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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微信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范文

    摘 要 现阶段,新媒体发展迅速,已经渗透到了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越来越受到民众的亲睐,特别是微信基于其特有的方便、快捷以及功能强大等特点,成为了我国拥有用户量最多的新媒体软件,备受民众喜爱。但是与此同时,关于使用微信而产生的各种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尤其是涉及到微信著作权方面的侵权行为日渐增加,保护微信著作权的呼声日渐高涨,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民众的密切关注。因此本文在归纳总结微信著作权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保护微信著作权在立法上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健全我国微信著作权立法的相关对策,以期能够加强对微信著作权的保护,规范微信文化,净化网络环境,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关键词 微信 著作权 法律问题 侵权行为

    作者简介:邢文龙,同济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68

    根据腾讯官方统计数据显示,微信在我国智能手机的覆盖率截止2016年上半年已经超过了94%,每月活跃的用户超过了8亿 ,而且涉及的国家超过了200个,语言种类则高达20多种 。可见,微信基于其特有的方便、快捷以及功能强大等特点,快速的步入到了民众的日常生活当中,成为了民众不可或缺的一项交流工具,微信的公众号、订阅号的数量不断上涨,使用微信的每名用户各自朋友圈的内容上也是五花八门、千态万状,而且转发、刷新的频率、数量也是让人叹为观止,与此同时,关于微信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也频频发生,不仅侵犯到了著作权的合法权益,还对网络环境和文化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而我国关于微信著作权侵权的问题法律规范也刚刚起步,因此,本文对于该课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微信著作权的相关理论

    (一)微信平台作品的界定

    和传统作品相比,在微信平台中发布的作品,在内容上除了有传统的文字之外,还有图片、视频和音频等内容,而在篇幅长度上没有一定的长度限制,可长可短。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微信中的作品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作品就必须成为《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作品”,即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且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内,可以通过某种有形的方式进行复制 。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即在实质方面的条件,需要是独立创作的;在范围上的条件,需要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之内;在形式上的条件,则是能够进行复制的且要通过有形的方式来实现。因此,对于微信平台中作品的界定,只要满足法律关于“作品”的认定标准,就能够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微信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和内容

    1.微信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相关规定,只要没有另外的约定,作者是作品的权利主体。因此,微信作品著作权的主体理应是属于对该微信作品率先进行先发的人,也就是最开始对微信作品进行发布的用户,即作者。

    2.微信作品著作权的内容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保护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著作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内容主要有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17 项权利。具体体现在微信作品当中,按照人身权利则主要体现在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内容,按照财产权利则主要体现在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内容。

    (三)微信作品的侵权类型

    微信作品传播的范围非常广且效率高,另外在用户的构成也比较复杂,这既是其微信作品具备的特点,但同时也是非常容易发生侵权纠纷的原因。具体的侵权类型而言,按照侵权的主体能够分为两种:第一种,微信用户个人的侵权,即微信用户对他人独创的微信作品进行任意复制,有的没有对该作品的来源进行注明就进行了转发,甚至署上自己的姓名;第二种,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媒体的侵权,即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媒体没有经过微信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就对作品进行了引用。按照微信官方数据显示,2016年微信公众号超过了1200万,但是大部分公众号并未自己创作作品,而是从别的地方搜集文章使之变成自己的文章予以发布,从而使关注其的粉丝数量上升,但是很少有微信公众号向作品作者支付费用,从而造成了对微信作品作者的侵权。

    二、我国法律对微信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微信著作权立法不健全

    关于微信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在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法》等法律中虽然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在处理微信著作权的侵权问题方面也发挥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互联网以及微信这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已经对于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很难进行解决。我国当前尚未制定专门关于微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的法律法规,不能够有效的对微信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在立法上有待进一步的健全。另外,现有法律因为立法机关、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彼此之间并不统一,未能形成健全的保护体系,甚至还存在一定的冲突,这对于保护微信作品的著作权而言显然也是非常不利的。

    (二)微信作品著作权人权利意识淡薄

    微信著作权侵权问题一再的发生,主要还是由于著作权利人本人缺少对自己权利保护的意识。特别是现阶段,民众对于转发微信上的内容已然成为了一种习惯,基本上很少有人由于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主动的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即使有维权意识,可是面对维护所需的相关费用,而使权利人鞭长莫及,最后也就不了了之。所以,关于维权的诉讼费用方面,我国相关的诉讼法应当适当的进行完善。

