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微信证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理论问题研究 |
范文 | 摘 要 随着微法院的普及,以微信证据为代表的电子数据证据在微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文章将围绕微信证據,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将对微信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进行概述;其次将就微信内容的证据资格问题进行探析;最后将会对微信证据有效取证提出几点设想。 关键词 微信 数据 证据 作者简介:杜翌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05 一、互联网社交软件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困境 电子文件、视频文字、播客、短信动图、电子签章等流动在信息转换中枢的信息。存储在数据媒介中的录音、图片、视频等,适用国家网信办相关的规定。互联网社交软件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如下: 一是数据内容认定难。微信中展示的图片不是图片原件,本质上是复印件,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后,法院无法通过技术侦查等方式分辨证据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很难判定; 二是当事人识别难。由于当事人的微信不仅是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还会通过ins、推特等其他方式联网登陆,微信用户名不具有真实参考性,不是当事人实名,故发送微信的当事人身份极其难以判断。当下进行当事人信息识别的法律实践主要有四个路径:当事人自己承认;比照微信头像或相册的照片进行初步辨认;网络实名,侦测分辨到单独个体;第三方独立机构(腾讯公司)或其他大数据分析公司的协助调查。以上两种方式具有偶然性,在未来大量的法律实践中,不能进行模式的移植,下面两种方式都需要到大数据专门机构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 三是信息分辨手段少。一般的聊天软件注册随意、交流内容简单,一些案件当事人曾试图通过申请公证的方式对微信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但公证处一般都表示无法操作,于法无据,认定困难; 四是微信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问题。众所周知,证据的关联性事实是一种现实存在,关联性必须是与案件所查明的实际进行逻辑自恰,进一步的阐明案件事实; 五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问题。微信记录了生活中方方面面的片段,其本身有很强的逻辑性,非常的容易进行剪辑,达到一叶障目的效果,不能完整的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很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选择将录音资料拷贝到移动硬盘或者网盘中,原始资料不进行保管,在实际的审判中,经常会发生对方律师就证据问题发难,如果原始资料损毁,对诉讼当事人来讲,是十分不利的; 六是合同订立行为在微信的交流范畴中难以处理。微信不仅仅是交流的工具,通过其进行的合同行为也受法律保护,大数据时代之下,微信等聊天工具的使用开始多元化,合同行为越来越多,软件内的合同纠纷与日俱增,因为微信平台非常特殊,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微信上的合同行为进行过多的解释和规定,微信中体现的法律证据按照传统证据理论看,是合法的,是公证可探讨的,但在大数据的网络环境中,网络证据会失真,易篡改,泄露的几率大。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在微信平台上经商的群体称为“微商”,代指微信商家的简称,即广大草根网友通过社会化媒体(旺旺、微博、ins、陌陌)等现代化网络工具进行微小投入微利回报的微型化商业经营的一种业态。微商,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简单投入高产出的特点,在社交等平台上从事大量轻资产商业活动为特征;社群互联是它的核心。但是由于交易方式多样和法律制度不成熟,个人很难进行风险控制,微信售卖平台上的问题在最近几年成倍数增长。卖家为了扩大用户群体,过于夸大产品的性能,消费者经常在错误信息的环境下,错误的购买不合格商品。除此之外,发布短视频或者自媒体文字强行诋毁同类竞争商品也是越来越多。编造错误信息,借助互联网社交平台攻击同业竞争者,这种行为可以定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是链条型传播谣言的载体。微信公众平台上面有许多自媒体,自媒体的质量良莠不齐,有的是正规军,有的只是草莽,非正规的微信公众号会利用微信的流量模式发布各种各样的错误信息去聚积人们的关注度,蹭热点的事件层出不穷,他满足了运营者的虚荣,攫取了丰厚的企业利润,后果是,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求知心和热情,危害了整个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八是公民隐私权和互联网去隐私社交化的矛盾。出于商业的目的,民众在安装微信时,都会在手机上同意《微信隐私保护条款》,大部分人以为这代表着,不经过我的同意,微信不会使用我的信息,然而,在实践中,微信平台利用公众信息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鸿茅药酒跨省追捕事件中,行政机关和凉城公安利用微信线索,快速的锁定了谭秦东,不用一周就将其抓捕,背后的信息共享令人胆寒。 在我们如今的社会中,大家这方面的意识却还十分的薄弱,特别是一些年轻人和老年人,很容易被别人骗了,所以你的家人朋友中有这类人,一定要给他们提个醒。不仅仅微信,其他我们在使用的社交软件,也要注意相关问题,不随便透露个人信息给名陌生人和网络上,因为你不留意的一些信息极可能就被别人给利用了。 微信证据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陷入到一定的困境之中。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微信数据具有存储脆弱性和使用过程中的易变性,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不易被提取保存,内容更加容易被篡改。