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债权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
范文 | 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债权债务关系变得越来越普遍,相对应的,债务人违约拒不履行债务的现象也日渐增加。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仅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也给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混乱,导致冲突频发。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债权人通过实现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方式实现债务清偿进行探讨。 关键词 拒不履行 债务 第三人债权 到期债权 作者简介:段燕山,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26 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只能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而有意义的存在,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不会对第三人产生任何影响。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债务人失约违诺现象频发,不仅给债权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冲突纠纷。由此,债权人通过实现第三人到期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常见。 一、 债权人实现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法理基础 第三人到期债权,指的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之外,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债权人通过实现第三人到期债权实现自己的债权主要是依据代位权制度,代位权制度是为保障一般债权人而创设的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上,最早见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制度之所以能够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究其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基础主要为: 首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代位权制度能够突破债的相对性的基石。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也带来一些债务人为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利用法律漏洞,逾期不履行债务、消极不主张债权、恶意减损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为能够尊重对方利益以及遵守约定,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在合同法中设置代为权制度。它是在坚守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以保全合法利益为根本点,约束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又尽可能维护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次,公平原则亦为代位权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代位权制度在充分考虑公平原则,不是单单考虑当方的利益诉求,而是对双方利益重新定位,最大限度地维护多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持利益天平的稳定,防止权利的滥用,以达到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稳定连续的目的。 二、债权人实现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法律途径 从代位权制度的规定出发,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债权人实现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债权人通过保全程序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 为了保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能够有效存在,债权人的保全效力亦延伸至第三人的财产,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务或者价款”。根据该规定,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也是存在前提条件的:(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要求;(2)债务人享有第三人的到期债权;(3)债权人提出申请;(4)债权人向法院提供保全担保。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虽不能直接实现第三人到期债权,但它跟一般的保全目的都一样,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判决能够有效执行,对实现第三人到期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在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第三人也是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债权人通过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提高了保护其权益的可能性,增加了责任财产。 (二)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第三人到期债权 作为债权人实现第三人债权的重要途径,代位权诉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中的第四部分内容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债权认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采用“直接受偿规则”,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的合法性是债权的必要属性,代位权涉及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也应当符合合法性的要求。代位诉讼的成立是基于合法的债权之上,排除了非法债务主张权利的可能性。例如,债权人的债权是因为赌博而产生的债权时,债权人就无法主张提起代位权诉讼。此外,由规定可以得知,债权人行使的债权是因合同而产生的债,只有合法的债权,诉讼才能正常进行,法律才会得以保护。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一款对于怠于行使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债务人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须通过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即使是送达履行债务通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都不能认定积极行使其债权。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代位权能够有效防止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相互串通造假,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此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未至届满期不得提前行使权利。若次债务人不认为债权人怠于履行其到期债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债务人应当且能够以其到期债权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却不行使,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困难,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债权人方可因此行使自己的代位权。 3.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履行期已经届满,债权人不得提前要求债务人清偿其债务,这是行使代位权诉讼的必要条件也是应有之义。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专属于債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基础生活息息相关,法律从平衡当事人利益角度考虑,对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范围进行一定限制。 但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也需注意到代为诉讼管辖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第三人的住所法院,并且债权人请求是以债权的额度为限的,并不能因次债权的额度高于债权人额度按次债权而行使。 (三) 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也一定程度上突破债的相对性,赋予债权人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权利,但是第三人有权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并且第三人的异议法院不得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另外,第三人在保全程序中提出了异议并不影响其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的权利,二者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样的。一旦第三人在指定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三、完善债权人实现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思考及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实现第三人到期债权一般都是通过代位权诉讼进行的,保全程序只是预防保障作用,而在执行程序中,一旦第三人提出了异议,最终的债权人的救济权利的方式还是回归于代位权诉讼上,因此,其程序的完善有效对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解决债务纠纷,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一)我国代位权制度完善建议 债权人实现第三人到期债权主要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但建立在“直接受偿”规则上的诉讼制度也需要通过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明确债务人诉讼地位,我国现行法律中债务人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地立请求权第三人,势必会带来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明确其诉讼地位,代位权诉讼才更加合理。 二是扩大代位权标的的范围。我国目前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形式标的解释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仅限制在债权范围,代位权客体较为狭窄,应将其适当扩大至其他权利,从而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是增加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代位权制度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可以通过增加仲裁或者直接行使的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降低纠纷解决的诉讼成本。 (二)重构第三人到期债权异议制度 该制度中存在第三人可能滥用异议权进行抗辩而不履行偿还债务的缺陷,此种缺陷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重构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异议制度应当秉持这样的思路: 首先,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异议权是绝对不可被剥夺的,这是保证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基础。 其次,应当增加第三人的异议说明责任且法院进行形式审查。 最后,增加对第三人虚假异议的处罚力度,可将其列入“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通过这样,既可以保障第三人异议权,又可以遏制第三人滥用异议权的现象从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汤秀斌.浅谈我國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法制博览.2016,10(上). [2]唐豪.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制度研究.牡丹江大学学报.20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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