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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媒体社会效应及法律思考
范文

    摘 要 自媒体的主体多元化、传播模式复杂化、传播内容多样化发展趋势,使得自媒体言论的传播力与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逐步引发了其诞生之初难以预见的社会效应,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对自媒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抑制其负面社会效应进一步的扩大和发展。

    关键词 自媒体 社会效应 法律思考

    作者简介:盛舒弘,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讲师,主要从事理论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66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91

    由非专业媒体(个人或组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内容服务,均可称之为自媒体。

    一、自媒体发展趋势

    2003年,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在美国新闻学会下属的媒体中心出版了“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将自媒体其定义为“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自媒体诞生之初,是“普通大众”用以分享“本身新闻”的途径,随着网络与自媒体的高度普及,自媒体呈现出了使用主体多元化、传播方式复杂化、传播内容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一)使用主体多元化

    1.“普通大众”。自媒体的使用主体主要是传统意义上的“普通大众”。个别“普通大众”因为其自媒体的高关注度,转变成社会公众人物。

    2.社会公众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在自媒体未普及时代主要通过传统媒体向社会公众传递消息。自媒体普及后,可以通过开设自媒体账号直接向社会公众传递消息,可以自行选择发声的时机、内容,言论更为自由。

    3.社会组织。

    4.自媒体人。自媒体在诞生之初更多的是“普通大众”工作之余消遣的途径,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自媒体成为了一种可以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于是涌现出了大批的自媒体人,专门从事自媒体传播工作。

    (二)传播模式复杂化

    1.“点对点”传播。自媒体的传播模式更多是点对点的传播,自媒体的消息发布者与接收者都是个体。

    2.“点对面”传播。关注度高的自媒体,如影视明星、知名学者、“网红”等自媒体,其发布消息时,会有数量较为庞大的群体同时接收消息,该自媒体消息的传播模式是“点对面”的传播,这种消息传播方式趋同于传统媒体。

    3.“点对点”传播爆发为“点对面”传播。一个“普通大众”的自媒体账号发布消息,首先是以“点对点”的形式传播的,但如果这一消息的发布能够引起广泛的社会共鸣,就很有可能突然聚焦大量关注,爆发为“点对面”的传播。

    (三)传播内容多样化

    自媒体传播消息的内容不再局限于分享本身的事实或新闻,而是进一步拓展到了对他人(个人、组织、社会、政府、国家)新闻的传播,以及分享本人对他人新闻的所思所想,本人对他人所思所想的认同或反驳。

    自媒体的主体多元化、传播模式复杂化、传播内容多样化发展趋势,使得自媒体言论的传播力与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效应,对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与法律制度的革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自媒体带来的社会效应及法律思考

    (一)社会公共道德標准受到冲击

    1.社会舆论压力部分失效。自媒体时代,可以将人的行为分为线下行为与线上行为两类。社会公共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对线下行为与线上行为均产生约束力。社会公共道德对人的行为约束是依靠外在社会舆论压力以及内化为个人道德观念来实现的。其所依赖的社会舆论压力,对线上行为的约束效果并不理想——在网络上相对隐秘的身份会使人产生这样一种侥幸心理:亲人、朋友或其他熟悉的人难以发现自己的不良行为,从而导致舆论监督机制对公民个人的约束功能部分失效。在个体道德感不强的情况下,社会公共道德对人的约束力大幅降低。

    2.道德底线无法及时得到有效支撑。线上行为持续突破道德底线,会使得行为人对违反法律违背道德的心理防线越发松懈,线下行为极有可能也逐渐随之突破道德底线。作为道德底线的法律,由于其固有的面对社会快速变迁的滞后性,往往也无法及时挺身而出,改变道德约束的疲软状态,进一步导致自媒体行为底线失守,社会公共道德标准不断受到冲击。

    3.维护自媒体道德标准的法律思考。法律应当加快更新的速度,尽快弥补法律对线上行为管控的漏洞,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自媒体行为的约束标准不应当仅依靠法律来完成,因为法律毕竟只是道德的“底线”,我们不应当放任自媒体在道德的“底线”标准上游走。通过立法授权给自媒体平台,由自媒体平台制定更高的自媒体行为约束标准是较为可行的方法;同时,自媒体实名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网络身份的隐秘性,有助于社会舆论压力效用的发挥,是提高自媒体行为道德标准的有效手段,但由于自媒体实名制会导致部分公民对公权力行使社会监督时存在顾虑,因此这一手段是否应当使用还需进一步调查研究。

    (二)社会力量对比发生改变

    1.经济利益获取方式发生革新。社会关注度与经济利益获取直接划上等号。当某一自媒体获得持续性的较高关注度时,那些有广告需求、舆论引导需求,以及可以通过社会高度关注实现其他目的的人,都会主动向其靠拢,许以经济利益。

