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互联网+法律”的机遇与挑战 |
范文 | 摘 要 我国的法律电商平台近几年在数量上快速增长,但是这片看似欣欣向荣的市场背后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实证的分析和研究,分析当前我国法律电商平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思考和展望。 关键词 法律电商 互联网 大数据 信息技术 作者简介:李志强,南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79 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互联网+”计划,已然成为当前各行各业的发展趋势。互联网的出现便利了大众的生活,传统的法律服务也随之产生重要的变革。当前许多法律电商平台的涌现,恰恰反映了“互联网+法律”在法律服务交易市场的强大潜力。形形色色的法律网站和在线法律服务的涌现让许多人相信互联网会颠覆法律服务市场的传统形态,然而也有人冷静地质疑,当前法律电商的发展虽然如火如荼,却有其难以跨越的瓶颈。在本文中,笔者搜集当前我国较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电商平台进行研究并做比较分析,探析我国当前法律电商平台发展现状和问题,提出未来法律电商平台发展的展望。 一、法律电商概述 理解法律电商的概念,首先要从一般“电子商务”的概念入手进行分析。一般认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络上的“商店”所从事的在线产品和劳务的买卖活动;而今人们通常理解的电子商务则外延比较广泛,泛指一切与数字化处理有关的商务活动 ,即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从这个角度理解,凡是通过电子、网络手段进行与法律服务交易有关活动的平台,都可以称之为法律电商。本文将从广义的角度对国内的法律电商平台进行分析研究。 互联网的出现带动了许多行业的发展,同样,信息技术被认为是驱动法律服务变革的巨大力量。 最早的法律电商出现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美国“legal zoom”网站为代表,该网站向用户提供基本文件模板,也是最早一批在互联网提供 “合规生成”“合同审核”等等在线法律服务的典型代表,拥有几百万注册用户,年收入高达上亿美元,并与 2012 年成功登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为后续出现的许多法律电商的赶超目标。 此外,一些法律电商通过文本组装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以专攻家庭法方向的mdfamilylawyer.com为例,律师会为网站先行设计一个文书模板,顾客在登录这个网站之后,要先填好一个表格,将所有与离婚相关的个人信息汇总,网站自动将信息套入模板,顾客即可以看到初步的文书。与此同时,律师助理依据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或邮件中的要求对文书做修改。当律师接手时,这份文书就已经完成了90%,很快,律师就可以与客户通过进一步沟通对文书进行全面的完善。这类网站大大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顾客以低价获得了与线下质量不相上下的服务,大受欢迎。 早期法律电商如美国legal zoom 等平台的成功,让法律从业人士及投资者意识到了信息技术对法律服务变革的动力以及法律电商相较于传统法律服务的优势。标准化的产品和便捷的服务形成了相比传统线下律师服务的低价优势,激励市场需求。同时庞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构成了潜力巨大的需求市场,以信息传播快速的互联网为平台,律所和律师都得以更广泛地推广自己的服务,从而减少寻找客户的时间成本,通过网络传播迅速形成自身的品牌效应 。 二、我国法律电商的类型、特点及发展现状 法律电商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在我国,法律与互联网的结合最初是以付费数据库的形式出现的,这类数据库主要涵盖学术论文以及法律法规大全等等。数据库商通过将一定时间范围内的使用权卖给用户盈利,目前的法律数据库以北大法律信息网为代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法律门户网站出现,这些网站通过做免费法律问答的方式提高流量,借助大流量向需要案源的律师售卖广告位,如早期的找法网、中顾网。律师通过向该类网站付费,获得线上广告位的方式进行营销。一开始的搜索排名的靠前程度与付费多少直接挂钩,却不和专业水平直接挂钩。这两类网站,因为没有真正涉及法律服务的交易,所以并不能称之为法律电商。 近十年来,大量创业公司的涌现带来海量的法律需求,且借助于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大数据分析,越来越多的法律服务被打造为线上产品销售,在线上完成交易和服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电商。同时,一些平台也通过评价体系的设立向客户提供线下的律师资源和服务。 笔者通过网络等公共途径检索相关资料,并查阅了目前国内媒体报道较多的法律电商平台,比较其经营范围,发现除了一些老牌的门户网站转型外,我国目前大多数法律电商平台的成立集中于2011年后,比如绿狗、法斗士、快法务等,其主要经营三种类型相结合的业务:一是纯线上服务产品, 这类产品大多数属于非诉讼服务,如在线法律咨询,合同文本的自动生成等;二是在网络上直接售卖线下法律服务,如企业法律顾问包年或包月套餐、公司注册服务,商标注册服务等。还有一些针对个人的产品,如为客户发送律师函追债、离婚协议的拟定等等;三是作为中介,帮助客户找律师或帮助律师,并以律师费分成作为其主要盈利。 从这些法律电商来看,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各自的经营差异。