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范文 | 摘 要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其就是指因为公民个人生活的环境受到污染,使得个人健康、生态环境受到了威胁和损害,相关责任主体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前国内一些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所以,这也就使得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法律责任中还存在不足,需要做出相应的优化和完善,进而确保环境污染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补偿和赔偿。本文分析了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了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概念以及特点,还探究了环境民事责任归责中的不足以及问题,最后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关键词 环境污染 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孙永红,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21 环境保护法中将环境法律责任划分为三种,分别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包括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以及污染环境民事责任,虽然都是民事责任,但是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破坏环境民事责任和一般民事责任差不多,但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就很特殊。当前工业化经济不断的发展,这也让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加剧,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调整的环境保护关系就无法满足当前的发展需要,这就需要对环境污染民事法律制度的适用进行调整,进而在环境污染方面进行大规模的应用。当前我国学术界也很注重对环境保护法的研究,尤其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理论,随着研究的不断开展,研究成果也会不断优化,这就需要环境污染民事法律制度也能够进行优化和完善,满足发展需要。 一、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分析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污染者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不作为或者作为的方式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导致出现损害,依照法律规定不问过错,就需要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如损害赔偿等。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特征上,通常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具有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其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一般的民事责任主要也是财产责任,但是并不是都限于财产责任,这是因为民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关系,在很多情况下不是单凭财产责任的承担就可以消除侵害后果的。所以,《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一些非财产的责任,例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及消除影响等。而对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形式,其主要就是赔偿损失以及对危害进行排除。 其次,其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其是污染致害方对受害方要承担的责任,这一点的依据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民事责任关系主体在义务以及权利上是对应和平等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民事义务或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受到了致害方的侵害,使得其受到了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就需要追究侵害方或者是没有履行义务方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进而让被损害方能够得到补偿,让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能够实现恢复。这种平等双方當事人间的民事责任,让其和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具有显著的差异。 再次,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和环境污染危害带来的损失是对应的,简单的说就是导致多大的损失就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进而让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获得有效的补偿。这个特点将致害方造成损失的情形作为判定其承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可见,民事责任的这个补偿性特点让其和其他责任的罚款不同,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不仅要看造成损失的具体程度,还需要考虑过错的形式,有无从重、减轻或者是从轻情节等,也就是说可以要求承担数倍的赔款,也可以要求承担小于经济损失的处罚。 最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民法通则》中,其将这种责任看做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这也就是说在认定这一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认定责任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层面上是不是存在过错,只要造成了污染危害环境的事实,对别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公共财产带去了损害,那么就需要承担这一责任,进行相应的补偿,就这一特点也能够看到,其和其他责任之间的区别。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尚需优化和完善 在环境侵权方面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污染单位积极主动采取防治污染措施,履行环保义务,强化环保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还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新能源、新材料研发以及使用过程中,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之情况,应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规范,也就是说对新能源新材料发明、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侵权行为也应使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此外,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环境污染行为都具有如潜伏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相同的特点。因此,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更具有合理性。第二,应在相关的环境破坏及环境污染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归责原则则,使得法官在审理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中有据可依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将是不是存在违法性看做是其的不合理性。在学术领域,大部分学者对侵权行为做出了划分,主要有两种看法, 一种就是二要件说,另一种就是三要件说。前者就是判定因为环境污染导致出现其它损害的事实、产生的损害事实和环境污染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后者就是要先判定环境污染自身是不是存在违法性,然后是因为环境污染而导致出现的损害情况,最后才是导致出现的损害和环境污染之间存在联系。对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内的学者更多的都较为认可后者,也就是三要件说,这两种划分之间的本质不同就体现在三要件说中比二要件说多了一条,也就是需要先对环境污染是不是违法的进行判定。当前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工业经济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要是在强制标准下导致出现的环境污染就不该被判定为违法,相反,如果违背了国家规定环境法检验标准,那么这种情况下导致的环境污染行为就一定是会被判定为违法,侵权主体也一定会因为违法的行为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情况就使得很多污染主体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就用法定标准作为自己的保护伞。 (二)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 环境污染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就需要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必须要有责任人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责任的承担。这一点就体现了法律一直以来坚持的以人为本原则。出现损害结果是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的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弥补。如果将损害结果作为认定污染环境损害事实中的组成部分,这就无法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遏制。如果已经发生了损害事实,那么就不能通过恢复原状或者是消除损害解决问题,因此,将其作为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组成要件是不合理的。 (三)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 我国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其中环境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也是我国在可持续战略推行和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已经变成一个重点难题。当前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也让工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出现了很多环境污染问题,存在很多污染危机,使得我们生存的环境情况不断变差,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也十分关注,国家对此是高度重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制定相应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注重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预防才是解决该问题的重点。就根源上减少问题,还需要通过立法减轻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认定,在被侵害人具备证据,能够证明自己遭受了侵害以及因为侵害而带来的损害结果,这种情况下的民事责任认定较为简单,可以清楚的进行认定。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举证需要依托很多的高科技鉴定技术,且在对因果关系进行判定时也有很多的问题,使得难度很大。这时的举證责任就会出现转移,需要侵害人提供没有侵害事实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对被侵害人造成侵害行为和造成相应的损失,不然的话就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当前工业化经济不断发展,这也让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加剧,人们对于这一问题也十分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法律的层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这在环境及资源的保护方面也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然而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的不足以及问题。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会直接影响到环境民事责任的界定,但是因为在立法方面不够具体、详细,使得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难度,无法确保受害者的权益。这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提升环境保护的水平,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竺效.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中国法学.2015(2). [2]张新宝,庄超.扩张与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014(3). [3]曾祥生,方昀.环境侵权行为的特征及其类型化研究.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4]李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及其社会化制度建设思考.法学杂志.2010(8). [5]胡学军.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中国法学.2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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