与此同时,用户群庞大的微信软件未采用实名制,使得微信证据本身具有开放性,对涉案当事人身份确定存在困难。除此之外,微信数据本身具有载体特殊性,需要依托微信这一软件程序存在,取证时会出现多种形式证据,以及随之产生的对各种形式存在如何定性的问题。 二、微信内容的证据资格问题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作出了详细规定。鉴于微信平台有着同类软件不可比拟的社交功能,微信证据在互联网背景条件下有以下功能,同时进行解析。 第一,微信里面的音视频社交功能。人们使用微信语音社交功能可以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视听资料中找到关联节点,人们在使用微信语音时,有视频和语言两种选项,视频是实时在线,准确的使人具象化,语言是借助人的听力,将信息直接以音频的方式传播,可以被认定为民事诉讼法证据范畴里得视听资料。 第二,微信记录里面的音视频资料除了拥有合法性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使得双方当事人质证之外,其本身也要有巨大的证明能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等同其具有证明力。语音材料的证明力体现在以下三个基本方面,即合法、客观和关联性。 客观性说的是,在民事诉讼法领域中,证据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客观真实性,始于现实忠于现实,不能被伪造和虚拟化。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拥有内在的逻辑与关联。就关联性进行扩展,在传统意义上,证据材料被法院采纳为证据分为两步。第一,确认一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无关联性的证据排除在审判程序之外。第二,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还要看看证据的关联层次,看层次是深还是潜。合法性指的是证据属于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范围之内,是合法的,不为现行法律所禁用。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相互协调,互为表里。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间是有顺位以及先后顺序的,不能将这三个概念平视起来。首先,客观性之于民事诉讼证据,相当于大厦的基石,客观性是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其次,证据材料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才能叫有效证据,合法性才有可能。但是,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是最关键的。证据材料如果具备客观性与关联性,但是,不具备合法性,则不可能成为我们民事诉讼法可采信的证据。例如,《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这个法条的含义指的是,勘验之后所产生的情况与结果即使拥有关联性与客观性两大法宝,但是,如果不具有合法性,比如说勘验人或当事人没有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它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无效的。 在语音材料外,为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当围绕语音材料发掘更多可佐证的证据。语音材料非常容易被剪辑,听起来也很嘈杂,单独作为孤证的话,证据效力太低,应当整合其他证据,建立链条,确定完整度。 目前来讲,法院在看证据时,首先会核对证据“三性”。这体现着我国目前证据资格认定观念的错位,也即把证据资格等同于证据的性质。就证据资格而言,综合两大法系关于证据资格或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及理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可采性实为某项证据是否具备作为证明某一事实的能力从而为裁判者所采纳。但两大法系各自重心有别,英美法系倾向于强化裁量而放宽证据采信规则,而大陆法系倾向于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可采性规则,通过强化规则的制定以严格证据的采信。我国法律实践中以是否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即视为具有证据资格是一种观念上的错置,證据满足三性和具有证据资格满足可采性是两个问题,我们应该回归证据资格理论的常识。 三、微信证据有效取证的几点建议 微信证据的有效取证需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考虑个性,二是兼顾共性。在此基础上,需要把握四个方面:一是高效及时,二是完整明确,三是制度完善,四是技术支持。 高效及时要求第一时间保存数据,可以运用微信自带的“收藏功能”,也可以在没有任何删改的情况下及时截图,对于语音交流功能,将其刻录到光盘等其他设备中后,不应该删除手机中原有的信息,因为对于转存的数据来说,它已经不属于原件,日后如果要对其真实性进行考察,没了“原件”就会无从考究。 完整明确要求保证证据内容清楚、全面、准确。当事人双方对于事实都表达了明确态度。对于借贷、合同等问题,提倡线下达成一致,有书面的借条或者合同,但不可避免的要在微信完成的话,应该对于借贷关系、合同内容有明确的说明,双方对于事实都有明确的表态,不能含糊其辞。 制度完善要求首先建立微信实名制,实名制的建立可以有效解决对诉讼主体身份确认的问题。同时与取证有关的保全制度、鉴定制度、举证制度、保管制度、公证制度应该根据微信证据本身特殊性建立起来,并且完善相关追责制度。 技术支持要求腾讯等软件运营商在司法机构技术还不成熟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微信的客户运营和操作有完整记录,对于用户在微信使用过程中产生纠纷但取证困难时应该提供帮助,在司法机构对证据真实性存疑时软件运营商应该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业人士提供协助。 参考文献: [1]李志刚.浅谈微信的行政监管和法律规制.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11). [2]曹丽.相邻关系中的隐私安全隐患及法律保护——以化解权利冲突为视角.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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