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刑事规制视域下我国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的构建
范文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非凡成效,并逐步迈入了新的征程。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整个社会发展趋于稳定,人们的价值观呈现多元化发展形态。在此过程中,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现象不断突出,导致政府与人民之间的问题越发尖锐,是影响我国和谐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因子,对其有效治理尤为紧迫和重要,亦是刑事规制的有机构成部分。本文基于对职务犯罪的概述,分析了我国的刑事规制现状,并着重就刑事规制视域下的我国职务犯罪治理体系构建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刑事规制 治理体系构建

    作者简介:秦辉,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研究方向:刑法及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16

    一、引言

    在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宏观社会背景下,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道路上渐行渐近。但是持续改善的物质生活,亦导致人们的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蚕食着中共产党员,部分立场不坚定的党员干部被利益蒙蔽了双眼,导致我国职务犯罪居高不下,加之社会科技创新变革,其隐蔽性不断增强。构建完善的职务犯罪治理体系尤为紧迫,相关课题研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二、职务犯罪概述

    犯罪作为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子,历来受到国家的严厉打击,对其概念的界定可从两个维度上进行解析。其一,是以法典为根本,强调触犯国家法律,它的構成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其二,归属于社会学领域,是侵害社会规范或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它所涵涉的内容更加宽泛。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语境下,职务犯罪更多的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对此,何秉松指出,职务犯罪即是指“对符合职务犯罪本质属性的各种犯罪行为的统称”。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科学界定是开展后续研究的基本前提,亦是理论上探析刑事规制政策的基础,学者们分别从犯罪学、社会学、刑法学、伦理学等多个维度上对其进行了差异化描述,值得参考和借鉴。单纯地从刑法学角度上讲,只有严格符合职务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被认定为是职务犯罪,并加以评价。总体上而言,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越发复杂的刑事规制环境,职务犯罪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如隐蔽性、群体性以及外逃现象等。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既为人民提供了便捷性服务体验,又扩张了职务犯罪平台,使之隐蔽性更甚。另外,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的职务犯罪可能是一人被查处,随之有大批人员牵涉进来,具有群体性的特点,同时高度的改革开放格局,还使得官员外逃现象愈演愈烈。

    三、我国职务犯罪的刑事规制现状

    自党的十八大成功召开以来,国家及我党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不断增强,清除出了大批贪污腐败人员,为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但是客观维度上讲,当前我国仍处于职务犯罪的高发期,刑事规制视域下的治理体系建构尚不完善,值得深刻反思。长期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方针,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系列法规,但是相较于职务犯罪刑事规制较为成功的国家,其中建设仍旧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尤其是面对越发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加之其突出的隐蔽性,虽然历次修缮,但仍旧无法规避刑事立法的滞后性。从古至今,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治理都是打击加重刑,但其本身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程,单纯地依靠此类手段并不足满足需求,还应强调提前预防,如此才能做到未雨绸缪,保证最终的治理效果。因此,党和国家提出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思想要求。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预防的现象仍旧存在,思维方法并未有发生明显变化。除此之外,我国刑法中对职务犯罪的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较高,加之服刑奖励制度的缺陷,让职务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刑事规制视域下我国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的构建策略

    和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背景下,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治理力度不断加强,并展现出了新的刑事规制需求。针对此种情况,作者基于上述分析,结合实际情况,以刑事规制为切入视角,提出了以下几种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的构建策略,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革新观念

    思想观念是行为实践的“先头兵”,其认知高度直接决定了职务犯罪治理效果,应予以高度重视。事实证明,在职务犯罪治理领域获得丰硕成果的国家,均有一定的规律,基本落实了法治原则,尤其在刑事规制理念上展现出了先进性。因此,我国刑事规制视域下的职务犯罪治理体系建构,首要从思想层面上入手,树立正确的惩防并举理念,有机地将两者结合起来,寻求最大效果。在具体的践行过程中,以法治反腐理念为指导,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战略方针,推进职务犯罪的法治化建设。同时,还需注重人权保障理念的渗入。社会主义光照下,人权作为当代人类文明社会的共同诉求,是我党建设亘古不变的主题。某种维度上讲,国家法制的根本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刑讯逼供、违法侦查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人权,是刑事规制下职务犯罪治理的关重所在。另外值得客观指出的是,刑法作为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涵盖所有,其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职务犯罪的刑事规制体系构建,还需遵循刑法谦抑原则,即立法和适用上应当谦虚、有所抑制。刑事规制作为最后的法律保障,是各种犯罪治理中最严厉的手段,可视为是职务犯罪治理的底线,唯有当其他手段失灵的情况下才可动用。因此,对于职务犯罪的刑事规制要适用,既要尊重和维护其权威,又不可盲目使用,以免给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这也是推进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完善立法