    (三)微信作品侵权取证困难

    微信的方便快捷,在给社会民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微信作品如果被侵权寻找证据非常的困难。因为其传播作品的速度非常快,范围也非常广,从而造成微信作品一经发布会很快的被传播,使侵权主体难以确定,加之大多数作者自身的利益并未受到太大的影响,所以一般也就不会再进行诉讼。另外,侵犯微信作品著作权的形式以电子形式为主,侵权行为能够快速的修改或刪除微信作品的内容,以达到避免法律追究。同时,大部分这样的证据都是个人进行提供的,这就使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遭受怀疑,就算进行了相关的公证,却需要在时间、人力、物力方面付出很大的代价,这些都造成关于侵犯仍微信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不容易找到充足的证据,所以让大部分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予以了放弃,对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放任。

    (四)微信平台服务者责任不健全

    对微信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借助微信平台进行的,那么对于提供微信平台服务的一方也应当对侵权问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提供网络平台的服务商规定了如果服务商在作品被确认是侵权之后,其只要在一定合理的时间内对该侵权作品进行删除,就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该规定,却没能对服务商拥有对作品有没有存在侵权行为进行审查的义务,所以大多数网络平台服务商对于微信作品侵权行为不会积极主动的进行處理,即使存在侵权,那么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只要能够在时间内及时进行删除,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这就在无形当中助长了网络平台服务商侵权情况。

    三、微信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一方面,需要制定一部专门对网络著作权进行规范的法律,对于微信作品这种新型的著作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和规范。另一方面,可以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针对微信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可以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对微信作品著作权的规定进一步的细化,使微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为制定专门的网络著作权法在理论和实践上奠定好基础,做好准备。

    (二)提高微信用户法律意识

    当前,侵犯微信作品著作权的案件虽然很多,可是真正的有被侵权人进行维权的案件却很少,主要还是由于相关权利人缺少法律意识。这就需要提高微信用户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相关政府部门需要针对知识产权加大法律方面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社会平台也需要做好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指引,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打造一个良好的微信网络环境和微信化,使微信用户关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得到逐步的提高,也能够推动微信平台良好健康的发展,同时还能够带动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三) 完善微信著作权侵权证据制度

    1. 健全证据保全制度

    关于侵犯微信著作权的案件中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是介于物证和书证之间 。但是基于我国对于电子证据保全的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本文认为需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对该制度进行健全,一方面是对于微信运营商而言,要利用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其负有保存证据的义务,督促微信运营商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留存全部微信用户形成的电子数据,著作权人由于侵权信息被删除而不能够取得证据;另一方面,则是对于微信用户而言,对其取证的程序进行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通过上述措施,逐步健全我国电子证据的保全制度,使证据保存的方式合法化,程序规范化,切实保证微信用户万一遭受侵权,能够提取到相关证据。

    2. 采取 “举证责任倒置” 方式

    由于微信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证据由微信用户自行调取比较困难,且诉讼成本比较高,另外,我国的《民事证据规定》中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基于诚信和公正的原则,法院在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行充分全面考量之下,来确认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从而减少由于自由裁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所以在微信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中,微信网络平台服务商或者侵权人和微信用户或者被侵权人相比而言,提取证据要相对容易,如果法院还是要原告来提供证据的话,显然会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而且也没有遵守公平的原则,另外此类侵权案件本身也符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这一方式的相关情形。因此,关于微信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举证方式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四)明确微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需要明确规定微信网络服务平台负有对微信作品进行调查义务,并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发生侵犯微信作品著作权行为之前,微信网络服务平台需要主动对相关作品有没有涉及到侵权的问题进行审查;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后,微信网络服务平台也需要主动的配合被侵权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必要的协助,在收到权利人遭受侵权的通知之后,需要快速的运用有效的手段把涉及侵权的作品进行删除或屏蔽,而且还要追究平台上相关人员的侵权责任,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从而净化网络环境,打造良好的网络秩序。

    注释:

    腾讯官方微博:腾讯2016年第一季度总收入319.95亿元 同比增长43%.腾讯科技[引用日期2017-01-09].

    微信用户最新数据:月活跃用户达到5.49亿,支付用户4亿左右.中国存储[引用日期2016-08-02].

    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和内容安排.知识产权.2012 (5).13-18.

    梁清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99.

    参考文献:

    [1]曹永.浅谈微信著作权侵权问题.商.2016 (23).

    [2]魏超、陈璐颖.微博与微信的著作权问题思考.中国出版.2015 (16).

    [3]杨延超.与微信平台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研究.知识产权.2015(8).

    [4]易玉、宁佳.微信著作权法律保护.经营管理者.2015(23).

    [5]易玉、宋歌、张艳.我国微信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出版发行研究.201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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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