    2.传统话语权体系逐步瓦解。自媒体誕生前,话语权大都掌握在社会资源的掌控权人手中,没有一定的社会资源,难以通过传统媒体发出自己的声音;自媒体的蓬勃发展,使得每一个个体都具有了掌握话语权的可能性,自媒体关注度越高,其话语权就越大。自媒体带来的高关注度不仅可以吸引经济利益,还同样可以吸引其他社会资源。也就是说,以前是社会资源决定着话语权,自媒体使得这一因果关系发生了翻转——话语权的归属决定了一部分社会资源的流向。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就能够获得更大的话语权,从而得到更多社会资源。

    3.社会结构扁平化。自媒体的兴起使得每一个声音都具备了被听见的可能性,个人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渠道更为通畅,个人的政治诉求过去往往只能通过层层上传的模式进行,现在却可以突破层级限制,甚至有可能直达国家决策层。社会被更大程度地拉伸为平面,身份、地位带来的差异变小,强者与弱者身份随时可以发生转化,社会的纵向层级管理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自媒体成为了攫取社会力量的快捷有效方式。自媒体时代,籍籍无名的人可能一夜之间家喻户晓,社会资源如潮水般涌来;家喻户晓的社会公众人物也可能一夕之间“人设崩塌”,失去号召力,社会资源如潮水般散去。

    4.相关法律思考。自媒体能够实现社会资源快速汇集,迅速引发社会力量对比的改变,是需要引起社会高度警惕的,因为这种极速获取利益、获得话语权的方式会对人产生巨大的诱惑,在失去管制的状态下很容易激发人心中的“恶”。为了吸引更多的关注,难免有人突破道德底线,造谣、传谣,传播淫秽、低俗内容,侵犯他人版权,等等等等,诸如此类的自媒体乱象丛生,层出不穷。执法者必须对自媒体违法行为进行及时、足量、有效的打击。如果自媒体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到的利益远大于违法惩罚的风险,自媒体乱象将更加无法抑制。

    自媒体行业的高度发达,加深了传统社会纵向层级管理方式与新型社会层级平面化发展之间的矛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同时厘清立法思路,及时止损,减轻法律滞后性带来的危害,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

    (三)价值观念越发多元

    传统媒体更多地表达和宣传社会主流价值观,即使关注到一些小众的价值观,覆盖面也较为有限。自媒体使得每一种价值观都有了发声并被看到、了解、接纳的机会,从而促进了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发展,拓展了社会的包容度,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但也给别有用心的人左右青少年价值观形成提供了土壤,必须要警惕颓丧、邪恶、黄暴的价值观披上“多元化”的外衣毒害青少年。

    (四)国家公信力受到挑战

    自媒体时代,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被置于全民全方位的监督之下,任何一项违规操作,甚至瑕疵都会被无限放大,更不必说粗暴执法、偏袒司法。这对于国家行政权力的规范行使、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利的,但同时也对国家公信力提出了挑战:

    1.一旦公权力的某一次不当行使被曝光,就难免会有人怀疑曝光事件只是管中窥豹,引发公众对公权力滥用的怀疑。

    2.自媒体数量庞大、身份较为隐秘、内容发布实时性强、传播速度快、难以实现实时审查的特点,使得抹黑国家、政府形象的谣言难以杜绝。由于部分内容具有较强的欺骗性,能够迷惑一部分群众,对国家公信力产生怀疑。即使能够及时辟谣,其对国家公信力的破坏也难以弥补,公众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来进行对政府的信任重塑。

    3.敌对势力利用自媒体捏造、传播、炒作有损国家、政府形象的事实,蓄意破坏国家公信力,引发社会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国家安全形势更为严峻。

    面对自媒体带来的挑战,国家应当进一步规范公权力行使的程序、努力提升公权力行使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让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深入到每个公务人员的心里、体现在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以迎接自媒体时代全民监督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也要严肃整治通过自媒体发布假新闻煽动群众不满情绪的组织和个人,要加强对自媒体平台的管理,对充斥大量谣言与虚假新闻报道的自媒体平台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关闭平台等处理;对于捏造事实、制造假新闻引起严重后果、对国家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的个人及单位,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自媒体作为一种新兴事物,逐步引发了其诞生之初难以预见的社会效应,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对自媒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抑制其负面社会效应进一步的扩大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雪枫,黄尧.我国自媒体信息服务立法进程与内容分析评价[J].现代情报,2018,38(9):132-138.

    [2]汪亚哲.法社会学视野下自媒体的影响[J].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29(4):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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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9: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