    刑事规制视域下,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的相关立法有着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中着力强调,“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对职务犯罪治理体系构建指明了方向。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贪污罪、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核定为三万元。但是纵观其他大多数国家并未对此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而是结合实际案件情况,针对涉案金额较小的人员,保留侦察机关的移送起诉权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权。针对职务犯罪这一特殊刑事案件,并不建议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降低构罪金额,严厉惩治职务犯罪,提高行为人的警觉性、自觉性。同时,关于刑事立法工作的调整,提升其科学性和前瞻性,可在现行刑法规定基础上,继续严格职务犯罪构成条件,针对职务犯罪形成严密的刑事规制网络,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省司法资源。在此过程中,还应加快与国际法约的接轨,积极借鉴成熟经验,确保最终工作成效。

    (三)改革司法

    在我国当前的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结构下,充分吸收域外司法制度有益经验及做法,改革完善职务犯罪治理的刑事司法制度,将取得更大成果。在实际践行过程中,可从侦查制度、推定制度以及审判制度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完整的治理结构,实现“刑上大夫”。知识经济时代,科技的创新发展与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并推动了侦查技术的变革,使得职务犯罪审查更加高效、快速。在我国新推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添加了“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可经由严格的手续审批之后,根据实际犯罪案件侦查的需求,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但是客观维度上讲,受多重因素影响,我国现行的刑事规制体系下,该方面的实践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商榷,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造成特殊侦查技术的滥用现象,与公民人权理念相冲突。为了尽量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可在现行刑法规制上作进一步修缮和补充,明确特殊侦查举措的适用范围,量化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有效约束证据的采信问题。所谓刑事司法的推定,即是指在已知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另一种客观事实的存在,被称作是“替代司法证明的方法”,其价值意义在于解决了特定事实的证明困难,提高了事实认定工作效率,并节省了有限司法资源。事实上,我国已然出台了相关法律制度,例如《刑法》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就是一种很好的体现。对职务犯罪司法审判制度的完善,则需从异地审判制度和缺席审判制度两方面入手,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四)强化执行

    刑法规制的最终价值体现在执行上,是职务犯罪治理的关重环节。任何脱离于實践的规定,都只会沦为一纸空文。因此,要着重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建设,让刑事责任人得到应有的处罚,遏制官员外逃现象,提升刑事规制的权威性。近年来,国家对在外逃罪人员的打击力度亦是不断提升,尤其是国际一体化建设格局下,取得了良好成效。除此之外,在现实的生活中,监狱作为执行刑罚的重要场所,其本身监管存在盲区,为了避免徇私枉法,有效遏制监狱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应当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应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管职能,选派专职人员入驻,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置。基于此,检察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理性审查服刑人员的日常思想行为,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作为重要的减刑裁量标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阅卷权,可在应有的权责范围内,对拟报请刑罚变更执行案件进行调查,深入服刑人员的生活、学习及工作等系列活动中,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以作出正确的处理。除此之外,为了保障检察机关日常工作顺利开展,还应享有核实权,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减刑、假释等 裁量证明材料提出异议,针对其中存在问题的部分,责令有关执行部门进行重新申报。在此基础之上,检察机关还可参与到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中,保留其发表意见的权利,在经由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之后,再予以最终结果的裁定。

    五、结语

    总而言之,刑事规制视域下我国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的构建十分重要和必要,其作为一项系统化实施工程,应着重从立法、司法、执行等多个维度上进行考量,不断革新思想理念,并采取有效举措。作者希望学术界大家持续关注此课题研究,结合实际情况,理性解析刑事规制视域下的职务犯罪治理体系构建困境,并针对性地提出更多有效践行策略。

    参考文献:

    [1]乔亚光.浅析职务犯罪主体.法制与社会.2019(2):245-246.

    [2]曹瑞丽.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防治措施分析.法制博览.2017(35):83-84.

    [3]洪镭.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刑法反思刍议.法制博览.2018(22):170.

    [4]韩立营.中国打击职务犯罪的若干现实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8(7):59-60+58.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15:3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