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强奸罪犯罪对象扩大至男性的可能性 |
范文 | 摘 要 在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的封建等级思想的影响下,女性通常作为强奸罪的对象,也很少出现男性被强奸的案例。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各种新思潮影响下,女权主义盛行,社会舆论对于同性恋、双性恋的包容度日益增加。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男性性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也变得越来越多。在2014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扩大,但是我国刑法典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依然仅限女性群体。因此,增加男性作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这对于保障男性性自主权意义重大。本文试图从保护男性性自主权的必要性入手,进而找到扩大强奸罪犯罪对象的方式。 关键词 男性 性自主权 强奸罪 犯罪对象 作者简介:刘昕悦,洛阳广播电视大学,助教,研究方向:刑法、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60 随着时代的进步,男性性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日益增多。在各类新闻报道中时不时可以看到男性受到同性或异性性侵的案件。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通常无法使男性受害者的权利得到保障。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来讲,依据重要的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①,对于侵害男性性自主权的行为无法对其用刑法条文进行懲罚。这对于男性来说是一种性别上的歧视,同时对于犯罪分子也是一种变相的纵容,不利于强奸罪索要保护的法益的实现。 一、强奸罪犯罪对象简析 我国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在《刑法》第236条,在学理上,强奸罪一般是指违背受害人自身的意志,强行与妇女或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②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具体强奸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也即在强奸案件当中的受害人。从立法上和学理上的表述可以看出,在我国强奸罪犯罪对象仅仅限于女性。也即女性之外的任何主体都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日常生活中已经越来越多出现了女性对男性强迫发生性行为,以及男性对男性的强迫性行为。但是在立法上对男性群体这一新的受害者群体的保护却没有及时跟进,出现了法律上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二、强奸罪犯罪对象扩大的必要性 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非常单一,直接被规定为女性,以致完全排除掉了男性这一群体。这种彻底否定男性性自主权的规定,一方面,严重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会致使犯罪嫌疑人无法受到该有的惩罚,另一方面,这种做法会造成各种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将强奸罪犯罪对象扩大到男性,有以下几点必要性: (一)保障男性性自主权的客观需要 目前,对男性性自主权的侵犯,主体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案发率都越来越高。首先,对于女性而言,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群体当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白领、高管,她们可以利用自己职务之便或是以职权要挟自己的男下属与自己发生关系。同时,随着科技进步,一些迷幻类药物的出现也可以使得女性操控男性进而实行强奸行为成为了可能。从这个层面来看,男性的性自主权亟待保护。其次,从男性的角度而言,社会对于同性恋和双性恋的包容度越来越高,导致同性恋双性恋人群数量上升,男性强奸男性的案发率也越来越高。例如,在2010年,北京某东北来打工做保安的张某,在单位宿舍将同为保安的同事李某“强奸”,受害人仅18岁,因强奸行为导致肛管后位肛裂,鉴定后结果显示为轻伤。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诉讼,朝阳区法院认定张某给李某造成了轻伤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由于强奸罪中并无在男性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条款,因此只有适用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立法的空白同样昭示着在我国男性的性自主权亟待保护。 (二)从法理角度分析强奸罪犯罪对象扩大至男性的必要性 之前分析了对男性性自主权保护客观上的必要性,与此同时,从法理上分析,扩大强奸罪犯罪对象至男性主体也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 首先是从宪法的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权。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其中就包含平等权。男女同权也是公民平等权中的题中应有之义。《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所有法律的最高效力。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制定还是修改,《刑法》的应当遵从《宪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增加男性群体,这一做法是完全符合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的。 其次是从刑法的层面来看。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③,对于强制猥亵妇女罪做了重大修改,将此罪犯罪对象从之前的“妇女”改成了现在的“他人”,虽然从字面来看,改动的只是两个字,但是意义非凡。这样一来就扩大了强奸罪犯罪对象的范围。这也就意味着,男性可以作为强制猥亵的对象,体现了立法者保护男性性权益的立法主张,也填补了法律空白。为了刑法条文之间的内部协调性,充分体现立法者对于男性性自主权保护的立场,扩大强奸罪犯罪对象至男性是保持刑法条文统一性的选择。 三、 国外关于强奸罪犯罪对象的立法现状 从国外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欧美法系,将男性纳入犯罪对象已经是一种普遍做法。 首先是大陆法系。本文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进行讨论。德国《刑法典》第177条的规定并未突出性别,只是将受害人规定为“他人”④。法国《刑法典》在1994年进行了修改,其中第222-2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对象的界定同样是“他人”,不仅包括女性,还包括男性。⑤ 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代表。英国的《1956年性犯罪法》中有关强奸罪的表述。如今我们看到的此法进行过修订。在修订前强奸罪与我国的当前刑法的规定是相同的,即仅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强奸行为。在修订后,该法把强奸罪犯罪对象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化,同样既包括女性又包括男性。⑥ 四、扩大强奸罪犯罪对象的立法建议 结合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目前的情形,扩大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十分必要。在我国刑法当中,除了强奸罪,强迫、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罪,侮辱罪、猥亵妇女儿童罪等同样也是规定了性权利保护方面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扩大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对于14周岁以上的成年男子而言,在他们的性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对犯罪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或是侮辱罪定罪量刑。鉴于此,笔者对于我国强奸罪犯罪对象扩大有如下立法建议。 一是建议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改为“他人”。具体做法可以比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强迫卖淫罪,在这里的规定便是用“他人”来表述,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因此,对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可以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他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建议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改为“儿童”。目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将犯罪对象仅仅限定于幼女这一群体,直接导致的后果便是幼童的性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近年来常常发生男童被成年男性或女性性侵的案件,让男性幼童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了巨大的创伤,对他们未来的成长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而凶手往往会因为立法缺位而无法受罚。因此,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幼女”修改为“儿童”,也即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进而保障未成年男性的性權利不受侵犯。 在进行了上述的改动之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面几款法条也应当修改为:“强奸他人、奸淫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他人、奸淫儿童情节恶劣的;(二)强奸他人、奸淫儿童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他人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样,对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才算真正扩大到了男性主体,填补我国目前刑事立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空白。 五、结语 在我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了强奸罪。性自主权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人身权利,理应属于每个人所享有。而刑法作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最为严苛的一道屏障,当然地应当充当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工具。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保护公民基本性权利不受侵犯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彰显着人权保护的光辉。因此,扩大强奸罪犯罪对象的范围,解决司法实践中刑法遇到的尴尬问题,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注释: ①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44. ②曲新久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391-292.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自全国人大网.最后访问2017年4月21日.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5-08/31/content_1945587.htm. ④徐久生、庄敬华.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45. ⑤罗结珍译.法国新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65. ⑥赵秉志.英美刑法学.科学出版社.20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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