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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套路贷”的新型套路及法律规制
范文

    摘 要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蓬勃发发展,出现了一类新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套路贷以其低门槛、放贷快、利息低等为诱饵,让大量“急需资金却又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贷款”这一类人群掉入了这种套路,从而背上巨额债务。本文首先对套路的概念进行界定,以行为目的、侵害客体、法律结果为视角与传统的高利贷进行区分,然后对实践中出现的几种套路贷的情形进行介绍分析,最后提出了几点针对“套路贷”法律规制措施。

    关键词 套路贷 民间借贷 诈骗罪

    作者简介:纪智媛,闽江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及礼仪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026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放开,金融行为也深入民间,民间借贷就是在这种大环境下衍生出来的一种借贷行为,但是随着而来的也包括一些违法借贷,如“套路贷”。2018年,以‘套路贷为关键词的新闻层出不穷,如“张家港小伙张家港小伙陷‘套路贷借款‘滚雪球自家房屋来抵债”“大学生借了套路贷,借一万还六万,无奈之下拿刀割向脉搏”等。由于套路贷借款人绝大部分法律意识薄弱,无法对其中的“陷阱”进行有效识别,从而掉入一个接一个的“套路”中,背负上巨额债务。“套路贷”除了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由于其中还参杂着一些其他的暴力行径,对整个社会的安定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上海市在关于“套路贷”法律规制这个问题上走在全国的前列,多次召开“套路贷”的专题会议以及出台了相关文件,有很多值得参考和借鉴的做法。“套路贷”的本质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必须严厉打击。

    一、套路贷的界定

    (一)套路贷的概念

    法律上并没有套路贷这一单独罪名,套路贷是指具有某一特点的犯罪行为的统称。套路贷的本质是借贷,这里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别有用意”的不法分子用“贷款”的袋子给你身上套,最终把你的房产、车产都倾吞掉,沦落得倾家荡产。

    (二)套路贷与高利贷之区分

    从行为目的区分,顾名思义,高利贷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而套路贷的目的则一开始就没有把目光放在利息上,而是放在借款人的其他高额财产上,利用套路手段一步一步的侵占被害人的财产。更有相关报道直接以“套路贷放贷者一开始就盯上借款人房车产”為题一针见血的指出套路贷的行为目的。可见,套路贷在刑法意义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素。

    从侵害客体区分,高利贷是一种贷款利息过高,超过标准的融资行为,其主要危害在于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而套路贷则表现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从最初的以欺诈、诱骗等手段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到最后讨债时等涉及到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绑架、抢劫等罪名,已经不再是仅仅危害金融秩序,还严重地损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被害人被逼无门,自杀自残案件也屡见不鲜,对整个社会的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害。

    从行为手段区分,两者收取除本金以外额外的金额所采用的名目不同。高利贷收取的是高额利息,而套路贷被盯上的则是被“抵押”或者类似名目的其他财产。在签订合同时,贷款人以各种方式让借款人相信,这样做只是行业规矩,只要按时还款就不会有问题。但是,贷款人往往会使得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如拒接电话、玩失踪等手段让借款人按时还不了钱,从而造成还款延期构成违约。

    从法律后果区分,高利贷在法律上并没有一棒子打死,其本质是一种双方意思自治的市场经济行为,只要借款利息在一定的范围内,法律是认可这种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均对借贷利率划了红线,超过红线部分的不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就是在法律上被打击规制的一类违法犯罪行为,“套路”手段获得的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还是其他名目的额外金额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套路贷”的典型“套路”分析

    套路贷的呈现出来的一个总的表现方式为:以借款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设置各种“陷阱”造成被害人极易违约,之后采用虚假诉讼、暴力催债等方式将被害人的其他财产据为己有。下面对套路贷的几种典型表现方式进行具体分析:

    (一) 以“放贷速度快、放贷门槛低”为“糖衣”诱使被害人“上钩”

    借款人通常表现出“急需资金”“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借款或通过正规渠道借款资金额度不够”等特点,而贷款公司正好迎合了借款人的需求。以实践中两个案例为例,1.2015年住在北京朝阳区的李某找到自称某小额借贷公司的张某,需要借款11万元。贷款公司在查看李某的身份证、车产、房产后答应借给李某11万元,1个月后还,利息四万元。但是需要李某写一张借款金额为35万元的“借条”,张某声称“这是借贷的行规,只要按时还款,就只要还本金加利息15万元就可以了”。李某由于急需用钱,便也信以为真。2.借贷公司往陈某的银行卡内汇入50万,并让陈某取出50万现金,刻意制造银行流水。以手续费、中介费等名目收取相关现金费用,而实际到陈某手上的只有35万元。

    (二)设置陷阱,让借款人逾期偿款,从而支付高额“违约金”

