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谈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 |
范文 | 摘 要 平等曾与自由相提并论,被认为是世界人权发展史上最初被主张维护的权利,现如今,平等已然成为世界所普遍认可的宪法价值。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公民意识的逐步觉醒,越来越多人体会到平等的重要性,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平等权也越来越深入地贯彻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总而言之,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价值理念,它的深刻内涵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 平等 平等权 保障人权 作者简介:王响荣,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副主任,研究方向:民商。 中图分类号:D9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37 一、平等的概述 平等作为当今社会人民所共同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已被提升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组成部分的高度,它承载着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在我国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社会成员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的时代背景下,高举平等旗帜、反对两极分化已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当务之急。 平等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虽然已在学界达成共识,但平等理念的践行却始终存在价值取向的分歧,即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对立问题。形式平等,又称为法律上的平等,即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将平等权确定下来,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而不问具体的实践问题。实质平等,又称为事实上的平等,即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正视不同层级之间的矛盾,并且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尽量缩小差距,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因此,如何使得平等这一概念深入人心、如何让每一位公民都能真切地感受到平等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重大挑战。 二、平等权的概述 “平等权”相较于“平等”而言,是法律化、规范化的平等,使得平等更加有序可言。平等权充分见证了人类发展史的整个过程,从远古时代进化到如今的文明时代,平等权越来越受到世人的重视。通常来说,越重视平等权的国家,其文明程度就越高,社会秩序则越好;反观之,平等权得不到充分维护的国家,其经济发展速度则越缓慢,公民幸福指数也相应地低下。由此可以看出,平等权的重要程度对于国家与社会治理而言是不可比拟的。 世界各国关于平等权含义的研究数不胜数,举例来说: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认为,公民作为个人具有两类不同的权利:第一类是平等分配的权利,这是某些机会、资源或负担的平等分配权利;第二类是作为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即与其他人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的权利。 可见,平等权俨然成为世界所公认的基本权利,为世界各国法学界学者研究探討。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将平等权认定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规范化的理论支撑,而且和世界平等权理念接轨,与其在世界各国宪法中的地位相契合。 三、一般平等权与特别平等权 平等权涉及范围广阔,存在抽象和具体之分,分为一般平等权与特别平等权。平等权因无具体内容,必须与具体权利结合起来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通常借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广义上的平等权,无法对其他实体法中的平等权提供可行的法律规范,因此有必要通过“一般平等权”和“特别平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释明。 (一)一般平等权 一般平等权作为宪法中提及的基本权利、作为与平等原则相近的基本法律规则,为宪法法律提供了整体意义上的意识向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也平等地受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公民平等地享有社会资源和基本权利,不因外在条件存在差异而产生任何形式的不公与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该一般平等权条款鉴定了我国遵循平等观念的法律基石,为各类实体法中凸显平等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他下位法在该一般平等权条款的基础上,对平等权作出了更加细致的延伸,为公民的平等权提供了进一步的正当化保证。 (二)特别平等权 平等真正意义上的实现有赖于对其进行规范化、系统化,从而涉及到特别平等权这一概念。特别平等权是在符合一般平等权要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实体法关于平等理念的相关法律条文所衍生出来的特别条款,是一般平等权条款的细化,更为规范地呈现出一般平等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的问题,对平等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入贯彻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笔者将着重阐述如下两个特别平等权: 1.生命权 虽然宪法并未明文规定生命权,但生命权的重要性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不言而喻的,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没有生命权,其他任何权利都无从谈起。其中,生命权的平等问题乃权利的重中之重,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值得被同等对待,即“同命同价”。 按照民主与平等理念,在界定生命价值赔偿时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同命要同价”。 在2010年以前,我国在推行死亡赔偿金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同命不同价”现象大量存在。为了维护公平,促进社会和谐,2010年7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其出台无疑是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一大进步,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统一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国家对平等权的重视,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肯定,实属立法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2.受教育权 当今社会中,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受教育条件的逐步改善,受教育权这一概念已然普遍地存在于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宪法确认并加以保障,主要是指公民有获得科学文化知识以及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与道德水准的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以上条款直接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对义务阶段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是针对教育问题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然而我国受教育平等权未能得到充分落实,主要是因为国民经济发展差距悬殊、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经济落后地区师资力量较弱以及国民整体受教育观念普及程度有所欠缺。 受教育平等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文化教育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国家和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充分的教育资源,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让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 四、我国宪法中平等权的不足之处与完善建议 (一)我国宪法中平等权的不足之处 我国宪法将平等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宗旨,其地位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社会变迁以及人文因素的影响,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平等权的贯彻落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平等仍存在一定差距。