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司法机关及时发布案件信息的必要性 |
范文 | 摘 要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司法案件离大众越来越近,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媒体、自媒体等途径获取案件相关内容。而这种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舆论的影响可以使司法案件更加公正,另一方面舆论也可能误导受众,从而使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而司法机关在舆论发酵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文从彭宇案和于欢案对比中详细阐述司法机关主动应对和被动回避所产生的大相径庭的结果。同时由此产生了对于建立司法机关案件信息发布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 司法机关 信息发布制度 案件信息 作者简介:宁靖宜,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52 一、从案例看及时发布案件信息的必要性 (一)以彭宇案为例看负面影响 彭宇案,是指发生在2006年11月20日,徐寿兰和彭宇的民事纠纷诉讼案。2016年11月20日的清晨,64岁的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与26岁小伙彭宇在无意间相撞。本身这是一个较为简单的普通民事案件,但是事后徐寿兰老人指认说是彭宇撞了她,但彭宇却说自己没有撞,自己是好心扶老人。一审判定,两人相撞,但两人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孙会应当给与一定的补偿,判处彭宇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给付4.5万。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协议有一条规定双方都不许再在媒体面前提起案件。2017年6月15日,人民法院报头条头版发布了一篇名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的文章,文章指出,公众都认为这一案件其实是“好人蒙冤”,但真相是彭宇在庭审及案件审结过后几年内都承认自己于老太太发生了碰撞,双方在二审时还签订了不得披露相关案件信息的保密条款,使得民众一直在被误导,这种保密条款现在看来是非常难以理解的,导致真想迟迟不能出现,就形成了到底该不该扶的道德怪圈。对于彭宇案所造成的影响可以说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当时司法机关在处理事情是选择了回避和隐瞒,希望通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认为这段时间风头过了就好了,然而这种方式民众并不买账,而当司法机关在几年之后看舆论仍然高涨就出来对当时的案件情况进行澄清解释,然而为时已晚,就像有句话说的迟来的正义已不是正义一样,迟来的解释已经不能引起关注使人信服,人们的思维早已形成,负面影响也不可消逝。 (二)以于欢案为例看正面影响 “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时,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于欢在目睹母亲苏银霞被催债人员控制并进行侮辱殴打后,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十年有期徒刑。 “于欢案”中,与彭宇案相比司法机关的应对方式就有很大的改变。司法机关迅速的主动采取了动作动作。2016年4月案件发生,2017年3月南方周末首发相关新闻,随后各大新闻娱乐网站纷纷发布新闻,舆论到达高峰,紧接着官方媒体人民日报,微博用户@山东高法对此案件进行引导,通过加强民意舆论的引导,让公众知道相关的信息,案件审理后的真像,而这种直接公开给群众答疑解惑的行为收到了广泛的认同和支持,民众在第一时间掌握一手资料,同时在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所提供的信息中去整合和选择信息,两种声音从不同的角度是整个事件更加的客观立体,不仅可以传达民众的想法,同时也能够将相关法律知识传达给群众,同时将相关法律知识传达给群众,这样更能够起到普法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将一些不冷静以及不正确的舆论扼杀在摇篮里,使信息传达的更加正确,同时也更有利于树立司法機关的权威性。“于欢案”虽然最初的舆论走向也是有点偏颇的,但最后在司法机关的积极主动地公开交流之后使舆论得以平息。 二、司法机关案件发布负面影响产生的的原因 (一)司法机关缺乏发言通道 司法部门在过去这么多年的发展来看,并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发言通道。从各个法院的机构设置以及这么多年引起舆论哗然的案件来看,司法部门都没有一个规范的发言通道和渠道。司法机关虽然有宣传部门,但是宣传部门在发生重大事件时的应对能力确是有所缺失的。同时我国司法部门对于舆论上的反应也是冷淡的,觉得自己具有司法独立性,就不需要做出相应的解释,判决就是解释。但在现如今网络发达,舆论喧嚣的今天,这种做法对于司法部门来说却像是堵住了自己的发声器,从而任凭舆论的宰割。司法部门总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等事情发生之后媒体过来询问,法院这时才会做出一定的回应,有的回应就是临时的,以及过于官方的,甚至于有的部门拒绝回应等等这些现象都使得公众对于司法部门产生怀疑,甚至于说就认定了媒体所报道的事实就是真正的事实。这样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打击是不容忽视的。反观韩国,当一个热点法治事件发生之时,相关司法部门就会及时出来向大众标明基本立场,在不违反审查规则以及隐私的前提下会向大众透露相应的案件事实及案件进程。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公众能够听到多方面的声音,从而再作出判断,而不是像我国 一样只有一种声音,当这个声音越来越大时在公众心中仿佛就成了事实。就像在彭宇案中,最后彭宇案以调解结案,同事商定双方都不能向媒体透漏案件事实。这样看似是解决了问题,但这种和稀泥式的调解方式,只能让老百姓觉得,彭宇就是扶起了徐守兰最后反而却要赔钱。这对于全国人民道德水平的打击一直到今天都还是有余震。