    某诈骗案中,借款人李某向某贷款公司借款30万。贷款公司声称,需要借款人以房屋作为抵押,并签订50万元的借款合同。贷款公司向借款人的银行卡中汇入50万,其中1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现金付款。贷款公司承诺,只要李某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便不会产生其他费用并退还保证金。后还款日期临近,李某却无法联系上借贷公司,造成“被迫”逾期。事后,贷款公司否认收过20万元保证金,并以借款人逾期偿款为由,需要支付违约金。实践中,借贷公司制造逾期还款的手段极多,例如系统维修、电话故障等,甚至有的公司设置的违约条款极为严苛,逾期以小时计算,造成违约金额成指数增长。

    (三)讨债手段花样百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

    讨债手段通常表现分为暴力手段和软暴力手段。暴力手段主要指采用非法拘禁、殴打等;软暴力则花样千奇百怪,如电话恐吓、泼汽油、跟踪等。江苏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借款公司规定在借款人的车辆上安装GPS。后贷款公司通过GPS掌握的信息,单方认为借款人违反合同条款,进而将借款人车辆扣押。借款人要赎回车辆,必须支付高额违约金。在实践中,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部分借款人法律意识薄弱,借贷公司以刻意制造的“银行流水账”“借款合同”等提起虚假诉讼。

    由于套路贷的“套路”并没有得到具体界定,且花样百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套路贷,认知不一。一些学者的观点,套路手段各中各样,但并不因某些套路的缺失(如没有制造银行流水账或者没有提起虚假诉讼等行为)而不构成套路贷。只要行为满足违法和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认定为套路贷。

    三、“套路贷”的法律规制

    在套路贷的法律规制上,上海首当其冲。2017年,上海市政法委两度召开“套路贷”违法的专题整治会议,2018年,上海市人大会上提出了相关议案,强调甄别、打击、防范三个环节的协同合作,注意从源头抓起。对此,笔者在此思路上提出以下几点对“套路贷”规制的法律规制。

    1.在甄别上,除了借款人自身加强法律意识,公安机关应该跳出以前的思维“只要一看到借条,就认为是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在关于此类借款纠纷上,应该多个心眼,加大审核力度,特别是对涉及阴阳合同、空白租赁合同、虚高借款合同的案件上更应该擦亮眼睛。

    2.在对“套路贷”的罪名的选择上,应该把握从严原则。套路贷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若在行使违法行为中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手段,一般以诈骗罪定罪;若满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的构成要素,则数罪并罚或者以刑法规定中量刑较重的罪民定罪;在套路贷的共同犯罪上,上海市公安局出台的工作意见上指出了几种具体的套路贷共犯情形:协助银行制造流水账;非法提供或者出售公民的个人信息的;在犯罪数额大的认定上,应持否定的基本原則,以保证金、违约金等为名目收取的费用均认定为犯罪数额。

    3.在套路贷的防范上,应该通力合作。如针对小额借贷公司的租用的固定场所特点,与该小额借贷公司所租用的大厦的保安、物业等人员紧密联系沟通,对反常的经营状况供暖公司进行重点排查;各地政府、机关出台相关文件、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对于套路贷的典型套路进行宣传,举办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居民的法治与风险防范意识。

    四、结语

    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一方面促进市场资本的流动,畅通了融资渠道,但是另一方面随之而来的包括一些新型犯罪,如“套路贷”。由于套路贷自身的“套路”特点以及套路贷面向的借款人群使得其危害波及面极光,给整个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对于套路贷,我们应该始终持有一种警觉的态度,对这种行为绝不姑息。由于套路贷手段纷繁多杂,司法实践中各机关对该种新型犯罪的认知不一,但唯有加强社会各力量的合作交流,加强对“套路贷”的犯罪活动规律的深层把握,才能使得民间借贷发挥其应有的影响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得更快更稳。

    参考文献:

    [1]董邦俊,侯晓翔.“套路贷”的刑事规制及其防控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18(10).

    [2]刘道前,满艺伟.“套路贷”的法律性质及侦防对策分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30(5).

    [3]刘道前,满艺伟.“套路贷”的法律性质及侦防对策分析.犯罪研究.2018(4).

    [4]张海洋.“套路贷”犯罪手段与侦查要点探析.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20(3).

    [5]谢波,蒋和平.“套路贷”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规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30(2).

    [6]孙丽娟,孟庆华.“套路贷”相关罪名及法律适用解析.犯罪研究.2018(1).

    [7]李伟.“套路贷”的套路、危害与治理.人民法治.2018(13).

    [8]李永升,张楚.“套路贷”的新型套路与防治方略.人民法治.2018(13).

    [9]胡启忠,齐琪.校园“套路贷”治理刍议.人民法治.2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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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3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