从宪法学层面剖析,笔者认为,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国民平等意识匮乏 平等意识是一个涵射范围很广泛的概念,具体来说,指的是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每个人都具有不可替代的自我价值和社会地位。但是在实践中,可能由于出身、经济能力甚至肤色种族等无法选择的外在因素,从而导致人们往往缺乏这种最基本的平等意识,无法从内心深处搭建起平等的桥梁,因此,人与人之间三六九等的等级划分被认为是理所当然,高低贵贱被合理化、正当化,而所有乱象都起缘于国民平等意识的匮乏。 平等是典型的现代精神,为人们塑造自己的思想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深刻地影响了公民的价值观念。在平等的诸多诉求中,经济上的平等尤其是分配平等最为突出。但是,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则显示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谋取社会福利的主人翁意识亟待加强,从而彰显出我国的平等观念仅仅局限于法律规定、受阻于形式平等,时至今日仍无法深入至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平等权的贯彻仍不够深入,人人秉承平等的理念行事这一理想状态要得到实现依然任重而道远。 2.平等权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落实 形式平等规定于法律条文中,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实现,但是在实践中,实质平等向我们提出的挑战更加艰巨,使得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同虚设,难以发挥真正的效用。 举例来说:首先,城乡收入差距的不平等是当前众所周知的社会问题。国家为城市居民提供了充足的社会保障,城市居民享有各种福利待遇,而农村居民的保障则无法实质上保障其生活水平,这逐渐形成了当今社会中城乡居民之间的一种实质不平等的局面,使得城乡差距愈来愈大,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就业不平等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也很突出。虽然在理论上一直大力倡导平等就业的理念,但实践中的用人单位却难以深入地贯彻平等权,比如从政府部门制定文件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报考国家公务员、招聘单位对应聘者性别的硬性条件,使得就业不平等普遍化、常态化。再次,受教育权不平等现象层出不穷,对我国文化教育事业造成的阻碍作用是不容小觑的。平等地受教育是每一位公民都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现实中,高校招生计划分配制、倾斜性的高考分数线等现象,都在无形之中侵害了受教育的平等权。 因此,平等权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落实,更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平等权实现的难题。 (二)我国宪法中平等权的完善建议 平等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在各国宪法体系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由于在理论上对平等权的模糊以及实践中对平等权的漠视,我国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公民宪法平等权的实现和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缺陷,有较为严重的问题亟待完善,给予宪法保护。 1.全面贯彻国民平等意识 针对我国国民平等意识匮乏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三个方面来改善:第一,政府应当适当调控市场经济局势,优化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缩小贫富差距,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理念才能更加深入人心。政府此时应当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完善市场经济秩序,调整经济发展步伐,以达到稳定市场局面的最终目的。第二,相关教育部门应当适当引入平等教育进入课堂,让国民从小就心持平等观念。不光要有尊严、要有“人与人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想法,更重要的是应当做到不歧视他人、不轻视他人,不能因为出身、经济能力等差异给他人划分等级。只有从小教育,才能够使这种素养和思想深入人心。第三,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提高执政效率,从而更好地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必不可少的任务之一。政府应当在税收制度改革、实现精准扶贫工作、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等问题上着手,致力于平衡各种行业收入水平,实现经济全体发展的新态势。 2.增强平等权的可实施性 首先,在立法方面,立法机关应当意识到平等权的重要性,加强对平等权的立法保护。平等权的保护首先应体现在立法上,若平等权未被规范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将平等观念和平等原则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中是极为重要的。为了切实保护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竞争发展,应当重视其他实体法在细化平等权落实规则方面的关键作用,制定合理可行的具体法律规则,切实保障我国宪法中平等权的具体应用问题。其次,在执法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能,大力推行平等权实施相关政策。针对由于地域、经济、文化等因素导致的差异,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齐心协力、积极配合,在均衡地区经济发展力量的同时,推行可行政策以达到缩小差距的最终目标。同时,还应当重视对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支持,加大保护力度,尽力减少乃至消除歧视,以保障平等权更深层次的实现。最后,在司法方面,积极寻求宪法平等权的司法适用途径是实现实质法治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遵守宪法法律却不必受到任何惩戒和制裁时,法律俨然成为了一道摆设。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因此,有权利必然有救济,建立健全一个有效的宪法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宪法司法化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的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宪法适用不仅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方面,而且也是立宪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内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涉及侵犯公民平等权的案件,应当积极受理,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保障公民平等权免受侵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司法机关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宪法裁判案件,使宪法成为平等权保护的最终保障,从而对公民平等权提供根本上的保护。 五、总结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我们固然不能忽视宪法在平等权保护上的直接效力,但我们更应该重視其他下位法对平等权作出的细致延伸。对于公民来说,平等权是人权的基础,是所有权利的首要前提。在普遍重视人权的现代社会中,应该从实际措施到抽象观念上全面且深入地给予平等权以应有的法律地位,为平等权的贯彻和实施提供应有的正当化基础。平等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任重而道远,不仅需要公民自身观念的更新,更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保护。只有这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不再是摆设,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注释: [美]罗纳德·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03页. 黄义涛.“同命同价”维护了生命平等权[N].人民法院报,2018年7月15日,第002版. 曾诗雨.浅析高等教育平等权[J].法制博览,2017(7). 冀睿.论公民的宪法平等权[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04,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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