发言通道的建立对于现如今的我国萨法部门来说,时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机关将话语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是仅仅被动的接受,使自己处于被动的情境下,长此以往更不利于司法的权威性。 (二)司法机关发声的滞后性 在前两节我们论述了司法机关对于新闻媒体的排斥性以及缺少发声通道,这些都使到最后司法机关发现问题的严重性,想要作出补救的时候有时候就太晚了。例如,彭宇案中,时过境迁,当几年后南京市政法委书记接受采访时,表明当年彭宇真的撞倒了徐寿兰,本以为这种辟谣会改变大众的看法,但是结果却时反响平平,没有在舆论上激起什么浪花。没有像当年新闻最开始的时候引起这么大的反响。也没有改变在大家心中彭宇时做好事反而被讹的好人的这种形象。司法机关发声的滞后性,在笔者看来有三方面的原因:1.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新闻的的发展突飞猛进,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随着网络传播,新闻媒体也不再像是之前一样有着严格的审查机制,而司法机关却还没有跟随时代的发展转变角色,没有意识到司法机关也是应该处于舆论场之中而不是置身事外。2.司法机关没有意识到网络舆论的强大。之前的新闻时从上到下的传播过程,而现如今新闻确是横向的,每个人都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是仅仅接受信息。所以舆论的影响较之前相比是非常大的,也不是不出声就可以使事件平息的时代。3.司法机关没有建立规范的发声渠道和通道,这就使当问题出现时没有较为合理有效的应对方法,最开始就处于手足无措的状态,而到了事情严重之际,再想发声时间就滞后了,就没有那么有说服力,大众就会怀疑司法机关发声的真实性以及可靠性。之上的种种原因,都使得司法部门的发声有滞后性,而这种滞后性带来的后果,从彭宇案中就可以十分清楚的表现出来。有人说彭宇案使我国的道德水准倒退五十年,虽然如此说法可能有各种因素导致,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年司法机关的不发声以及后来虽然发声却滞后都有着一定的联系。 三、建立司法机关案件信息发布制度 (一)建立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 在新媒体时代下,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网络世界里的信息发布是一把双刃剑,毫无监管的信息发布将导致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不满,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超过50%,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电脑或者手机来获取司法机关的相关信息,传统的新闻发布会制度很难适应在新媒体时代下对司法舆论的正确引导,因此构建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新闻发言的内容不够具体,更多的只是原则上问题的回答,民众难以理解;司法机关的新闻发言人职业程度不够高,往往都是由没有系统学习过相关新闻专业的人来担任,对司法信息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渠道比较狭窄,存在一部分法院不懂得适应新媒体环境,闭门造车,使得法院与民众之间有一定距离;缺乏对新闻发言人的问责机制,当出现新闻发言人没有正确,及时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缺乏法律规定难以对其进行处罚。 综上来看,笔者认为要从一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新闻发言人制度: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闻发言人的定位,明确其级别和其权力范围。2.建立起一套规范化的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选聘制度,对新闻发言人的选拔做出明确要求。3.建立起新闻发言人的问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实现权利与责任的对称形式。4.明确发布司法新闻的内容和范围。 (二)建立司法案件及时发布制度 在第一章我们对比了“彭宇案”和“于欢案”看到了。司法机关及时公布案件信息对于舆论引导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笔者认为,建立司法案件及时发布制度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1.司法机关应建立专业的舆情处理部门,比如将之前的宣传部门进行相应的舆情应对培训,这样当事件发酵之际才能更好地应对,不至于被动,同时在问题的处理上专业性强,更具有权威性。2.司法机关应该加强与媒体的交流,在发布案件时能够利用媒体影响力的特点将案件傳播出去,使司法机关发布的案件事实能够更有效的传递个广大受众。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加强与媒体的交流。由于媒体能够引起舆论的特性,所以就使得司法机关天生对媒体有排斥心理,认为新闻媒体的报道会影响司法审判,通过舆论来影响到司法的独立性。因此,司法机关从内心对媒体就产生了抵触情绪。所以,司法机关应摒弃这种排斥,加强与媒体的交流,可以使媒体最初在进行报道时也可以从司法机关方面获得相关信息,这样使媒体报道时能够更加的客观,而不只是听信一家之言。3.司法机关应建立统一的应对机制,这样可以使各个司法机关在应对舆情时有统一的标准,能够在舆情达到何种状态时作出应对,同时在应对问题的具体方式上也应给出相应的指导意见,使得这种案件发布制度能够真正的起到作用。 参考文献: [1]孙永兴.从彭宇案看中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东南传播.2007(12):56-57. [2]姜奥.浅论国内舆论和司法的互动——以于欢案为例.新闻研究导刊.2017(16). [3]谢丹丽.司法机关如何利用网络舆情提高公信力.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1(9):195-195. [4]张哲.刑事司法应对网络舆情的对策和建议.法制与社会.2013(34):135-136. [5]孟耀军.远离塔西佗陷阱——坚持理性司法与应对涉法舆情的思考.中国检察官.2010(2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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