实体正义,还包含了保护儿童的程序正义。具体有如下六种保护方式:一是对儿童的搜查、审判时采取特殊制度;二是禁止社会传媒对儿童信息的泄露;三是保护方式以启蒙性教育为主,辅之以研究机制;四是对儿童辅助以适当的心理辅导;五是重视对受害儿童心理治疗;六是加强各国在保障儿童上的国际协作。 结合日本在保护未成年人上的立法成就,我们不难发现日本通过不同位阶的法律,成功构建了一套负有极强实践能力,能够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减少性侵未成年人事件的法律体系。透过日本国内的实践情况,我们发现其在预防犯罪上有着十分显著的效果。结合日本这一成功案例,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加深对《意见》的司法实践,从而在国内构建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提升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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