首先,各个法律电商线上售卖的产品类型一般都是可以标准化、产品化的非诉讼类服务项目,如提供公司注册、合同起草、财税社保、知识产权方面注册商标等服务。像“绿狗”在服务流程进行标准化后,对不同法律文書进行分类并分别定价,成为一个可以销售的“产品”;而且,各个法律电商平台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微企业及个人,服务价格低,多数针对中低端法律服务市场。多数法律电商平台打着“免费”或“低价”的旗号,与线下高昂的律师服务费用形成鲜明的对比。 其次,除了可以标准化并进行线上定制直接交易的产品之外,电商平台一般采取律师入驻、注册的方式向企业及个人提供法律服务资源,平台本身不直接提供线下服务,而以向律师收取案件提成的方式盈利,除了法海网等个别平台直接由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大多数平台都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签约;值得注意的是,在资金方面,这些法律电商平台都较好地吸引了资本市场的关注,获得了数目可观的融资。其中,“赢了网”、“易法通”、“知果果”等网站都获得了高额的A轮或B轮投资。据调查显示,我国的法律电商平台合作律师数量超过1万名律师的机构共有6家。而赢了网、部落网已经超过2万人,中国快律则达到了5万多名合作律师。按照我国超过29.7万人的执业律师人数的数据看,全国至少已有1/6的律师选择借助互联网提供法律服务 。然而,当前上百家的法律电商平台,各平台注册律师和用户的数目,吸引资本的数目,似乎并不能充分体现当前各个法律电商平台的优劣和发展前景,市场普遍认可和耳熟能详的法律电商平台并没有出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法律电商仍然是披着互联网外衣却走传统法律服务路径的平台。 三、我国法律电商平台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同质化程度高,技术含量不足 尽管法律电商平台在近几年来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纵观这些平台的服务项目,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存在服务模式高度雷同这一缺点。大多数平台都是从免费或低价的法律咨询入手获得潜在的客户源,与企业进行合作售卖包年、包月等法律服务、提供在线的合同服务、为客户提供寻找律师的检索体系等等。 英国计算机与法律协会主席理查德·萨斯坎德在其著作《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中提到了信息时代带来的颠覆性的法律技术,其中有大宗商品化、无间断互联、在线法律指导、在线纠纷解决等等 。然而,从我国国内的法律电商平台的发展模式看来,这些技术在我国只有极其浅显的尝试。以人工智能分析合同为例,我国目前的法律电商仅有“爱合同”等极少数产品用机器代替人工为客户进行合同审查,并可实现房屋租赁、民间借贷、劳动合同等的缺失条款和风险提示。大多数平台仍是通过指引客户寻求专业律师的途径为客户提供合同拟审服务。然而在国外,已经有很多运用人工智能协助律师或会计师完成工作的尝试,如Legal Robot、Judicata等;而且当前平台常用的文本组装方式,早在上世纪Legal zoom 出现时已经在使用,也没有取得突出的进步。 (二)难以形成品牌效应 目前国内法律电商的曝光程度,多跟其吸引到的投融资数目有关。简而言之,它们更倾向于是因为“电商”的属性获得互联网行业的关注,但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却极少在法律行业内形成品牌,也缺乏公众知名度。基于服务模式雷同的问题,各法律电商在行业内处于比较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却很少有突出重围获得用户的普遍关注的平台。而且,大多数平台宣传的低价服务并不能让绝大多数用户和企业信赖,尽管法律电商属于电商,却不能同一般电子商务网站一样形成品牌效应,虽然其中有法律服务相较于其他服务更为低频的原因,但更多是因当前法律电商平台提供的产品高度相似造成的。 (三)律师评价体系待完善 目前,提供“在线找律师”中介服务的各个法律电商平台都号称自己能够为客户精准地匹配律师。的确,如今许多电商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向律师售卖网站流量使其获得优先排位的做法,而是采用了一些较为客观的律师评价标准来为客户匹配律师。从对各个法律电商网站的检索来看,一些网站通过工作人员与客户先行沟通分析其法律需求,如快法务;部分网站则通过用户自行检索的方式寻找律师,如法斗士、易法通用户可以通过服务项目、案例经验、执业年限、律师姓名等分类查看律师信息;而赢了网则首创律师竞标模式,有诉讼需求的用户在赢了网提交案件的基本信息后,网站的法律顾问会通过大数据将案件匹配给相应领域的律师,律师根据用户提交的信息给出初步法律意见并进行报价。用户根据报价和法律意见挑选出最适合自己的律师,从而进入委托程序。 尽管各个平台给出了一些具体的评判标准,但当前的评价体系仍然不能完全有效契合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以赢了网首创的律师竞标模式为例,当事人在平台上的描述是基于他们自己认为的某种事实,但这种事实不一定能够形成证据,律师在判定案件基本事实之前难以做出恰当的方案,更难以进行报价,此时客户的选择并没有太大意义。另外,有需求的客户目的首先是有质量的法律服务,其次才是价格优势,过于强调低价竞争的竞标模式,尽管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律师之间的竞争,很可能导致律师利润低,无法保证服务质量。又如法斗士创立的评价模式,通过与裁判文书网的数据进行链接的方法,给出这名律师经手的案件及胜诉率等情况,然而,裁判文书网并没有囊括所有的裁判文书,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的争议并没有包括在裁判文书网上,更不能依据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来评价非诉律师的工作,无法全面反映律师的经历和能力。 必须注意的是,律师业务属地性强,靠口碑传播多。法律电商平台提供的律师服务产品与一般的产品不同,产品的质量和提供者的专业水平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若潜在的客户对线上律师的信任度不高,仍然会转向传统的律师委托途径——熟人的介绍。所以,建立一个透明度高的,容易让客户产生信赖的评价机制,对线下法律服务的推销非常重要。 四、我国法律电商平台发展的展望 (一)依托技术进步,引进跨界的技术人才 现实中,大多数法律电商创始初期是由一些互联网人士组成,但法律和产品研发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缺失,这导致电商平台在运营过程中无法做到精确地应用法律大数据来经营自身的产品。目前国内对大数据进行多元尝试较好的平台是理脉,其将目前公开的司法数据进行了多元化的分析,可以查看律师的常见对手律师,承办案件的法院,普通人可以了解律师的业务状况,企业可以了解其自身及竞争对手的法律风险,投资人亦可以了解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当然,目前我国国内公开的司法数据并不全面,也导致了大数据分析在当前阶段的局限性。但我们仍然应当意识到,法律电商作为信息技术的产物,革命性的产品可能是非法律职业人员完成的,储备技术与法律跨界人才非常重要。顺应这样的发展需求,律师事务所也应当为律师提供更多的市场营销、人才培养、IT技术等培训。当然也有人指出,跨界人才的稀缺会使得研发产品的成本升高,法律电商应当进一步探索低利润的在线法律服务的应对之道。 (二)走专业化路径并在细分领域突破 正如很多模仿淘宝的电商最终走向失败,过于追求全线覆盖的电商服务专业化缺失,反而有可能陷入“大而无用”、“大而不精”的困境。当前,我国法律电商平台有近百家,都企图从这个千亿服务市场中分一杯羹,专注细分领域的平台却少之又少。笔者认为,试图通过“互联网+法律”的融合复制出又一个类似于打车、餐饮、医疗领域互联网商业的神話的想法是很难以实现的。法律服务的需求相比其他行业是低频的,便携和低价并不能成为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但即使是较高频次的低门槛法律服务,也要在专业性的保证下才能持续发展。 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增加,客户希望购买到的不仅仅是低价的服务,更是专业、高效的服务。这要求法律服务流程的可视化以及标准化,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服务产品,这种标准化的产品不会因为提供服务者的不同而产生区别,顾客可以真正了解他们购买的是怎么样的产品。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服务都必须要经过“私人订制”,对某个领域专业化程度高的律所经过大量的重复劳动已经积累出了某类合同或法律问题的丰富经验,依托大数据和技术进步,就可以打造出一个标准化的产品 。例如在文本组装方面,许多律所在为客户起草法律文件时,一般都不需要从头开始起草,而是通过对自身储备的范本的修改来进行。在线系统可以通过对客户个人信息和需求的采集来选取最优的起草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越来越多的法律服务才能向低价、高效的方向发展,提高低端法律服务的总体质量。以我国法律电商“推之”的APP为例,用户根据系统提示回答几个选择题,即可获得专业的回答和解决方案,这是比一般网站“免费咨询”更加到位的服务。 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基于中高端法律服务的复杂性,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服务在当前技术发展水平下无法在线上提供,比如法庭辩论、证据审阅等诉讼服务无法完全通过互联网完成,法律电商要突破这种限度,仍然要强化 “线上业务推广+ 线下高水平专业服务”紧密结合的法律服务模式,任何一端都不能偏废。 简而言之,线下高质量法律服务团队的建立,才是法律电商的长期发展之道。 五、结语 在当前环境下,市场对于高效率、低成本的法律服务仍有着非常迫切的需求,这是我国法律电商平台数量和质量不断成长的原动力。而互联网不仅仅能够打破法律服务的地域性,激励市场需求,更有可能改写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未来。我国的法律平台存在的问题,需要依赖于技术进步,对大数据科学的解读和更加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来解决。归根到底,新型的法律服务需要的不只是便利,而是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水准。 注释: 王健. 电子商务知识讲座第一讲——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其产生的背景.国际贸易问题.1991年1月. [英]理查德·萨斯坎德著.何广越译.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法律职业的未来.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9-23,52-63. 王映.法律服务电商难题.法人.2016(1).15. 王映.互联网+法律服务:法律电商问题探讨——法律电商路径可寻.中国法律:中英文版.2015(6).112-120. 许秋莉.浅析法律电商的现状及未来.商.2015(36). 王振宇.法律+互联网?少点套路,多点真诚.法秀公众号.2016年6月27日. Burns, C (2007), 'Online Legal Services-A Revolution That Failed?' (Sydney: Faculty of Law,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刘承韪.“互联网+法律”的机遇与挑战.中国律师.2016(1).4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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